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任职回避/刘振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50:59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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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回避,是《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的第七项。
关于任职回避,无论字面意思,还是所包含的实质内容,对于以法律为业的法官们来说,含义浅显,清楚明了。身在审判一线的法官,每一次开庭时,都会向当事人解释并征求意见;遇到文化不高的,还要用通俗的语言作一番能够让他听明白的释明。虽然,诉讼中的回避与我们所讲的任职回避并非同一概念,但却体现在案件审判上。然而,知晓并非意味着主动执行,从上级法院的规定到各位法官们的落实,其中的确还有诸多需要讨论并付诸行动的问题。
任职回避,首先从法院内部做起。关于法官任职的回避,有最高法明确而清楚的规定,按说法院、法官以此执行即可。可实际情况是,不敢说法院比比皆是,有违规定的现象却确实存在。当年有媒体报道,某法院院长的智障儿子在法院领工资,儿子虽不是法官身份,但是否适宜在法院工作,其实是无需争议的,即便他的儿子考取了司法资格。有时会想,法官自身和其他人一样,有自己家人、亲朋的就业等问题需要解决,但为什么一定要违规到法院工作呢?这些情况非是法官自身或法院领导有意而为之的。当有诸多垄断性国企一家人工作其中(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有,一烟草局长领导之下,其近亲属竟达二十余人),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官二代现象屡屡为社会诟病却难以阻止时,法官的任职回避不能很好的落实也就在所难免。当然,这样分析并非替没有回避的法官辩解,只是,当某一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就不可能靠某一个部门、某一项规定予以解决。况且,即便法院院长的儿子到法院工作,把关、盖章的部门除了法院自己,还有当地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级法院,有的地方还要求县市委书记或县市长签字方可入编。
如果说前述情况某些时候是法院或法官有意为之,至少是“间接故意”,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只能是法院人事或上级组织部门方可解决的,非法官自身可为,即法官们因婚姻关系产生的任职回避。这种情况在不少法院、法官之间都有出现,且出现之后,不少法官无论是出于生活考虑,还是工作考虑,有的会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结果往往是久拖不决的为多。一些地方采取法检两家交流的方法,不失为一种比较妥贴的解决方式。如果不考虑法官婚前的专业、职业,不考虑法官任职的条件比其他职业更高,随意安置,在当前我国各类职业间工资、待遇、升迁等均极不均衡的情形下,至少会打击以公正、公平为己任的法官们工作的积极性。
任职回避,继而引起关注的便是法官与律师间的关系。最高法在2011年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法院领导和审执岗位的一线法官。此项规定,包含在三大诉讼法关于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中,法官们已不能仅仅视其为法院系统内部的规定,它已经涉及具体某一案件程序是否违法。所以,法官们当予以更高程度的重视。而实际上,它也同样为案件另一方的当事人所关注。关于此项,也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法院没有权利干涉律师的执业;如果因为案件需要回避,应当是法官回避,而不是律师不得代理。最初一听,似乎很有道理,后来仔细研读最高法的规定,法院规定是要求法官主动回避,而不是要求律师。
任职回避,还需要考虑法官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我们知道,法律服务市场,除了律师在从事,在我国,还有一个更为庞大的群体:法律工作者。在广大农村、基层,其所占市场份额,远超过律师。同时,这部分市场,因为法律工作者本身素质的良莠不齐,其乱象与执业律师相较,尤甚。
除前述几项,回避的范围,着实有些有限。从规定的题目就可看出。《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配偶子女自在回避范畴,其他近亲属其实同样应该回避。《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其涵盖的人的范围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我们国家的法官都是公务员,且是比其他公务员任职资格高得多、行使权力大的多、社会期待高的多的公务员,任职回避范围至少不得比其他公务员小。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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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民法基本理论认为,财产权是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传统的大陆物权法将用益物权视为非所有人利用所有人的物的独立权利,一般不与用益物权人的特定身份相联系。但在中国的法律上,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利取得、权利行使和权利消灭等方面,都与主体的特定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密切关联。身份制约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鲜明特征。
  第一,具有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是权利人创设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的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人人有份的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现行法律上,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或者农户才有资格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并设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只要具有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有权请求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发包方有义务保障本集体内部成员在承包地的取得上人人有份、人人平等。在这里,法律不问成员的性别、年龄和职业,也不问成员是否具备经营农业的能力,成员身份成为创设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定性条件。
第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上,法律努力将流转闭合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成员之间。法律允许或者鼓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流转,但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权利人的分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互换和转包都是只适用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方之间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法律规定转让必须获得发包方的许可,法律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并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限定于农户之间的农业合作生产。法律还赋予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的对他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优先权,是一种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优先权。理论上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这种流转优先权,是由承包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的,目的在于照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主要是“为了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权利”。
  第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者说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户取得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被集体收回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在这里,法律将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的条件确定在承包方的身份上。承包方保有特定的身份,即承包方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则在承包期内就可一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反之,承包方如果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则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上述分析表明,在权利创设、权利行使和权利享有等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具有浓厚的身份色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因此成为一项极富中国特色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性质上属于财产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要受到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极大制约,这不仅模糊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属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其作为用益物权所应具有的特性和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与财产性之间的冲突,内生于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之中,并会对权利的取得、行使等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
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本企业已签定的有关《名录》中所列物质的进出口业务合同报送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于2000年3月31日之前将其合同履行完毕。
从2000年4月1日起,除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外,对《名录》中其他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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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品 编 号 |商 品 名 称| 代 号 |单位| 备 注 |
|------------|-------|-----------|--|-------|
|2903.1400 |四氯化碳 | |千克|禁止进口 |
|------------|-------|-----------|--|-------|
|2903.4100 |三氯氟甲烷 |CFC-11 |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
|2903.4200 |二氯二氟甲烷 |CFC-12 |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
|2903.4300 |三氯三氟乙烷 |CFC-113 |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
|2903.4400.10|二氯四氟乙烷 |CFC-114、115|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
|2903.4510 |氯三氟甲烷 |CFC-13 |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
|2903.4600.10|溴氯二氟甲烷 |Halon-1211 |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
|2903.4600.10|溴三氟甲烷 |Halon-1301 |千克|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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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