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国资监管提出新挑战/刘卫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44:36   浏览:9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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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国资监管提出新挑战
刘卫华/李华振

摘要:《物权法》作为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国有资产亦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冲击。具体包括:国资地位趋向脱魅化;国资界定趋向规范化;国资保护趋向市场化;国资追缴趋向分类化;国资监管趋向体系化等五个方面。
关键词:物权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善意取得;国资监管



有人认为《物权法》对国有物权的保护远远不够,其实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症结,既非《物权法》上国有资产权利归属问题,也不是特殊保护问题,而是国家所有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传统上,由于国资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在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方面负有特殊的社会责任,在这种大背景下,我们只讲所有制,而不讲所有权;[1]只有根据所有制来区分的企业法,而没有不区分所有制的物权法。国有资产因此而受到优先于私有财产的特殊保护,这就导致长期以来,国资被“加魅”了。这一加魅,就使国资凌驾于私有财产之上,以居高临下的特殊身份去参与市场竞争,[2]从而导致了种种市场待遇的不平等、市场机会的不均等、市场成本的不对等。
一、国资地位趋向脱魅化
在现实中,不对等处处都在。一个国有企业和一个民营企业,都到国有银行贷款融资,在不平等的待遇下,即使国有企业不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国有银行也会贷给国有企业,而不贷给民营企业;[3]而如果按照平等原则,则国有银行只看你是否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只要具备,就贷款给你,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平等,平等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法律适用的平等、法律保护的平等。平等要求各个市场主体不管是国有还是私有,都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4]可以说,没有平等就没有公平和公正,没有平等就没有良好的交易秩序。
《物权法》讲的平等,包括三方面内容:(1)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权利;(2)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3)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打破了传统上对国资的特殊身份优待,明确规定不再区分所有制性质,一律平等。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推动了国资由原来的“加魅”变成“脱魅”,脱去原来笼罩在国资头上的特殊光环,不再因其身份而受到特殊待遇,必须如同其他财产一样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脱魅之后的国资,要想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参与市场竞争。资产的生命在于运动,而一个最显然的经济原理是,市场本身就意味着风险,没有损失就不是市场经济,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任何资产,只要它参与市场运动,就必须可买可卖、可增可减、可生可灭。不可能使国资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只能保值、增值而不损值、减值。我们制定法律,不管是现在的《物权法》还是将来的《国有资产管理法》,目标只能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国资的“非市场化损失”,而不可能制止市场化的长或消、生或灭。
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优先权。在发生物权争议时,国有企业也只能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国有资产不再因为公有性质而受到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殊保护。因此,在平等原则下,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为国资管理部门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
二、国资界定趋向规范化
国有物权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在过去的一些法律规定中是不清晰明确的,仅是笼统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也不够周延,《物权法》第45—52条明确规定了哪些物权专属国家所有,[5]同时《物权法》第53-55条规定了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规则。
《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弥补了以前的法律对国有物权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系统的缺陷,为国有物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国资安全,更有力地打击国资流失现象。
三、国资保护趋向市场化
国有资产流失是个严峻的问题。国有资产的流失将会经过重重环节,对其负责的人包括哪些?谁应承担这个责任?《物权法》在第56-57条规定,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
类似的内容虽然在其它法律中也有所体现,但都比较零散。《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合理的物权制度设计,强化物的合理利用,保障物的效用得以充分发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通过物权保护制度设计,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6]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对国资的保护,其法律责任并不是超越于其他类型的物权之上的。因为,国资作为一种市场要素,与其他的市场要素一样,必须在市场上不断地“流转”,而在流转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市场化的风险,有风险就会有损失,不会有绝对的保值增值。[7]因此,应区分国资的“市场化损失”与“非市场化流失”。《物权法》规定的这些法律责任,只能适用于那些导致国资非市场化流失的不法分子,而不能适用于那些虽然已经尽了职责、但因为市场化的风险而致使国资损失的经营者。
