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读书报告/伍德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3:04:31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乡土中国》读书报告

伍德裕

《乡土中国》是社会学大师费孝通的代表作之一,该书实际取自其于四十年代后期在西南联大和云南大学所讲“乡村社会学”一课的内容,而应当时《世纪评论》之约分期连载的十四篇文章。如果说《江村经济》是费孝通先生微观社区调查研究方法的实践应用,那么《乡土中国》则是依据实践的经验所总结出的总体框架。该书代表了他研究方法的转向,进入了他社会学研究的第二阶段,从微观的视角中跳出来,进而从宏观的角度审视整个社会,分析社会的整体架构,提出自己的普遍模式理论。
通览全书,可以感受到一股厚重的乡土气息。作者通过其多年的考察及学术思考,结合了儒家经典,将隐含于乡土社会中的一种独具特色的体系抽象出来,娓娓而谈,而并非只是对乡土社会生活的简单素描。
沿着作者的思路,我初步窥视了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虽时过境迁,现在中国社会里很多传统乡土社会的特点已经逐渐消失,但作者的透视社会的眼光,其观察社会的方法仍是充满活力的。本文旨在以个人看书所得的体会,将作者对乡土社会的剖析稍作梳理。
一、 乡土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
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即使是现在,农业仍是农村生活的物质基础。农业与商业、工业的一点很重要的区别是农业发展所直接依赖的土地是不能流动的,农业收成也需要时间的等待,需要的是安稳。试想,如果迁移,势必得重新寻找适于耕作的地皮、开垦荒地,结果是劳力伤财;而农作物收成需要时间等待这一特性也决定了人不适合经常迁移。限于农业的这种需要安稳的特性,在乡土社会里,祖祖辈辈只能也像植物一样,也把自己的根扎在自己耕作的土地里,“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千百年来就在一块狭小的地盘上繁衍生息,非到万不得已,绝不流动。而我们也将发现,乡土社会的这种求安稳、不流动的特点,将引发许多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产物,如乡土社会的政治类型等。
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聚居的社会,熟人之间的交往是讲人情、讲互相信任的,如果涉及到金钱等精细的利益计算,对熟人之间来讲便是“见外”了,于感情有损。在这样的社会中,商业是很难发展起来的,商人追求利润,他必须精于计算,排除感情的干扰,而以一种理性的思维来经营自己的产业。人情世故一旦涉入商业之中,势必成为商业经营的一块很大的绊脚石。所以纵观古代的商人的发迹史,很少能找出一个是在本地发迹的,大多是少年出外,历经艰辛而发财。所以中国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历史悠久,发展显眼的几乎都是农业文明,商业很难发展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这不能否认与乡土社会的特点有关。而乡土社会的这种稳定、不流动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又是基于传统农业的特点而产生的。
二、 社会交往及其体现的社会关系类型
前已述,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聚集的社会,绝大部分情况是,他们之间具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他们有着共同的祖先,在几个世代以前迁居到某个地方,繁衍生息。在许多地方往往可看到聚姓而居的情况,一个家族自己形成一个村落,从而有了李家庄、潘家园之类的地名。在这么一个有限的区域内共同生活、朝夕相见,他们有事情可以面对面地交流,即使是先人的遗训等也可通过一代代人口头传下来,文字在这种社会里是无需的,这也无怪乎传统社会里文盲的数目之众了。
在这种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原则呢?我们不妨先来了解一下作者在书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差序格局”。这个概念是作者的一大创举,被认为是对中国传统人伦关系的一种精妙的概括,在学界上很有影响力。在提出这个概念以前,作者在书中举了很形象的例子将中西方的社会类型作了比较。他将西洋社会的类型称为团体格局,若干人组成一个个团体,就像一捆捆扎起来的木柴;将中国乡土社会的类型称为差序格局,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按亲疏远近向外扩开一圈圈的社会圈子,就像石头投入水中荡起的一圈圈波纹。这种差序格局中的个人与他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那样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作者把社会关系的这种一轮轮波纹之间的差序称为人伦。中国人讲究人伦——君臣、父子、夫妇、长幼……讲的是一种差等关系,这种种差等关系各自有它们应该遵守的规则。在这种差序格局里,个人与他人的交往便是以“人伦”为基础的。当个人以自己为中心,“推己及人”,形成一圈圈的社会圈子时,这圈子是可大可小具有伸展性的。人们往往根据其实际需要而相应扩大或缩小其圈子的范围。正因如此,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家的概念是模糊的,小的时候父母子女是一个家,大的时候可以囊括伯叔等,甚至大至整个家族。但是无论这圈子如何伸展收缩都只局限于父系一方的范围内,这是中国传统父系社会的特点。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提到,古代的官员退休返家后有义务负起整个家族的生计,为此李贽才决定出家摆脱俗事困扰,这以现代的眼光看来似乎有点不可理喻,但确是乡土社会的真实写照——家与家族有时候是很难区分清楚的,这是由于差序格局的人伦关系的可伸缩性所致。
将焦点从人际关系转向社会群体上,我们会发现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家族是一个很显耀的社群,在乡土社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家族从结构上包括家庭,最小的家庭也可以等于家族。它不但承担生育的功能,而且也担负着政治、经济、宗教等其它社会功能。
三、 政治类型
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所谓的“礼”,指的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不是法律,而是伦理道德及社会习惯。法律的执行依赖于强制的国家权力,而礼治依靠的是传统的力量。
然而,乡土社会的人们何以在无强制力的作用下服膺于礼治秩序呢?作者在书中谈到:“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社会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个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
乡土社会是一个变迁非常缓慢的社会,这得益于其赖以生存的农业本身的特点。祖祖辈辈在同一块土地上以同样的方式年复耕作,依靠的是传统的方法。传统的方法昨日适用,今日也适用,以至形成他们对传统的服膺。“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
在这种礼治社会中,人不可以不知“礼”,否则便成了撒野,没规矩。人们视遵守规矩为当然,而诉讼则被看成是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同时,法治和礼治有可能产生冲突。有些行为在人们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却是于法律所不容的。所以法律在乡土社会是实行不起来的。“无讼”是其特点,乡土社会性的政治是一种无为政治。
作者在书中还为我们揭示了乡土社会中的四种权力类型——横暴权力、同意权力、长老权力、时势权力。我想结合黄仁宇在其《万历十五年》一书中对中国权力结构的形象描述,他说中国社会就像两条长面包夹在一起,上面的长面包代表着文官集团,大而无当,有其严密的组织体系;下面的长面包,便是一群群松散的农民。而皇权正是通过上面的“长面包”渗透到下层的“长面包”中。在《乡土中国》中,皇权被认为是横暴权力,一种基于追求利益的强制性权力;而在基层的传统乡土社会中,尤其是在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权力类型主要体现为同意权力,这是基于分工合作而产生的,是民主式的。在乡土社会,长老权力也是重要的权力类型之一,长老统治是基层乡土社会统治类型的体现。作为传统的象征,长老权力的一个很大的作用是教化作用,教化人们遵守传统。长老往往由年龄长的人来担任。因为在乡土社会中,年轻人是循着年长人的足迹一步步地向前走的,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最可行的办法是询问年长的人。年长的人在诠释传统,在教化晚辈方面具有无可非议的资格和权力。而平时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纠纷,一般也是由长老作为权威的评判者。书中所提及的乡土社会的第四种权力类型是时势权力。这是在社会变迁较快,传统难以适应社会变迁时产生的一种类型,乡土社会变迁十分缓慢,时势权力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并不是那么显眼。
以上仅是笔者的一些看书心得,当然不可能对整本书的内容面面俱到,而仅是抽出一些自认为重要的方面,结合自己的体会,按自己的思路所作的一些文字,水平所限,无甚创解,但求不致曲解作者原意为已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

 (1999年12月2日)

 教究[1999]7号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和宪法确立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 方略。为在教育领域贯彻实施这一基本方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现提 出以下意见。
 一、进一步认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教是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 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以法 制为基础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 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人民群众参与教育事业管理的权利;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 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 办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和造就21世纪的一代新人,根本上要靠法治 、靠制度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 整、规范和解决。因此,教育领域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进行深刻的观念更新 与制度变革,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教。
