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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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
 (1986年2月7日 昆政发〔1986〕21号)


  为了促进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奖励和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昆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奖励的范围:主要指应用于市属各单位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物资储藏加工新方法、资源新发现;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


  第二条 凡申请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心须经过技术鉴定或评议验收。属于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下达的课题任务,由项目下达单位主持鉴定或语言验收。自列项目可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语言或验收。
  鉴定必须具备下列资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鉴定报告;市档案处对项目档案的审查意见;计划任务书、或委托研制合同,研究或总结报告,报告应附有必要的试验纪录,测试、检测数据、设计图纸、工艺配方,推广、使用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根据实际情况,鉴定(验收)的形式可采用书面通信鉴定或会议鉴定(验收)。但无论采取那种鉴定(验收)方式,都必须有相应专业或学科的科技人员十至十五人参加(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要形成书面鉴定(验收)意见。对不同意见应一一列出。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鉴定结论,免开鉴定会:(1)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进行技术检测的验收,并出具证明的;(2)已在生产实践中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经过技术检测,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的取得经济效益的;(4)科学理论成果,如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
  必要召开的成果鉴定会,应精简节约,讲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项目实行分级奖励。凡已评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同时又具备省级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委向省科委推荐。凡已先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项目,不再授予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凡在我市的市属单位、中央、省属驻昆单位以及外地单位的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本市产生效益者,均可申报昆明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新技术、新工艺: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对生产、建设、科研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如降低成本(或造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缩短生产、建设和科研周期;在技术改革中有重大作用,节约能耗和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防病治病等。并经过半年以上实践证明功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新产品:省内首创,其中包括采用新的工艺;新的配方;新的设计;新的材料;或有新的功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水平,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半年以上,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新材料:省内首创,充分利用我省、我市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适用性)超过或达国内同类材料水平,在生产、建设中经过一定规模的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造价)或改善等有显著作用,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新设计(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正确贯彻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精心设计,采用的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建成或制成后经一定时间的考验,保证了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自行发现,具有优良性状或特殊优良性状。或用新技术培育出的与原品种有根本差异的新品种,经过严格科学验证和经过有一定范围和数量的生产和使用证明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6)资源新发现:通过彩新方法、新手段普查发现有重大经济价值的资源(如矿产、生物或其他资源),经开发利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产量、上交税金、利润留成额或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
  社会效益系指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防病治病等不能直接用经济效益来衡量的,主要以科技水平和推动科技进步来评定。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设备先进水平的重大生产、成套技术装置或先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的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革中密切结合我市的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 奖励的等级。奖励评定的总要求是按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易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进行综合评定。他为四个等级。
  一等奖 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我市技术进步发挥了特别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给荣誉证书,奖金3000元。
  二等奖 具有省内同行业先进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我市技术进步发挥了特别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给荣誉证书,奖金2000元
  三等奖 具有市内先进技术水平,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对推动我市技术进步发挥较为显著的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给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四等奖 技术水平较先进,实用性较强,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积极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给荣誉证书,奖金500元。
  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获奖时,对主要科技人员(不超过五人)和协协作单位发给获奖通知书。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以及按贡献实施福利分配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 为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努力解决我市在某一时期国民经济或技术进步中需要解决的突出总是,可视需要建立专项最佳科技成果奖,具体本奖励的经费,由市科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经费,由市科委按年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财政支付。


  第九条 成立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冬季,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申报程序。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均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第一署名单位)组织申报,由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协调市好按贡献大小排列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的次序,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