四、国资追缴趋向分类化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陌生人之间进行的非信任交易,而不是熟人社会中的信任交易,人们无法去调查、去判断对方用于交易的财产究竟是不是合法财产、是不是拥有真正的处分权,因为如果每一笔交易都要进行合法性调查的话,交易成本将高的不可接受,市场将无法运转。[8]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基础。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将对国资监管产生深刻的影响。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上一项致为重要的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在将其不法占有的他人的财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9]
《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将为国资监管带来新的考验。因为,在没有善意取得制度时,凡是非法财产(当然包括被不法分子非法占有的国资),在案件查办时一律无条件予以追缴。但是,《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却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1)如果非法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不得追缴;(2)只有在第三人是“恶意取得”时,才可以追缴。
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当然不是为了保护侵吞国资的不法分子,而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买受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0]一是主观上善意,即第三人作为买受人,他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是非法财产,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受让非法财产的心理;二是付出了相应对价,即通过合理价格购得,而不能是赠与等不付对价的无偿行为;三是渠道合法,一般而言,如果是从公开市场上购得的,就为合法,而如果是从黑市购得,则推定为渠道不合法。
这样,被不法分子通过贪污、挪用等手段而非法占有的国有物权,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司法机关在办理国资流失案件时,就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一律追缴,而应区别对待:对于尚未转让的非法财产,当然应予追缴;对于虽已转让、但第三人为恶意取得的非法财产,也可追缴;但对于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不得向第三人追缴该非法财产自身,只能向不法分子追缴转让该非法财产所得的价款。
从善意取得的这些规定来看,虽然可以通过追缴转让该非法财产所得的价款来挽回国资损失,但问题在于:[11]第一,转让非法财产时的价格往往较低,远不能与被侵吞的国资应有的价值相当;第二,由于善意还是恶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判断第三人受让该财产时是不是善意;第三,转让非法财产之后所得的价款,往往被挥霍或转移一空,追缴回来的可能性不大。
虽然《物权法》的本意并不在于纵容侵吞国资的不法行为,但是,由于善意取得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出反证(即反证第三人是恶意取得),往往只能按善意取得处理,这就对国资监管提出了挑战。由于《物权法》以“平等原则”为立法宗旨,它本身解决不了这一问题,还必须借助其它的配套法律来解决。
五、国资监管趋向体系化
尽管《物权法》对国有物权进行了规定,甚至在平等的基础上还略有倾斜地对国有物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有人还是认为《物权法》对国有物权的保护远远不够。对国资的保护远不是一部《物权法》所能承担起来的重任,不能把治理国有资产流失的重任全部让《物权法》来担承。
《物权法》的功能在于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它主要规定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物权的法律保护。它的作用是:一方面,通过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另一方面,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也就是说,《物权法》所规定的,是尽量超越所有制、适用于不同类型所有权的普适性的规则,争取尽量做到把国有物权、集体物权、私有物权一视同仁。
为什么国有资产不能受到特殊的保护?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场交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基本属性就在于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必须与交易的对方处于平等地位,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国有资产受到特殊保护,就会与其他资产形成不平等的关系,导致权利保护体系的破坏和市场交易链条的断裂。
实际上,国资的根本问题并不在于《物权法》没有对它进行特殊保护,而在于国家作为所有权的主体,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存在,无法由具体的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在市场交易中,如果是私人财产,则产权很清晰,所有者都希望多盈利,因为他的个人利益与交易的盈利状况是“正相关”的;而国有资产并不这样,有些是“不相关”,盈利多少与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关系不大;有些甚至是“负相关”,国资盈利越少,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侵吞的可能越多。[12]
国有资产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环节流失:一是投资流失,即由于投资决策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二是交易流失,即由于交易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损失;三是管理流失,即由于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所造成的损失。这三个环节,投资流失是宏观性的流失,涉及国家投融资体制问题;交易性流失是中观性的流失,涉及监管体系是否完善、交易程序是否透明的问题;管理流失是微观性的流失,涉及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管理是否规范的问题。这些环节都与《物权法》无关,都是《物权法》所无能为力的。
国家如何管理国有资产并实现保值增值,如何建立完善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制度,已经远远超出《物权法》的功能范畴。上述问题不是《物权法》所能解决的。

参考文献:
[1]赵万一.论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特殊地位[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2][法]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李芳.物权法的宪政价值[J].理论前沿,2006,(16).