 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16项教育行政法规,各地制定了100余项地方性教育法规, 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越来越 受到各级人大、政府的重视。教育普法工作广泛开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推进, 教育法制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为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从 总体上看,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要求;教育系统的法制观念还比 较薄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教 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尚不完善;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 执法与执法监督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
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从现在起,到2005年或更长一段时间,教育 法制建设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将教育事业的管理与发展全面 纳入法治的轨道。形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层次合理、内容完备的教育法律法 规体系;逐步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地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执 法与执法监督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做到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努力提高广 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使依法办事成为共识。
 四、完善和加快教育立法。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 法规体系的完善,加快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适时提出《义务教育法》、《 学位条例》的修改草案;积极配合做好《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 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影 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要问题,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照全面贯彻国家 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规章和制度 。要积极推动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性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加快地方教 育立法的进度。对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国家尚未立法予以规范的,可以依据法律确 立的原则,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暂行规定,使之成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
  要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立法的前期调 研工作,做好拟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的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 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实现教育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建立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备案制度;重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改革的原则与精神,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 时修改或废止。
   五、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教育行政部门、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转变领导方式和管 理方式,转变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善于运 用法律引导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主权。严格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明确本部门及各职能机构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保证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符 合法律的规定与原则。逐步实行政务公开,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务的办事规则、程序及监 督途径向社会公布。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管理 学校。促进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逐步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依据保 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法定原则,积极推动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提高教师待遇 等法律规定。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职责,健全审批程序,规 范管理行为,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健全 以行政领导责任制为主的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处理、纠正教育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 是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违法行为,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要与政府有关部门相配合 ,依法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 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各种教育纠纷,保护学 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要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依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 办学。要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建立校务公开制度,明确 学校重大事务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议事、决策与监督程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 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依法规范校内各种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学校、教职工和 学生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认真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 的督查和评估,不断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七、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行评议考 核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赔偿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建立、 明确本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与程序,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做到有错必究。依法 加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各级教育监察 部门要依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其负责、正确地履行职责。继续 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在继续进行 "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强化对有关素质教育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推动建立 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其他行政部 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的制度。
  八、加强教育普法工作,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育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 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对地方负 责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负责人等进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法律基本知识的培训,并形成制度。 要将教育法律、法规和法律基本知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 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 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 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九、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机 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 法制工作机构在立法、普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等法制工作中综合协调、归口管理的职能 作用,并按照实施各项法定教育行政执法制度的要求,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 到法制工作岗位,使教育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教育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建立健 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 平。要加强教育法律服务工作,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教育法律咨询与服务,探索建立教育 法律援助制度,促进教育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 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教育法制建设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 下,将教育法制建设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根本任务, 认真抓紧抓好。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法制工作的责任制度,定期研究、及时解决本部门教育 立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中的重要问题。要把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情况作为考核教育行 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有效的落实措施,不断推进教 育法制建设,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开创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6〕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8日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安排;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审定;
