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37:22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商业部 轻工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商业部 轻工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业局、服务局、二轻(轻工)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
为了广开就业门路,安排好城镇待业人员,现对今年六月四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中的审批原则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在规定的特种行业的范围中,除了古玩、刻字、刻公章、拍摄文件资料以外,其他的特种行业企业,允许城镇或街道组织集体开设。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在所辖地区内开设特种行业企业,也可参照这一精神办理。
二、今后城镇中特种行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时,可由商业、供销和集体开设。这一工作,要在各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进行。工商、公安、商业、供销、轻工、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开设特种行业企业,需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求业务主管部
门意见,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



1979年10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应当判决驳回

判决要旨:原告诉讼请求不当,经法院书面通知变更诉讼请求后不同意变更诉讼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案情
2002年7月28日,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与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签订《攀枝花市凤凰广场D座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的施工图尚在审查批准之中,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为了抢进度已开始修建基础工程,2003年9月停止施工,并向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2003年11月26日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向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提交了自已作出的《工程造价决算书》,该基础造价为2275522.11万元,其他费用损失629659.02元,停工期间利息403836.41元。2005年7月18日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并退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

二、代理律师观点
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聘请成都律师冯明超为其一审代理人,冯明超律师阅卷后认为:

1、本案属工程结算纠纷
原告认为本案属于工程欠款纠纷,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原告向法院提交自己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 作为原告主张欠款的依据,在法理上系自证,属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故不能作为原告主张欠款的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因此,应当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2、本案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申请鉴定
原告自己单方作出的工程结算,对惠林公司无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惠林公司又不予认可,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出鉴定申请的,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本案原告在举证期内未申请鉴定,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无证据支持。

3、本案工程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系房产开发公司,对建设施工并不很熟悉,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明知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合格,也没有进行图纸会审交底和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原告仍然非法进行施工,造成该工程丧失利用价值。没有利用价值的工程只能推倒重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和第3条之规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造成该工程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于法无据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第2款约定:承包人垫付工程款从基础到第三层,从第四层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审理与判决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光祥公司与惠林公司签订的《D座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光祥公司诉称是由于被告惠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向其提供经审查后合格的施工图四套而造成工程长期停工。但其提交的停工报告载明是“等待植筋完毕(估计40天)才有活干,现在只能停工”,且合同未进行任何违约责任约定,光祥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也未诉请解除合同。其要求惠林公司支付基础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案纠纷性质不是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光祥公司以惠林公司应付工程款2275522.11元起诉,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已书面通知光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但光祥公司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光祥公司在无合同约定,又未诉请解除合同,也未能与惠林公司进行结算的情况下,主张惠林公司应支付工程欠款2275522.11元,无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光祥公司诉称,工棚搭建地点是被告指定的,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工棚被要求拆除,光祥公司请求由惠林公司承担“搭设拆除费用及被告原因发生费用”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光祥公司诉请要求惠林公司支付工程保险金300000元,未向法庭相应举证,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攀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选编·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应当判决驳回

判决要旨:原告诉讼请求不当,经法院书面通知变更诉讼请求后不同意变更诉讼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案情
2002年7月28日,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与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签订《攀枝花市凤凰广场D座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的施工图尚在审查批准之中,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为了抢进度已开始修建基础工程,2003年9月停止施工,并向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2003年11月26日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向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提交了自已作出的《工程造价决算书》,该基础造价为2275522.11万元,其他费用损失629659.02元,停工期间利息403836.41元。2005年7月18日攀枝花市光祥建筑公司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并退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

二、代理律师观点
攀枝花市惠林房产公司聘请成都律师冯明超为其一审代理人,冯明超律师阅卷后认为:

1、本案属工程结算纠纷
原告认为本案属于工程欠款纠纷,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原告向法院提交自己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 作为原告主张欠款的依据,在法理上系自证,属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故不能作为原告主张欠款的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因此,应当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2、本案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申请鉴定
原告自己单方作出的工程结算,对惠林公司无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惠林公司又不予认可,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出鉴定申请的,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本案原告在举证期内未申请鉴定,致使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无证据支持。