[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张鹏.物权法定原则的肯定与否定——评《物权法草案》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新近修改[J].法学,2006,(12).
[6]赵中孚.民商法理论研究(第二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7]毛玮.论物权行为的实践性[J].学术研究,2006,(12).
[8]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孙冬花.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现状——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的评析[J].法制与社会,2006,(12).
[10]王崇敏.中国物权制度[M].内蒙古: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
[11]赵岚.论现代物权法的经济意义[J].法制与社会,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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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3〕148号


1993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夏季逐副产品收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了做好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防止“打白条”现象的发生,我们制定了《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副产品收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立即将本办法向党政部门汇报,在地方党政的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具体实施,收购企业及财政部门配合落实。
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各自总行反映。
三、各专业银行和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要结合本行、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于6月底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附一: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和农副产品收购问题事关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做好收购资金的管理和供应工作,防止收购“打白条”现象的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的对象和范围。凡从事粮、棉、油以及糖料、烟叶、茶叶、蚕茧、生猪、羊绒毛等大宗农副产品购销的国营商业、供销、外贸、农垦系统的企业(简称收购企业,下同)及其开户银行,均为专户管理的对象。
第三条 农副产品购销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计划单列,多方筹措,专户立帐,体内循环,违规追究,处罚兑现。

第二章 专户的设置
第四条 为确保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截留的现象发生,收购企业只能在一家专业银行开户并设立收购专户,专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设立专户。
第五条 收购企业要在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农副产品购销存款专户、贷款专户,其他经营业务存款户、贷款户。企业农副产品购销业务帐上反映的资金收付分别在存款专户和贷款专户核算;其他业务经营帐反映的资金收付分别在其他经营业务存款户和贷款户核算。
第六条 专业银行在开户人民银行设立“农副产品收购存款”专户和“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专户。全额反映财政拨补资金,企业销贷回笼资金,专业银行筹措的收购资金和人民银行用于收购的再贷款支情况。

第三章 专户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七条 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计划单列,多方筹措”的原则。农副产品收购所需的贷款规模由人民银行在信贷计划中实行单列,明确各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需规模,专业银行必须及时配足贷款规模,不得影响收购资金的投放。收购所需资金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收购企业、财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人民银行共同筹措落实,并逐级落实到县人民银行存款专户。
第八条 专户资金来源。实行农副产品购销资金新老划断。从今年起,凡各部门应承担的收购资金任务数,要在收购季节到来之前及收购期间逐月进入专户存储。
(一)企业的资金。包括企业调销农副产品回笼款、清理收回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收回农副产品拖欠贷款(剔除归还银行的贷款)及其它应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
(二)财政应拨补款项。根据国阅〔1993〕47号会议纪要关于“老帐要清,逐步消化;新帐要扣,逐月扣清”的要求,对企业1991年底前及1992年新发生的财务挂帐,要提出分年消化计划,并及时足拨补。从1993年起,财政必须按月拨补应拨补款项,不允许出现新的挂帐。以上财政拨补款项要一律通过人民银行联行汇划,进入专户核算。
(三)专业银行庆筹措的收购资金,包括根据要求从当年新增存款中提取用于收购的资金、农采贷款下降的资金、专业银行上级行下拨的用于收购的资金、专业银行提供的粮食预购定金和棉花贴息贷款的资金,都必须在收购开始前及收购期间分期进入在人民银行的存、贷款专户。
