名记,本不该有如此窘境/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2:35   浏览:10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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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记,本不该有如此窘境

杨涛


王克勤,曾被誉为2003年度中国记者八大风云人物,2002年度中国传媒杰出人物。可是,又有谁能想到,这位吒咤风云的人物正处于尴尬的境地,不仅物质上清贫,内心更经受着痛苦的煎熬。(《法制早报》11月11日)
王克勤目前所处的困境的确令人心酸,报上披露的几个细节可见一斑:一是今年10月上旬,记者拨打了王克勤的手机,与往常不同,传来的却是电信台小姐标准的普通话??“您所拨打的电话余额不足,无法接通”,原来王克勤的手机已因欠费而被停机,这样的状况持续了整整八天;二是王的儿子在兰州上学,为了让孩子全面发展,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给儿子在少年宫报了一个绘画培训班。从他家到少年宫,坐公共汽车,车费是一元,如果跑到前面一站坐车,车费是五角。为了节省五角钱,儿子每天跑一站路搭车上课。有一次实在太累,在车上睡着了,结果被拉到终点站,他没有钱再坐车,只好跑步去少年宫,进教室几分钟就下课了。
一方面,王克勤任《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被业界称之为“中国的林肯•斯蒂芬斯”(美国著名揭黑记者),曾有黑社会扬言出价五百万买他的人头,因此王也被传媒界誉为当代中国“身价”最高的记者,找他反映情况的群众络绎不绝;而另一方面,他为民众民生中奔走,多年下来自己却落到如此穷酸窘境。光荣与困苦,理想与现实交织在这位首席记者的身上。
为什么一个敢于揭黑,愿意毕生为民请命的记者会陷入这样的困境呢?究其原因,这也许跟王克勤的信念,与他的从事报道的特殊领域有着极大的关系,揭黑也好,曝光腐败也罢,都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也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与费用。以2002年王克勤调查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垄断问题为例,为调查这一黑幕,他半年的时间没有发表其他稿件,这意味着有半年的时间,他每月只拿1200元的基本工资。报社本身要运转,每天要大量的稿件,不可能半年等一篇稿件,不发稿只维持基本工资是合情合理。而且《中国经济时报》社经费并不宽裕,“报社现在很难保障我的出差经费,这点让我非常痛苦”,在这种情况下,报社也就很难为王克勤用半年的时间和心血写出这么一篇重量级的报道,而支持高出一般报道许多倍的报酬,让其能毫无后虑地为他的信念而工作。
这难道是每个从事揭黑、为民请命的记者的宿命吗?如果果真是这样,那就是我们社会、我们时代的悲哀。歌功颂德的新闻我们看的太多,我们的社会更需要这样敢于揭露丑恶、激污荡浊、为民请命的记者,我们的读者更喜欢读这样能为我们时代呐喊,用阳光来清洁世界的报道和文章。那么,如同王克勤这样的一位记者,他就不仅应当享有崇高的荣誉,也应当在物质上有确实的保障,让其能毫无后虑、义无反顾地为信念而工作。
其实,王克勤本不该有如此窘境。你想想,当年他揭开兰州证券黑幕盖子的报道面世、调查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垄断问题的报道出台,引起了多少读者的反响,又有多少媒体转载其报道,如果每个转载媒体都向其支付报酬,我不敢说他现在是千万富翁、百万富翁,但至少应该衣食无忧。这种报酬的支付是最符合市场规律和经济学上投入与收入对等的原理,你一篇报道花费了一天的功夫,就在一家报纸上发表,受众也就有限,你的收入也就有限,而我一篇花费了半年时间、投入大量精力所作的深度报道,其他媒体也竞相转载,读者面也广泛的多,我理所当然应该获得转载的稿费,因为这是我所付出劳动而应当多得到的报酬。然而,这么简单的道理却并不为我们的法律所认可,“时事新闻”并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而所谓“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依这个定义,王克勤写的那些揭黑的深度报道,也是“单纯事实消息”,并没有作者的主观创造,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笔者认为,《著作权法》要促进新闻的传播,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不保护“时事新闻”的目的没错,可是不是该区分不同的情形,比如对那种不需要花费多少精力,在公众场合都能为人知晓的消息的报道,对其转载可以不支付稿酬,但这种需要长时间深入去揭露出来的不为人所知消息的报道,对其转载就应该支付稿酬。否则,投入与收入不成正比,就没有记者会愿意从事这样的深度报道,或者是投机取巧、泛泛而谈,最终损害的仍是公众的知情权。
然而,以中国媒体的现在的恶劣惯例,不要说“时事新闻”,就是明确受到《著作权法》的作品,对其转载也极少支付稿酬。相当多的媒体对于作品的转载,原则上不支付稿酬、支付稿酬为例外,只有在作者多次追问下,才并不情愿地支付稿酬。这就不难理解文摘报刊为什么如此盛行,一方面他们少了支付稿酬的费用,另一方面他们能选到人家的最好文章以吸引读者。
因而,笔者认为,要让王克勤这样揭黑、为民请命的记者不再陷入如此窘境,一方面,我们要设立类似见义勇为基金会之类的为记者提供物质保障的组织,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王克勤们;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要尽快制订保护这种高投入、高风险的深度报道的著作权的规定,而我们的媒体也要确实履行支付转载稿酬的责任,以实际行动来支持记者揭黑、反腐败等正义斗争。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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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非联合账簿费用税务申报和审计确认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非联合账簿费用税务申报和审计确认的通知
国税油发[1991]29号

