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秘密”?/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26:47   浏览:8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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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

唐青林


  商业秘密保护是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给予了法律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一些部门规章和法律解释更加具体地诠释了商业秘密。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技术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秘密,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单独对技术秘密作了特别规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 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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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2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2002年1月14日
一、免去王国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武东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卢秋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马灿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穆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邦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仓友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国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廖启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洪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林贞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中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左福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田长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2002年1月17日
任命孙振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

2002年3月25日
一、免去邓绍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张序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强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冀敬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兆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关恒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育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吴筱秋(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于振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张国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塞拜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喜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塞拜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朱兆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左学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张咏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建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吕新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直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王新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顾思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张滨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高善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梁健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卢西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古华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卢西亚特命全权大使。
十三、免去吴正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四、免去沈国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义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十五、免去张义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0月23日法民字第136号请示收悉。所询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洽商后,同意你院所提意见。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院召开民事专业会议时,有的法院提出: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我们意见:对这样案件,应该尽量采取调解办法解决。如调解不成,可本着贯彻少数民族政策和保障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处理。对哺乳期的子女,一般地可暂判归汉族女方抚养,但对回族男方须加强说服教育;对哺乳期后的子女,除显然对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地应判归回族男方抚养。这个意见,是否合适,特报请你院审核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