(四)人民银行提供的收购资金。包括人民银行从专业银行农副产品收购存款专户中收回的再贷款、人民银行提供用于粮食预购定金和棉花贴息贷款的资金、人民银行根据逐副产品库存值增加提供的收购资金,以及因专业银行头寸不足而临时垫付的资金。
第九条 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属于本办法管理的农副产品收购所需资金的支付及与收购有关的费用开支和上交利税。在收购期内,收购企业动用专户资金时,必须经开户银行信贷部门审查同意;收购期间专业银行动用专户资金时,必须经同级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 购销资金的清算和归位
第十条 调销农副产品,购销双方必须签定经济合同,并注明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农副产品根据合同调销后,购销双方要保证钱贷两清,付款企业开户银行要保证将所有贷款通过人民银行联行专项汇划。付款企业资金不足时,开户银行可按售贷政策给予临时贷款支持。
第十一条 异地调销农副产品,使用委托收款和汇兑办理转帐结算。在结算凭证上要加盖专用戳记。
第十二条 农副产品同城移库或集并时,应使用银行转帐支票方式办理贷款结算,在结算凭证上加盖专用戳记,并单独向人民银行提出交换,资金进入存款专户。
第十三条 农副产品销贷款回笼后,资金必须保留在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帐上。如收购季节已过,收购任务完成,专户资金可按如下顺序处理。
(一)人民银行收回当年投放的收购再贷款。
(二)专业银行在保证收购季节到来时,收购资金如数归位并进入专户的前提下,可以临时调剂使用。

第五章 检查与罚则
第十四条 各级银行计划资金、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统计、监测、考核和检查制度,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筹措,使用和归位,银行贷款的物资保证、结算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专户资金的安全,实现体内循环。
第十五条 经检查稽核发现有以下情况者,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的收购企业,专业银行要停止对该单位的收购贷款;对不实行专户管理的地区和专业银行,人民银行一律停止对该地区和专业银行的再贷款。
(二)对收购企业调销回笼货款等收购资金不进专户的,专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并有权从该企业一般结算存款户中扣划;对专业银行资金不进专户的,人民银行要停止发放再贷款,并有权从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中扣划。
(三)对收购企业挤占、挪用、截留收购资金的,取消贷款优惠利率,并按挤占挪用贷款加收罚息,企业支付的罚息不得进入成本。其开户银行要坚决扣收被挪用的收购资金。
(四)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对加盖农副产品调销专用戳记的付款凭证或托收凭证,必须优先付款,并通过人民银行联行汇划,不得故意退票、压票或延迟付款。否则按现行有关规定,加倍罚款。
第十六条 严肃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纪律,对各部门应到位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对当年财政应拨未拨、造成收购资金缺口的,对截留财政拨补款项的,对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搞房地产、开发区以及高利率拆借或从事其它经营的,对企业及主管部门农副产品调销回笼款不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的,对农副产品调销后不能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及时清算货款造成资金拖欠、影响收购资金归位的,对各级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挪用收购资金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并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当地有关专业银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二: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会计核算手续
为加强和改善农副产品购销资金的管理,防止资金流失,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根据《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银行会计核算手续。
一、帐户设置与凭证使用
1.共民银行增设专用帐户
(1)在“××银行存款”科目一下,增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纳入专项管理的农副产品资金的转入和支拨。
(2)在“××银行贷款”科目下,增设“农副产品专用贷款”帐户,用于核算纳入专项管理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2.专业银行增设专用帐户
(1)在“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下,增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帐户,其核算内容与人民银行增设的“农副产品专用存款”帐户相对应。
(2)在“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下,增设“农副产品专用贷款”帐户,其核算内容与人民银行增设的“农副产品专用贷款”帐户相对应。
(3)在农副产品购销企业及主管部门原存款科目下增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用于核算农副产品购销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自筹、财政和主管部门拨补,银行注入资金以及购销款项的收付。
(4)在农副产品购销企业原贷款科目下增设“农副产品专用贷款户”,用于核算纳入专项管理的农副产品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3.凭证使用
