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兼论“四四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李旺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8:30:54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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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
——兼论“四四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

李旺城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攀升,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加剧以及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等新情况,提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和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同时提出了包括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系统预防在内的“四四二”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 被害人保护 未成年人再犯罪

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应当有多重。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逊于成年人。之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无论未成年人犯下何种罪行,他们都应不只被视为是加害人,也要被视为受害人,因为他们必须被动地生存于成人所建构的暴力社会中,并有时为成人的暴行付出极大代价。许多犯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皆由与他人互动中学习得来的,这其中又以家庭和同龄人对塑造未成年人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最大,同时大众传媒和网络的发展也成了大多未成年人信息取得的重要来源,无形中也影响他们的行为模式与准则。据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在诸多社会问题中名列前茅,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顽疾”。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号召,足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和忧虑。以我区为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又比去年增长了4.5%和3%(如下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认为树立犯罪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的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2003年顺义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部分数据情况统计
年 未成年人再犯罪人数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人数占整个受案比例 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
2001 0 10.5%、16% 9
2002 0 11%、17% 7*
2003 4 15.5%、20% 14
*2001、2002年实行“严打”,低龄犯罪未成年人数量相对稳定;2001年以前一直未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受害情况分析
以我院2003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我们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1件160人,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贪利性犯罪 暴力犯罪 其它
盗窃 30件51人 故意杀人 1件1人 交通肇事 3件3人
抢劫 22件59人 故意伤害 10件10人 非法拘禁 1件5人
抢夺 3件4人 强奸案 6件9人 非法持枪 1件1人
敲诈勒索案 2件7人 抢劫(已示)
职务侵占案 2件4人
另外,共同犯罪30件;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14人;在校生犯罪24人,再犯罪的4人。
(一)从新问题上看,出现犯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而再犯罪未成年人受害(单指被判处刑罚后)的原因是狱友及周围伙伴言行的影响和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据我们的调查统计,95%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判决时都表示要痛改前非,这符合他们涉世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的个性特征,然而出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情况也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反复性,表现为他们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狱友及周围伙伴言行的影响和多次作案强化的犯罪动机成为再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主要原因。有的未成年人过去只是“一面手”,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如刚满16周岁的孟某某竟在2003年短短一年内,先后三次因抢劫、盗窃、强奸被分别判处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由于其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思悔改和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如管某某、于某等四人抢劫、强奸案, 管某某(17岁)先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不久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再次刑满释放后又犯强奸、抢劫罪,甚至在被通缉的时候还伙同他人再次疯狂进行抢劫,用他的话说:“反正到这步了,不如干到底。”