3、本案工程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系房产开发公司,对建设施工并不很熟悉,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明知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合格,也没有进行图纸会审交底和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原告仍然非法进行施工,造成该工程丧失利用价值。没有利用价值的工程只能推倒重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和第3条之规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造成该工程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于法无据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第2款约定:承包人垫付工程款从基础到第三层,从第四层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0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政府在前两次清理取消行政审批505项的基础上,再取消68项。
  市计委(7项)
  (一)审批4项
  1、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重点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林、水、气象、交通、能源、原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改登记)
  3、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和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和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改登记)
  (二)审核2项
  1、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改监管)
  2、限额外基础设施项目开工报告
  (三)备案1项
  1、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市经贸委(1项)
  (一)审批1项
  1、对限额以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嫁接改造技术项目(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改监管)
  市体改办(1项)
  (一)审批1项
  1、企业集团的设立
  市建委(4项)
  (一)审核2项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二)备案2项
  1、本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有关材料
  2、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
  市商贸委(1项)
  (一)审核1项
  1、新建、改建、扩建商品市场论证项目(改日常工作)
  市外经贸委(1项)
  (一)审核1项
  1、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核
  市科技局(1项)
  (一)备案1项
  1、科技成果备案
  市教育局(3项)
  (一)审批1项
  1、组织全市性中小学生夏(冬)令营活动(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2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改日常工作)
  2、市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改日常工作)
  市安管局(2项)
  (一)审批1项
  1、死亡事故结案及事故隐患整改确认(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改日常工作)
  市劳动局(3项)
  (一)审批1项
  1、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
  (二)审核1项
  1、核发《下岗职工证》
  (三)核准1项
  1、核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证员(初、中级)资格证书(改日常工作)
  市档案局(1项)
  (一)备案1项
  1、国企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
  市公安局(5项)
  (一)审批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
  (二)核准3项
  1、各专项农转非人员核准(下放县区,招生类农转非除外)
  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防盗安全门的生产许可
  (三)审核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的审核
  市民政局(2项)
  (一)核准1项
  1、退伍义务兵随父母易地安置
  (二)审核1项
  1、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
  市司法局(1项)
  (一)审核1项
  1、法律援助申请(改日常工作)
  市交通局(6项)
  (一)审批1项
  1、城市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消(改登记)
  (二)核准2项
  1、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四级)评定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
  (三)审核3项
  1、跨辖区运输船舶运力增减(改登记)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初审
  3、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一、二、三级)评定初审
  市规划局(1项)
  (一)备案1项
  1、测绘任务登记
  市公用局(1项)
  (一)审核1项
  1、燃气经营资质证书
  市房管局(3项)
  (一)审批1项
  1、落实私房产权
  (二)核准2项
  1、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2、城市危房鉴定人员资格
  市国土资源局(7项)
  (一)审批3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改日常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费缓缴或减免(改日常工作)
  3、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改日常工作)
  (三)审核2项
  1、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
  2、地下水取水许可、超采区、禁采区确定(改日常工作)
  (四)备案1项
  1、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改日常工作)
  市园林局(2项)
  (一)审批1项
  1、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项目
  (二)备案1项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市人防办(1项)
  (一)核准1项
  1、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市地税局(1项)
  (一)核准1项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放县区)
  市统计局(1项)
  (一)审批1项
  1、申报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市工商局(3项)
  (一)核准3项
  1、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营业单位的年检(改日常工作)
  2、商标印刷单位资格
  3、经纪人资格
  市农业局(1项)
  (一)审批1项
  1、兽药经营许可(下放县区,城区由市农业局代管)
  市文化局(1项)
  (一)审批1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下放县区)
  市旅游局(3项)
  (一)审批1项
  1、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二)审核1项
  1、导游证及执业上岗证
  (三)备案1项
  1、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市卫生局(2项)
  (一)审核1项
  1、血防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生活经营许可(改监管)
  市广电局(2项)
  (一)审核2项
  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
  2、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