为简化会计核算手续,不再增设专用会计凭证。银行在办理与此相关的业务时,应在有关凭证和联行报单摘要或用途栏内加盖明显的“农采资金”戳记。使用电报汇款时,应在电报格式用途栏注明“农采资金”四字。使用电子联行汇款时,应单独填制电子联行转汇清单。转汇清单、往帐清单和来帐清单中的农副产品采购资金汇款应逐笔在备注栏内注明“农采资金”字样。
二、农采资金筹措与贷款发放的核算
1.财政拨补款项的核算
财政拨付收购企业弥补亏损的款项,应采用汇兑结算方式(同城使用转帐支票),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和专业银行专用存款帐户逐级下拨到基层收购企业。
汇出地人民银行管辖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支出
(或借):地方财政库款
贷:联行往帐
汇入地人民银行基层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若收款单位开户行未在人民银行开户,其款项应由其管理辖通过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划转。
专业银行管辖行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支行辖内往来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专业银行基层行的会计分录:
收(贷):××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支行辖内往来
2.企业自筹采购资金的核算
采购企业筹措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应填制转帐支票送交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的帐务处理分录为:
收(贷):××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存款—××存款户
开户银行应同时填制转帐支票,将上述款项转存人民银行专用帐户,人民银行收到转帐支票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存款户
贷:××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专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已受理此项业务的回单,作如下帐务处理:
收(贷):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户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若采购企业开户行是未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基层行,此项资金应由管辖行汇总后向人银行办理转存。
3.收购企业主管部门自筹与拨补款项的核算
(1)企业主管部门自筹资金的核算
企业主管部门自筹应拨补收购企业的资金的核算同2.之规定。
(2)企业主管部门拨补款项的核算
企业主管部门对收购企业拨付的农采资金,应填制汇兑结算凭证(同城使用转帐支票)并提交开户的专业银行。
企业主管部门开户行收到拨款凭证后帐务处理分录为:
收(贷):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存款——××企业主管部门专用存款户
专业银行帐务处理后,应于次日将汇款凭证单独送交开户的人民银行(不通过同城清算)。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贷:联行往帐
汇入地人民银行及专业银行收到拨补款英的收务处理手续同1.之规定。
4.专业银行筹资的核算
专业银行根据筹资有关规定,填制转帐支票,将筹措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转入人民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户内,人民银行收到专业银行送来的转帐支票,做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存款户
贷:××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专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已受理此项业务的回单,作相应的帐务调整,分录为:
收(贷):人民银行信来-存款户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5.银行发放农采资金专用贷款的核算
(1)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农采资金再贷款的核算。
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农采资金再贷款,应由申请贷款的专业银行填制借款凭证,经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批准后,送人民银行会计部门作帐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贷款——农副产品专用贷款户
贷:××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专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贷款户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2)专业银行向收购企业发放农采资金贷款的核算。
专业银行向收购企业发放农采资金贷款,应由收购企业填制借款凭证,经专业银行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送会计部门办理帐务处理手续,专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存款——××企业农副产品资金专用存款户
付(借):××贷款——××企业农副产品资金专用贷款户
三、农采资金现金供应的核算
1.企业向开户银行支取采购现金时,应填制现金支票,其开户银行的分录为:
收(贷):库存现金
付(借):××存款—××企业农副产品资金专用存款户
2.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支取农副产品采购专项现金时,人民银行应纳入该行专用存款户核算。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农副产品资金专用存款户