(二)从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上看,暴力犯罪突出,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是家庭暴力、学校暴力和大众传媒暴力的受害者。他人的暴力行为可以是一种示范作用,透过观察、行为合理化及赏罚增强作用等因素的互动,个体便可从中学得自己所要表现的行为。犯罪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所传达的讯息可能是对父母关爱的渴求、对同龄接纳的冀望以及对生活中所受挫折的应对。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其实多半也是暴力的受害者,因为他们所生活的环境便充满了暴力,诸如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及媒体暴力*。具体表现为: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李某某(女,15岁)强奸一案,她因为母亲要求苛刻,平时动不动就打骂她,所以没有心思读书,刚上初一就辍学了,成为了父母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她平常不敢回家,于是住刘某某家和一帮男生瞎混,一天她被其中的许某强奸了,但她害怕被母亲打,不敢回家告诉父母,于是她选择了沉沦,最后竟主动去扒被害人李某(另一女)的裤子,协助刘某某、聂某等三人轮奸李某。2、学校暴力的受害者。我们对24名犯罪在校生进行了统计,其中有2人有在学校被伤害的经历,有8人曾在校园内受到恐吓和被欺负。如张某抢劫、杀人案,14岁的在校生张某在学校经常打架,也经常受到高年级的同学欺负,养成了他孤僻、暴戾的个性,其为抢劫小卖部女店主的钱财,用酒瓶将女店主击倒后,又用刀向其头部连砍数刀,手段残忍程度令人震惊。3、大众传媒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暴力影视的毒害。对于青少年而言,大众传播媒体提供了一个最佳的模仿对象及社会化模式,因其所提供的讯息代表着时尚,若是他们无法积极模仿,便代表他们“落伍”了。因此对判断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而言,媒体所展现的暴力镜头很可能造成其盲目的英雄崇拜,更何况电影中许多血腥暴力的动作的确已成为英雄人物的“注册商标”。如王某某(17岁)、杨某(17岁)抢劫、强奸案,王、杨二人平常深受香港《蛊惑仔》电影的毒害,自诩是“阿健”和“山鸡”,他们先是骑摩托车持菜刀、木棍将金某(女,23岁)、刘某(女,16岁)拦住,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抢劫,然后又将金、刘二人劫持至附近树林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金、刘二人实施轮奸,后还向被害人的家人索要人民币2000元,其一次犯罪行为竟犯下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三个罪行。
(三)从犯罪性质上看,贪利性突出,贪利犯罪未成年人正是教育不到位的受害者,他们往往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养成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个性。我们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忽略了对未成年人劳动创造财富和劳动艰辛的思想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他们也看到了成人对利益追求的无节制,会经由观察模仿而学习各种行为模式,甚至是为了弄点钱花而不惜以身试法。未成年人“贪利性”的犯罪动机,可以说是教育不到位的直接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未成年人正是这种教育的受害者。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盗窃犯罪,盗窃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如单某某盗窃案,单某某平时不求上进,加之父亲年纪大、母亲又常年又病,根本管不了他,他在村里先是偷鸡、偷轮胎、自行车,最后发展到入户偷钱;其次是抢劫、抢夺和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出现了女性抢劫犯罪,她们利用看似弱者的姿态,骗取对方信任,伺机进行犯罪。如徐某某(女,15岁)、王某(女,15岁)抢劫案,她们来京打工后结识了庞某,庞某答应为她们找工作,一天晚上她们骗庞某来暂住处吃饭,下安眠药将庞某麻醉,劫取庞某随身携带的1万余元现金及手机,案发后所劫的钱财已被其买名牌衣物挥霍一空。
(四)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增多,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主要原因来自未成年人自身的心里困扰。由于未成年人经验少,认知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他们往往是双差生、辍学生、障碍生和流失生,他们有的是邻居,有的是游戏机、录放厅等低娱乐场所认识的伙伴,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志趣使他们纠合在一起实行犯罪。如唐某某、赵某、孙某等人寻衅滋事、盗窃案,他们专门向学生和小孩“扎”钱,“扎”来的钱就是用来吃饭和玩游戏。当他们遭遇困难而自己又无法解决,或改变行为以应对外界的需要时,犯罪行为便可能成为解除危机的一种手段。从心理卫生的角度来看,其犯罪行为的背后所要表达的是一种求助的讯息,希望能够透过这些行为使其心声得到响应,这种求助的方法又最常为青少年所用。据统计,2003年我区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有30件,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40%。
(五)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受害的直接原因是孩子的盲目模仿(早熟)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他们因为年龄相对较小,一般都还在上学,父母的溺爱和学校的监管不到位是导致孩子们过早犯罪的间接因素,如郑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爷爷、奶奶都宠着他,而他刚满14周岁(14岁零20天)就伙同他人向多名学生敲诈钱财,谁不给钱就动脚踹,扇耳光,用他的话说:“我并不缺钱,只是为了好玩。”
(六)从犯罪身份看,辍学未成年人人数居多,占犯罪未成年人的近50%。辍学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子女多,负担重、父母经商赚钱的观念较重,不让孩子读书、学习成绩差,孩子自暴自弃不愿读书等等。
