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信息化管理措施/闵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52:10   浏览:8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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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化管理措施

闵涛


  1、档案信息化的定义和内涵

  1.1定义
  
  所谓档案信息化,就是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处置、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
  
  1.2内涵
  
  档案信息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要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第二,要实现档案信息接收、传递、存储和提供利用的一体化;第三,要实现档案信息高度共享;第四,要引发档案管理模式的变革。
  
2、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由于档案需长期保存,为提高存储环境,避免可能造成文档纸张受潮、虫蚀以及火灾等灾害,每年大量投入文档的保管经费已在所难免,且因无备份而又为每年不得不有的文档损失耽忧。由于档案需反复查阅,不可避免的存在原件受损或遗失,给文档的保管与利用带来管理上的困扰。在已认知的低档平板扫描仪录入的方式下,大量文档的电子化进程是不可想象和解决的,且大量电子化文档如何管理、查阅、应用有待全面解决。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无论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多个领域还是到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信息技术兀不显示其独特的魅力,成为现代社会和现代牛活不可缺少的工具。可以说,现代信息技术成为实现科学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关键条件。、

3、加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措施

  《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又把信息化建设列为战略重点之一,明确了“十五”期间档案信息化管理的主要任务。归纳其主要内容有:制定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有关标准,研制、推广档案管理应用软件,加强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做好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积累、保管、利用,保证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齐全、完整、有效,建立、规范、联通各区域网络,建立全国档案信息网络,并人国家信息网。实现馆藏档案数字化、传输网络化、资源共享化、服务对象与需求扩大化。
  
  3.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计算机技术是当今新技术革命的先导技术。电子计算机具有运算速度快,精确度高,存贮信息和逻辑判断能力强以及自动进行运算等特点,在文件的管理上,运用计算机进行文件的接收、查找、借阅、归还,以及辩认到期应销毁的文件等档案的归档利用和管理工作。在档案管理上,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内容介绍和编制内目录,还可用于库房的管理。用于特殊的档案工作项目,如编制大型索引、为档案的编研工作提供服务以及档案统计等工作。因此首先要从硬件上配备电子计算机,提高各类档案馆、档案室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程度,逐步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其次要建设和完善局域网。使各项工作都网络化,加强档案的利用。
  
  3.2档案信息资源建设
  
  3.2.1 档案的电子化
  
  所谓档案信息电子化,就是以馆藏档案资料纸质或机读形式的为主要物质对象,用微机对档案文献进行收集、筛选和不同层次的加工,使之转化成为微机软件形式的二次文献信息供人们利用的过程。档案软件没有信息管理功能,缺乏通用性。档案部门使用的计算机型号不一,规格各异,各自开发的软件不能互用,并且没有一个既适用于文件检索又可用于档案信息管理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由于不能互调,就不能利用电脑完成信息管理工作,不能快捷地出版信息编辑成果,这制约了档案信息电子化的进程。加强电子文档资料的归档工作,利用计算机、扫描仪把纸质档案数字化,建立全文数据库,以便于查找利用。
  
  3.2.2 加强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
  
  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一个达到数据交换的机读目录档案系统,档案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形式各行其是,层次不一,规范性、开发性、服务性、共享性较差,不能适应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需要加强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开发标准化的档案管理系统,加强档案目录的输入,保存。
  
  3.3档案信息化人才的培养
  
  从目前看,许多档案部门缺乏现代高技术人才,其中档案、信息处理复合型人才就更奇缺,大部分档案人员现代技术水平偏低,甚至有现代文盲现象。尽管引进了现代化设备,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就谈不上档案信息化了,因此,信息化建设人才需要深厚的档案学基础理论,熟悉档案工作的规律,从而创新更科学、更先进的管理方法,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档案业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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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


  各保荐机构:
  预先披露制度是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先披露制度实施以来,在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预先披露制度的功能,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增强责任和诚信意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我部拟对预先披露时间进行适当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我部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请各保荐机构进一步强化勤勉尽责意识、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不断提高保荐质量。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8年7月10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确保科学技术的秘密,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已获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正在研究试制可能成为发明的新技术或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我国特有的技术决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五)我国独有的农、林、牧、畜、禽、鱼、中药材等品种的种养技术和自然资源及其考查资料;
(六)其他需保密的科学技术。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按其性质、用途、作用、技术水平和泄密后的危害大小,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独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级及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 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时提出密级划分的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
(二)属于第二条第二、三款的保密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申报,经主管厅、局审查,报省科委批准,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属于第二条第四、五、六款的保密项目,由各厅、局和相当于局级单位审批,报省科委备案。
(四)广州市属于第二条第二、三款的保密项目,由广州市科委审批,报省科委和国家科委备案。
第五条 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分,一般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批。其中,医药和生物资源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归口分工如下:
医疗(包括中西医)项目,由省卫生厅归口;药物(包括中西药和医疗器械)项目,由省医药联合总公司归口;农作物(包括近缘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蚕桑、茶牲畜、牧草、兽医兽药等项目,由省农业厅归口水产项目,由省水产局归口;木本植物、干果、花卉、野生动物等项目
,由省林业厅归口,省环保局参加;常用药用植物项目,由省医药联合总公司归口,省农业厅参加;微生物、昆虫、野生草本植物、孢子植物等项目,由省科学院牵头,组织各方面专家商定。
归口部门应按照分工,制定保密项目单子,划分密级,供有关单位遵循。各单位有处理不当的,归口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第六条 下达科学技术研究、试制任务的单位,在下达项目计划时,要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密级。
第七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解除和升降:
(一)凡在国外已经公开或者已不先进的项目,应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
(二)有的科学技术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可以补办密级;研究、试制中有重大突破的项目,可以提高密级。
(三)保密项目密级的解除和升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权限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以使用。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必须经机要交通或专人转送,不能用普通邮件投递或托运。
第九条 宣传报道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时,一般只宣传该项成果的作用和意义,并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凡属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一律不准公开出版发行和公开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和进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以及中外合资企业需使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都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
第十一条 对外开放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应根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本细则制订具体保密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出国访问、考察、学习、进修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人员携带的论文、资料样品,均不得涉及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外国和港澳地区及其人员投寄或提供涉及保密的科技资料、图纸和样品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密设施,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领导和对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有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单位,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保密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在国内不能借口保密,拒绝交流科学技术。各单位各部门应用外单位的保密技术资料,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如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还应视情节轻重给直接责任人员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关于国防科学技术保密问题,按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