贷:发行基金往来
四、农副产品调销款的核算
1.农副产品异地调销的会计核算。农副产品异地调销,应采用汇兑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通过专户和人民银行汇划资金,具体结算方式由购销双方商定。
(1)采用汇兑结算的,应由农副产品购入方企业填制汇兑凭证,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的帐务处理分录为:
收(贷):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若采购企业开户行是未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基层行处,则应通过支行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划至管辖行,再由其管辖行转划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接到专业银行提交的汇兑凭证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贷:联行往帐
汇入地的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汇入行专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若农副产品销售方企业的开户银行未在人民银行开户,则其款项应由其管辖行通过支行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划转。
(2)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应由收款单位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并连同购销合同一并提交其开户银行。由收款单位开户行直接向付款单位开户行寄发委托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后,按照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规定,比照上述汇兑结算方式的会计核算规定,将款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转收款单位。
2.同城农副产品的集并,移库或调销的会计核算。
农副产品同城集并、移库或调销,应由调入方企业填制转帐支票办理贷款结算。
付款单位开户行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付款行户)
贷:××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收款行户)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会计分录为:
收(贷):××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若收、付款单位开户行未在人民银行开户,则其款项通过辖内往来交其管辖行填制转帐支票办理结算。
五、农副产品专用资金收回的核算
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调销款回笼后,人民银行应收回当年投放的再贷款。专业银行应收回当年投放的贷款。
1.人民银行收回农副产品专用再贷款的核算,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贷:××银行贷款——农副产品专用贷款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银行利息收入户
2.专业银行收回农副产品专用贷款的核算。
收(贷):××贷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贷款户
收(贷):营业收入——××利息收入
付(借):××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贷款户
有关具体核算,各行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核算手续。


长途输油管线缘何成为“千里笛子”?
——打孔盗油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2003年共受理涉油案件61件,批准逮捕164人。其中打孔盗油犯罪38件93人,占涉油案件总数的62%;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25%。打孔盗油犯罪成为影响油区单位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国家花费巨资铺设的长途高压输油管线被“油耗子”钻成“千里笛子”,由此带来的其他社会问题亦不容小视。
打孔盗油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年轻人居多。犯罪成员年龄多在20到30岁之间,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
二、以农民为主。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为当地农民,或与外地无业人员纠结作案。
三、全部为团伙作案。由在油田开发初期的少数群众,利用洗井、作业等机会骑自行车拎着塑料编织袋到处“揩油”,发展到有预谋、有组织,打孔、罐装、运输、销赃各司起职的团伙犯罪;团伙成员相对比较固定,基本由亲属、朋友及会驾车、懂焊接的人员组成;开着油罐车盗窃原油动辄十几吨、数十吨,每次案值数万元以上;尤其是在沧临、鲁宁、东临等长途高压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统计。临邑县公安局2002年11月2日侦破的一起打孔盗油团伙犯罪案件,涉及团伙犯罪成员十五名,雇佣电气焊工陶某为其设卡,出租车司机杜某为其“跑腿”,动用农用六轮车、131卡车分别于2001年11月27日、12月22日、2002年2月8日在齐河县油站鲁宁线、临邑县临盘镇、临邑镇沧临线疯狂作案,盗窃原油59吨,销赃得款5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四、打孔设卡。由过去的偷卸盘根、盗开阀门,跑油后哄抢或承包清污到利用专门的工具在高压输油管线上打孔设卡,像用自家的自来水一样打开阀门十几分钟,滚滚的原油便被“油耗子”整车地盗走。2003年1月27日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就是以在高压输油管线上粘接阀门技术“高”而在当地小有名气。