二、发现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既是犯罪人也是被害人”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辨证关系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的成熟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远逊成年人。之所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要表明一个观点,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节有多重,其受害的程度就有多深,这一点相比成年人更为明显。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是不可分割的,是共生和互动的关系:犯罪未成年人是不良教育和认知影响的“牺牲者”,这是由他们的年龄、阅历及世界观决定的;同时也是其触犯法律而遭受惩罚的对象,这是由他们所犯罪行的大小、轻重决定的。从责任的承担角度看,在讨论对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之前,应当是通过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注重对未成年人“问题”前的教育和预防,而不能靠“杀一儆百”的惩戒方式,甚至是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把社会问题压到孩子肩上。因为作为孩子,他们的世界观还未形成,他们的心态还很幼稚、不成熟,成人只有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帮助的义务,而没有因未成年人的无知、幼稚来惩戒未成年人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说,是由于成人未尽相应的义务,使得未成年人成为了受害人,所以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无论从客观的还是主观方面看,最终责任还应追及到成人身上。如在肖某的故意伤害一案中,肖某在报复和伤害被害人时,其父在一旁不但未加制止,还提醒“别往头上打就行”,可以说,肖某既是犯罪者又是父亲法盲教育的受害者。
(二)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和作为被害人研究的意义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是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揭露犯罪的需要,它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同时可以防止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关于这个问题,因为涉及了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司法救助等等理论,本文不足以包括,故不多赘述。
三、犯罪未成年人受害的原因
孔子说:“人之初,性本善。”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犯罪未成年人一生下来并不就是罪犯,而是在逐渐认知、了解社会的过程中,被社会中一些腐朽、阴暗所吞噬,他们内心善良的一面并不是消除了,只是被遮挡着,依然存在。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绝大部分孩子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耻辱和懊恼,其中很多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使犯罪未成年人受害呢?我们对160名未成年人犯罪的受害原因和犯罪动机、目的进行调查*,结果如下:
(一)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不时地腐蚀着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
社会的因素
犯罪原因 人家有钱我没钱,不平衡 黄、赌、毒的影响 就业困难,没事可干 出于朋友义气 其它
人数(100%) 44% 22% 18% 12% 4%
此分析的目的是为进一步了解影响未成年人的客观原因。未成年人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诱惑的大千世界,从上表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在一些阴暗角落还滋生着一些与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和丑恶现象,这些都是让未成年人受害甚至犯罪的社会原因。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贫富分化加剧,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泛滥,不少人为了弄钱不惜铤而走险;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加之“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所致。如自称是“古惑仔”、“患难兄弟” 的杨某等四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案,在提讯时杨某振振有词地反问说:“都是兄弟,兄弟有困难,能不帮吗?”
(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父母及家庭教育的因素
犯罪原因 父母不和、离异 家条件差,不给钱用 父母打骂家庭暴力 父母有恶习 父母不关心,不管 父母溺爱 其它
人数(100%) 12% 28% 18% 10% 6% 22% 4%
此分析的目的是让父母了解如何“言传身教”。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教会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其行为上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从上表看,家庭条件差、父母溺爱及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家庭因素,分别占了28%、22%和18%,具体表现是家庭经济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未成年人去偷、抢;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平时娇生惯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如单某14岁就犯抢劫罪,16岁又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庭上连他自己都认错了,而其母亲还强词夺理地护短说是自卫。未成年人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成长,极易使他们生成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的性格,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未能有效地给学生创造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老师及学校教育因素
犯罪原因 重升学率,忽视品德、法制教育 教学枯燥,不如玩儿痛快 老师歧视后进生、双差生 与家庭欠交流沟通,监管不立 乱收费,动不动让学生交钱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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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监察局


