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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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州政府令第12号


  《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9日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州长:曲木史哈
               二○○三年六月三日



凉山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加强水土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四条 凉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水土保持工作,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办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有关事务。
  州、县市计划、建设、国土、交通、环保、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因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其进行治理。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自行治理的,应依法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因建设和生产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依法交纳补偿费。
  第六条 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计划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进行电力、铁路、公路、水工程、矿山开采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城镇开发建设、个体申请采矿、开垦荒坡地、采石、取土、烧制砖瓦等,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按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204—98)及国家、部门的有关规范进行。
  第九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必须根据编制工作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其它部门才能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的生产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开工建设,经济、建设、交通、国土、矿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件,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评报告。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州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及跨县市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批或转报,并由当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县市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及乡镇、集体、个体和其它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计算,应分别在15日(报告书)、10日(报告表)内组织评审并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或特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更改修正。
  第十三条 已建、在建的各种工程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尚未治理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并按补报批准方案实施。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补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四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发生改变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纳入基本建设概算和生产费用中。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并验收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方案进行整改,否则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拒绝、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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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1997〕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介绍、推销商品、服务为目的的收费栏目,属于广告栏目,应当具有广告标记。在此类栏目中发布的介绍、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媒介因种种原因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采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也应认定为广告。


1998年1月13日

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条例

教育部


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条例

1956年5月29日,教育部


第一条 按照师范学校规程第五条的规定,师范学校必须附设小学,称作××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第二条 附属小学是师范学校进行小学教育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并且供应师范学校进行教育实习的场所,除完成小学一般的任务以外,还应该着重总结和推广优良的教学经验。附属小学应该设立在师范学校附近,并且配备有教学经验的校长、教师和比较完备的教学设备。
第三条 附属小学的设立,须由师范学校校长提出,报经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批准。当地(包括市辖区、县、省辖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以具体协助。
第四条 附属小学在师范学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师范学校主要负责教学业务和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领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着重监督、检查小学教育政策法令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其相互间的关系如下:
(一)师范学校校长负责批准附属小学学年和学期的工作计划,审查附属小学经费预决算和人事调配方案,指导附属小学重要的会议并帮助解决较为重大的问题;师范学校教师在师范学校校长领导下,从教学业务方面具体指导附属小学的教师。附属小学校长应定期向师范学校校长汇报工作,出席师范学校校务会议和其他研究教育实习工作的会议,领导附属小学教师指导师范学校学生的教育实习,协助师范学校教师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改进师范学校各科教学法的教学工作。
(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附属小学应采取积极支持、监督的方针,统一传达、贯彻有关初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布置、检查有关小学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社会活动,协助解决附属小学的人事调配和其他需要地方帮助解决的问题。附属小学应在当地小学中起示范作用,积极总结、推广学校的优良经验,推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逐步提高。
(三)师范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附属小学布置工作和处理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时,必须事前充分协商,求得步调的一致,以免造成附属小学负担过重的忙乱现象。附属小学报送一方的文件,要抄报另一方。
第五条 附属小学为了便于进行小学教育的研究、实验工作,并适应师范学校平时教育实习的需要,各个年级应设双班,并设有复式班。每班学生以30人为宜。附属小学校历,须适应师范学校教育实习的时间,另由各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具体规定。
第六条 附属小学校长,由师范学校校长提名,报请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任命。附属小学校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三年有优良成绩的,或高等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一年有优良成绩的。
(二)高级中学毕业程度以上、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五年有优良成绩的。
(三)在省、自治区、市范围内,被评为优秀教师的。
第七条 附属小学教师的任命,由师范学校校长根据附属小学校长的初步意见,商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附属小学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师范学校毕业。
(二)高级中学毕业程度以上、担任小学教师满二年工作有成绩的。
(三)初师、初中毕业程度确有优秀成绩的小学教师。
师范学校校长应注意推荐优秀的师范毕业生充任附属小学教师。
第八条 附属小学经费,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在初等教育经费项下会同师范学校的经费统一拨发,但不得和师范学校经费混合使用。附属小学经费预决算,须报经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批准。
第九条 附属小学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都应经过师范学校校长核定,转报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备案。例报的统计表册依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报送。
第十条 附属小学的校舍、设备、经费开支、人员编制等标准,应该比照一般小学标准适当提高或放宽,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另行具体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所规定各项以外,有关附属小学的其他事项,都按照小学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