  申报成果必须资料齐全,即: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评议(验收)意见及主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有关总产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情况的单位证明;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方面的技术资料等。申报书一式十份,其余全套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科委。
  科技成果奖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并代表市人民政府授奖。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资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市奖励的项目,同时又获一级奖,并提高了奖励等级的,其资金只补民给差额部分。
  获奖项目的资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资金发给个人;属集体完成的,所得资金的70%-80%,应分给承担项目的主要科技人员,30%-20%,分给其它辅助工作的人员;属购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召集有单位协商,合理分配资金分配资金时,应先提出分配方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发。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申报完毕。逾期未报者可在下一年度申报。
  经正式批准获奖的项目,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印发公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争议可向市科委提出,逾期无异议即通知领奖。如有权属、主要完成人的排列顺序的争议,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与评审,应坚持事实求量的精神。获奖项目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证属实,就撤销其奖励,取销荣誉证书,追缴全部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细则”的解释权属市科委。市政府一九八三年颁发的《昆明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推广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市科委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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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国发[1993]20号)精神,加快发展民政部门第三产业,我部制定了《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现印发各地,供参考。民政三产中其它的事业发展规划,待条件成熟后下发。
民政三产是民政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地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民政三产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深化改革,增加资金投入,用好用活国家赋予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工作,促使其既快又好地发展。各地民政部门在发展
民政三产过程中有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部。

附一: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
社会福利业是国家和社会为优抚对象、老年人(主要是鳏寡孤独 )、残疾人等提供各种生活服务和劳动场所而举办的事业。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包括优抚安置事业和社会收养事业;第二部分是社会福利企业单位(含假肢业单位);第三部分是国家为优? Ф韵蟆⑾忠劬酥贫ǖ奶厥獗U洗胧? 社会福利业不仅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有较强的福利性、服务性、政策性,在我国直接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关系到国防建设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福利业发展基本估价我国的社会福利业单位相当一部分是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其中有少数是接收国民党或外国“慈善团体”办的所谓“福利机构”。当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主要任务是为优抚对象提供休(疗)养场所,收养社会上“三无”对象( 即
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组织伤残军人、 困难户、残疾人开展“生产自救”,褒扬烈士。但是,在“文革”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和破坏,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福利业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色:
(一)深化社会福利业改革,采取国家、集体、家庭相结合、多途径的方式,在城市实行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的方向转变,在农村实行集体福利集体办,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道路。到一九九二年,社会办收养事业单位所占的比重已从一九七八年
的83.8%上升到95.6%;社会办福利企业单位所占的比重已从零上升到86.3%。
(二)社会福利业发展登上了一个新台阶,发挥了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
1.优抚安置事业包括优抚卫生事业单位、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单位。一九九二年,优抚安置单位已发展到3531个,工作人员4.5万人;分别比一九七八年增加1.6倍和2.8倍。
2.社会收养事业包括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养老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收容遣送站等事业单位。到一九九二年,社会收养事业单位已达4.3万个,职工16万人,床位83.9万张,分别比一九七八年增加3.8倍、 3.6倍和3.1倍。
3.一九九二年,社会福利企业已达5万个,职工190.9万人(其中残疾职工77.8万人),福利企业生产增加值达278亿元;分别比一九七八年增加56倍、15倍和92倍。
4.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优抚方式已见成效,军地两用人才得到开发使用。一九九二年,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34万人,优待烈军属290万户;几年来,全国累计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280多万人。
(三)社会福利业发展纳入国家第三产业发展规划。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在全国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加快第三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主题报告中,对于九十年代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作了安排,其中改革和完善社会
福利业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提出了今后社会福利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四)社会福利业是我国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之一,并在财政上予以扶持,税收上予以优惠,促进其发展。
二、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以及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趋势日渐明显,社会及群众对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现有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与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适应城乡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一)覆盖面小。据统
计,全国地市县中没有福利院的还有1500个。乡镇敬老院的覆盖面只有6 2.9%。优抚休(疗)养院床位可容量只占优抚对象8%。全国县以上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只有70%。(二) 企事业单位素质偏低,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社会经济效益不高;民政直属福利企业退休职工比例大,