乌政办〔2002〕195 号

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监察局 二○○二年七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态度,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投诉处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事宜。
  第五条 各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途径、职责及有关要求,按照处理权限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违反党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程序,或将审核程序改为审批程序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罚没项目的;
(三)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范围、标准,或对批准机关已明令取消或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罚没的;
(四)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不出具票据的;
(五)在办理审批事项或进行证照审验过程中,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转移到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从中提取代理业务费用的;
(六)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索要赞助、转嫁费用或无偿占用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物品的;
(七)擅自进行执法检查,或超越管理权限、管辖范围进行检查的;
(八)未兑现公开承诺,违反规定干预经济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滥用强制措施,干扰行政管理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扣发年终精神文明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申请人补充事项和具体要求的;
(三)擅自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等谋取非法利益或接受馈赠、报销费用的;
(五)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依据的;
(六)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影响政府形象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有本办法第六、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采取电话、信函或当面投诉等方式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据实向投诉处理机构反映情况,并告知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投诉事项:
  (一)接到投诉后,能立即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做出明确解释;
(二)对可直接处理的事项,应在十日内处理完毕。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投诉处理机构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三)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在三日内责成有关部门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被投诉人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整改期限内,按整改要求及时纠正的;
(二)检举他人滥用职权、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追究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被投诉人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被投诉人无法正确执行的;
(三)有其他免于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干扰、阻碍调查或对举报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或故意拖延退还、上缴违规所得财物的;
(三)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四条 有关处理结果纳入该部门年度队伍建设评估及个人年终考核,作为个人考核定等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秩序,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文化部决定2006年继续深入开展以“阳光行动”为重点的音像市场整治工作。现将《二OO六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二OO六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去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和文化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大力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侵权盗版现象还相当普遍,违法违规进口问题较为突出,制售盗版活动规模化趋势明显,音像市场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有效遏制侵权盗版猖獗势头,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科技创新,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文化部决定于2006年深入开展以“阳光行动”为重点的音像市场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阳光行动”为重点的音像市场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坚决遏制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泛滥的势头,最大限度地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努力为民族音像产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有序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是对非法经营活动猖獗、权利人反映强烈以及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以北京、上海、广东、湖北、四川为重点。

二是对具有较强辐射功能、担负主要物流渠道以及具备巨大市场需求的城市进行重点监控,以广州、天津、郑州、武汉、成都、重庆、西安、长沙、福州和南宁为重点。

三是对侵权盗版实施精确打击,从发现、查处的案件着手,追根溯源,追查侵权盗版的来源,并积极协调公安、工商、出版、版权、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集中打击非法音像制品流通网络和非法经营窝点。

四是努力探索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执法模式,逐步建立网络监控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1、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组织开展三次大规模的集中整治行动。一、二季度开展“阳光1号”行动,重点净化两会期间、“五一”前后音像市场,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暑假期间开展“阳光2号”行动,以清理合法批发、零售、出租店铺经营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为重点,维护著作权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庆、新年期间开展“阳光3号”行动,重点保护重要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

2、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推广江苏近年来积极建设沪宁沿线正版音像制品示范区,扶持建立中艺音像批发体系,教育和感化盗版分子转行经营正版,年均收缴违法音像制品达1000万张(盘)以上的管理经验,启动长三角正版音像制品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探索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3、根据全国整规办、中宣部、文化部等《关于开展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31号)精神,4月20日至26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为主题的第八届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集中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

4、上半年、下半年,分别举办两期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鉴别能力和监管技能。

5、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采取明查暗访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通过召开现场会、业主大会、地区片会以及案件督办等形式,推动对重点地区、重点城市音像市场的整治工作。

6、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修订调研工作,积极探讨在新形势下疏通音像流通渠道,促进音像产业发展,保护合法经营的新思路、新举措。

四、工作要求

音像市场形势严峻,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高效务实地开展音像市场工作,与音像业界携手共进,共渡难关。

1、各地尤其是被列入重点地区的省份、城市要结合当地音像市场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音像市场整治工作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理清当地音像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并分别确定3-4个重点区域,将监督管理职责逐一分解,责任到人,分工负责,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长期保持对侵权盗版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2、各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必须将主要执法力量和执法时间用于文化市场尤其是音像市场执法工作;充分发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作用,对群众举报、著作权人投诉和领导批示必须迅速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监督检查和市场执法必须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以备查验。

3、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情况,对电子软件市场、游商以及无证摊点等存在的盗版问题要请文管办、扫黄办、整规办、保知办、综治委等有关部门协调工商、城管、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及时作出处理,防止形成规模。

4、要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和交叉检查,积极探索建立由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协调、监督和指导,抽调不同区域、市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集中行动,进行交叉检查,联合打击侵权盗版的工作机制,集中人员、集中精力解决突出问题。

5、要配合音像市场整治工作的开展,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行动成效和知识产权法规,形成共同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声势,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6、积极支持企业维权工作,对企业、团体和协会有关侵权盗版方面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并按照案件办理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给予反馈,案卷另行存档。对于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查获的违法音像制品,尤其是列入《违法音像制品查缴目录》的违法音像制品,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按季度或根据需要向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7、文化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开展音像市场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