1991-10-08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石油公司在华合作勘探、开发、生产海洋石油所发生的非联合账簿费用的税务申报和审计确认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联合账簿费用是指与我国石油公司合作勘探、开发、生产石油的外国石油公司发生的,与其上述活动有关,但按照石油合同规定不能进入合同区联合账簿的费用。
  二、外国石油公司(不论作业者公司还是非作业者公司)根据《税法》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时,应附送非联合账簿费用明细表,列明非联合账簿的费用项目、金额,并对主要费用项目的支出标准,分摊方法或支付方式,交易对象和交易地点等有关情况做出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外,外国石油公司有关非联合账簿费用的账册、凭证应设在中国,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入账依据。
  四、处在勘探阶段的非作业者公司,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在华设置账册、凭证。但是,税务机关对其非联合账簿费用进行税务审计时,公司有义务通过必要的方式和途径提供有关账册、凭证。
  五、企业未能提供非联合账簿费用有关账册、凭证,或不能保证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税务机关对该费用的全部或者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部分项目不予确认。
  六、本通知下发前在华没有账册、凭证的非联合账簿费用,比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对已经终止在华全部合同的外国石油公司,如果企业未申报非联合账簿费用或虽已在合同终止前申报,但因企业在华已无机构、人员和账册、凭证,税务机关无法进行审计的,可暂不确认,待企业申报并提供必要的审计条件时,再进行审计确认,但应限于自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超过此期限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八、本通知自1991年10月1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八日

防治商业贿赂 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五华检察院 魏京宁 赖兴平

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去年以来,在全国掀起了反商业贿赂风暴,我县检察机关把打击重点对准商业贿赂,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7件17人,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工作的深入,我们清醒的意识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光靠打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是治本之策。因此要如何发挥自身优势,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我县廉政文化、服务经济发展将成为预防部门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一、防治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1、防治商业贿赂的必要性。目前商业贿赂问题严重,危害非常大,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而且还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直接或间接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一个经济本欠发达的县域,如果商业贿赂犯罪高发,也必然会影响当地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投资环境等等,从而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据统计,2003年至今年7月,我县检察机关共依法立案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45件 45人,约占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63件65人)的71%,一度直接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1450多万元。从这组数字看,作为一个省级贫困县,是让人触目惊心的。从中也不难看出,商业贿赂已向我县多个行业、部门渗透,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逐步铲除商业贿赂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控制和减少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保障我县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2、防治商业贿赂的艰巨性。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涉及面宽、政策性强、难度很大的工作。既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也要看到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认为,当前防治商业贿赂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商业贿赂存在“认知模糊”。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其业务运行过程中的“潜规则”,当这种“潜规则”在人们的脑海里形成了一种“习惯、正常”的概念后,要想一下子“洗心革面”几乎是不可能的。在他们看来,存在即合理,依靠个人力量去改变社会是困难的,与其碰得头破血流,不如随大流,至于是否违法抛于脑后,他们的盾牌是“法不责众”。二是对防治商业贿赂存在普遍的低意识。很多单位、部门对防治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定性的认识不够,开展工作不够主动、不够深入等,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三是立法体系存在缺陷。我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防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且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还是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另外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经济犯罪的管辖权划分,存在多头管辖模式,给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二、防治商业贿赂,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明确了防治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就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真正把十七大精神转化为防治商业贿赂的强大动力,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要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积极营造的良好诚信的经济环境,努力扫除阻碍县域经济发展的“拦路虎”。
1、优化大环境,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防治商业贿赂,务必要重构健康的社会心态,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一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二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挤压潜规则的生存空间;三要大力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把一些不正常的行为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让商业贿赂无处藏身。四要大力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让群众明白检察机关按照严格执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要求,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鼓励、发动人民群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与和支持反商业贿赂斗争。
2、发挥大预防,增强预防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预防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作用,利用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这个平台,把各种力量和资源有机整合起来。组织开展社会预防活动,不断扩大预防商业贿赂工作的影响,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积极性。尤其要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重点行业、部门加强联系、配合,共同开展商业贿赂防治工作,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长效工作机制。各预防网络机构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结合实际创新教育机制、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不断推进深化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和土地出让、政务公开、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改革,建立健全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合作,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同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破除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为本的执法观,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平等竞争的执法观,努力铲除商业贿赂赖于生存的各种条件。
3、保障大建设,寻求服务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要保障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单靠打击不够全面,单靠预防没有力度,实践证明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商业贿赂犯罪,才能有效服务经济发展主题。一要打击。要集中力量查办商业贿赂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阻碍、影响招商引资、外来投资的商业贿赂案件,以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二要预防。对于易发多发案的单位,要认真分析和总结发案的原因,研究发案规律,查找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易发犯罪的漏洞,帮助其改章建制,堵塞漏洞,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实效。另外,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掌握的丰富的法律资源,主动为各单位和企业服务,坚持定期送法,运用典型案件,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切实增强各单位和企业人员的法律观念,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及自我保护能力,使之成为懂法、守法的经营者。再者,要创新预防机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不仅要从国家工作人员方面进行预防,也要从行贿人方面进行预防。因为行贿与受贿之间是一种互为因果关系,两种犯罪相互滋生,行贿人往往是贿赂犯罪产生的“助推器”。给行贿人打好“预防针”,预防其再次实施行贿行为,是遏制和减少贿赂犯罪的手段之一。如去年初我县检察机关推行《对行贿人警示谈话制度》以来,在所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对8名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行贿人进行警示谈话,并责成其做出承诺,收到了预期效果。同时要建立和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防范市场经济活动中贿赂犯罪的发生,以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能的衔接,促进监管力量的整合,增强防控商业贿赂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