五、作案时间、地点上“神出鬼没”,防不胜防。作案地点由井架、阀门转移到远离公路地处偏僻的农田里。利用高杆作物为掩护,挖出埋藏的管线打孔盗油后原样封好,一支烟的时间国家的数十吨原油便不翼而飞。作案时间上和巡逻稽查人员“藏猫猫”打时间差,或黎明、或傍晚、或是盛夏的中午。因抢劫、盗窃原油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禹城市辛店镇农民王某伙同他人分别于2002年6月30日凌晨3点和7月24日中午13点利用人们疏于防范的时候作案,及至被发现就使用暴力威逼值班人员,盗窃转化为抢劫,其同伙梁某某、王某某分别以收购赃物罪和运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六、作案工具日趋现代化。手机、油罐汽车均被充分利用,作案前在公安、巡逻稽查部门或主要路口分别有人把风。一有风吹草动便手机联络,其他同伙闻讯立刻逃之夭夭。因此,公安部门虽能截获作案车辆,但作案分子逃入茫茫的庄稼地后却很难捕获。以犯罪嫌疑人马某为首的十五人打孔盗油团伙就曾分别被公安机关和巡逻人员缴获了131卡车及解放牌油罐车,而犯罪分子皆因提前得到报警得以弃车逃窜。
七、危害巨大。椐中国石化管道运输公司统计,2003年临邑境内发生打孔盗油187次,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间接损失无法估量。
八、由打孔盗油犯罪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几次侥幸的盗窃成功就能使其“一夜暴富”,一些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之徒争相效仿,趋之若骛;兄弟、亲属结伙作案,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专业村”。踩点、把风、打孔、运销一条龙,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所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这些人的家境明显优于正常家庭,使其他群众心理不平衡, 对勤劳致富的传统美德产生怀疑。他们往往出手豪阔,在精神极度空虚和时刻萦绕的恐惧感中生活,吃喝嫖赌无所不为,导致夫妻反目,家庭不和,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已批捕)新婚后一个月即锒铛入狱,新娘接受不了这个事实,闹地家里鸡犬不宁。
打孔盗油犯罪的成因
一、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2003年批捕的93名打孔盗油犯罪嫌疑人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共80名,占87%;文化知识的极度缺乏使这些人的法律意识相当淡漠,甚至愚昧地认为管道原油是国家的,是从地下抽上来的,弄点不算啥,抓住了大不了没收作案工具、罚点钱,根本不知道国家将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抢劫”“盗窃”“运输赃物”“收购赃物”等罪对其予以严惩。
二、输油管线在埋设之初没有充分估计到会遭受如此肆无忌惮的破坏,千里管线成了“千里笛子”。管线穿越农田、跨越沟渠,极易暴露;油区内井架林立、星罗棋布;管线纵横交错、四通八达,巡逻防范难度很大。
三、受经济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管道安全防护带内形成了大量的“违章物”,许多违章建筑被不法分子利用,为进行打孔盗油犯罪活动作掩护。
四、少数执法单位以罚代刑,客观上纵容了涉油案件的发生。盗油分子被罚款后变本加厉地要挽回其所谓“损失”,以至于形成抓住罚、罚后偷,再抓再罚、再罚再偷的恶性循环。
五、非法小(土)炼油厂的存在是打孔盗油犯罪如此猖獗的根本原因。某些地方依然存在的非法小土炼油厂,直接为犯罪分子销赃。一小部分炼油厂也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收购偷盗原油的非法活动。
打孔盗油犯罪的预防
打孔盗油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巨大,且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山东省“打击打孔盗油犯罪专项会议”以来,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重拳出击,各司其职,加大了案件的侦破力度,“油耗子”纷纷落网,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快捕快诉,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法院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在法定幅度内充分体现“严打”精神,从严惩处了一批胆敢顶风而上、以身试法的打孔盗油犯罪分子。被告人许某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抢劫、盗窃原油罪被判处死刑,其同伙亦被判处五到七年有期徒刑。极大地打击和震慑了此类犯罪。
打击打孔盗油犯罪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防止“严打”声势一过又死灰复燃,卷土重来,针对涉油犯罪的特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防范:
一、彻底清理坚决取缔违规、非法小(土)炼油厂。堵死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打孔盗油犯罪问题的关键。
二、严禁以罚代刑。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减少缓刑体现出“严打”。
三、形成打击合力。公、检、法、司和联防巡线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建立群防群治体系,共同构筑大治安格局。
四、治标先治本。通过新闻媒体,依靠党委政府及各级基层组织,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孔盗油犯罪给国家、社会、家庭造成的巨大危害,使广大油区农民深刻理解“不义之财莫伸手,身手必被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切实提高法制观念。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