(三)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监督、管理;
(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购房对象的资格审查;
(五)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招标开发、配套建设、标准明确、政府定价、统筹销售”的原则进行。
“统一规划”就是内江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当年规划的经济适用住房总面积分散到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其比例按年度总计划分解控制。在拟出让商品住宅开发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应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面积、房屋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室内设置和设施标准等要求。
“招标开发”就是将商品住宅开发地块推向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
“配套建设”就是开发商在开发商品住宅的同时,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标准明确”就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室内设置和设施标准清楚明确,并事先告之开发商和购房申请人。
“政府定价”就是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统筹销售”就是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政府统一回购,再统筹销售给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的家庭。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适用、安全卫生、便利节能的原则,结合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优选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为中小套型,套型面积(含公摊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七条 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内容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严格把关,确保落实。
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施工入场许可证》时,应与市、县规建局签订《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合同上要约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总面积、套型面积、室内设置和设施标准、回购承诺以及交房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 企业利用现有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计划管理。
第十条 当地驻军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市、县规建局批准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
第三章 出售、交易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含征地和拆迁补偿及征地所支付的地价款、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和利润构成。
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会同规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房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测算,核定价格。
市、县规建局在住房销售之前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址、房源数量、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购买程序、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市、县规建局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顺序。因房源不足,上一轮摇号排序靠后而未买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经审查仍符合购房条件的,在下一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优先确定为购买对象。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且住满五年后,可以上市交易。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内因法院判决、调解或继承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及有关税费后,允许提前转移。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江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与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它住宅同等标准执行。
第四章 受益对象的条件和认定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单身家庭申请人年满35周岁以上;
(三)配偶双方均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四)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五)已租住直管公房(含廉租住房)的,若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退租直管公房;
(六)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适时调整出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条件。
第二十条 当年准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登记表》:
1、家庭户口薄及复印件;
2、配偶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3、配偶双方单位或劳动保障、民政、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4、配偶所在单位、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5、属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还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
6、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配偶双方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后有异议或投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属实的,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二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市级以上劳模、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优先选购。
第五章 集资、合作建房
第二十三条 停止机关事业单位自建住房,严禁企业单位新征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尚未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利用自用的存量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其它单位一律不得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企业集资合作建房规模要纳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本单位职代会、当地财政、审计、监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企业应与参与建房的职工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施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经国土部门审查核实的自用存量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
3、建设项目的初设批复;
4、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已达到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信证明。
第二十七条 凡已享受了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不按《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合同》要求修建经济适用住房、降低建设标准或不按时交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房屋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同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和对外出售集资合作建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的价格差,并可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提请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