负担沉重;一些安置盲人较多的福利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生产门路,转产难度更大,在市场竞争中缺乏优势。(三)抚恤、补助、供养标准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物价调整后,供养水平与实际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优抚对象、收养对象反映很强烈。(四)国有工业企业职工严重超员,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就业十分困难。(五)社会福利业发展仍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明显增大。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国家投入少,资金不足,造成了基础设施长期得不到改善,“欠帐”较多,抚恤、补助、供给标准偏低。社会福利业发展投资的主体是国家,但我国每年用于城市社会福利业方面的投资:城镇福利5700万元,优抚事业单位4000多万元;事业费拨款占国民生产总值1.1%,不仅低于发达
国家水平,而且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
2.扶持政策不完善、不落实。如各种社会福利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对外营业,采取“以副补院”的办法,但因缺乏相应的扶持保护政策,特别是经费包干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很难开展,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单位仍然处于一种单纯依靠国家拨款维持生存的状态。福利企业原有政策优
势逐渐弱化。税收制度的改革,所得税率的降低,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再明显;财政包干使一些地方对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难以兑现;新的出口退税制度使福利企业出口产品不能得到应有的免税照顾;兴办合资合作福利企业不能享受原有的长期减免税照顾,使福利企业引进资金、技术的
机制受到严重限制。还有一些地方随意改变或调整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从事商业经营的福利企业和厂矿举办的福利企业,还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致使这些地方缺乏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积极性。
3.管理落后于发展。社会福利业普遍存在人员素质低,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管理粗放,不仅弱化了国家优惠政策的优势,而且加剧了社会福利业因先天不足而带来的困难,影响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正常发挥。
4.在城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用工有了自主权,这与以往采取指令性的手段安置退伍军人办法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使本来存在的安置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引起各级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各地在推进社会福利改革中,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改革措施。但由于
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涉及到诸多方面,因而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社会福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主要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的精神,我国社会福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加快改革步伐,立足民政,面向社会,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在巩固、完善、
提高和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以国家兴办为骨干,集体兴办为基础,个人兴办为辅助的覆盖面较广、设备较齐全、生活有保障、卫生的社会福利网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八五”以至“九五”期间,社会福利业生产增加值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其中社会福? 笠档脑龀に俣纫锏?2%以上。福利事业单位要在确保完成国家政策性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向社会开放,扩大服务面,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扩大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优抚对象不低于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妥善安置复
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为实现上述目标,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改造、提高、开放与发展。
改造:计划在五年内要基本完成对城乡各种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的危房改造任务;对大中城市各种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的医疗康复设备进行更新换代,以增强其康复医疗能力,为扩大对外开放创造条件。
提高:要把各种社会福利院真正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和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窗口,扩大功能,开展上等级、上水平的管理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优抚休(疗)养院、干休所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本着“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原则,加强科学管
理,不断提高效益。力争在“八五”期间,有三分之一的优抚医院达到当地同级医院的水平。
开放:各种社会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干休所要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增加对外有偿服务项目,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社会服务问题。并应用经济手段,积极参与解决、减轻企业办社会、企业办福利的包袱,为企业转换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搞好院办经济
,走“以副补院”的道路。有条件的各种社会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干休所应转换机制,向经营型转变。
发展: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原则,国家应适当再发展一批各种社会福利院、优抚休(疗)养院、干休所。农村要依靠集体的力量,国家给予一定补助,进一步推进乡镇和村的敬老院建设。到一九九五年,80%的地区实现乡乡镇镇有敬老院。城镇,要依靠街道有计划地建立一批? ⌒头稚ⅰ⑿问蕉嘌幕闵缁岣@ノ唬平缁岣@瞪缁峄2扇【蠢显耗谏韫馊偌涞陌旆ǎ饩龉吕嫌鸥Ф韵蟮氖昭侍狻? (二)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加强管理为手段,以技术进步为先导,加快调整产品、产业结构的步伐,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拓宽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渠道。到一九九五年,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增加值要达400亿元,其中民? 棵胖笔舾@笠滴?0亿元, 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人数达95万人。
(三)优抚工作应继续完善国家、集体、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体制,大力开展“双拥”活动,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要依法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四)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要继续走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道路,发挥他们的特长,使其有用武之地。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应支持国营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先培训,后上岗,并向第三产业转移,可重点安置在公安、保安、金融、邮电、商业、贸易、旅游服务等行业。
四、政策与措施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经济落后,一方面要保证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考虑人们对社会福利的需求。因此,发展社会福利业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在国家适当投入和政策扶持下,充分调动起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启动社会福利业的内在活力,使之保
持与社会经济发展大体平衡,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一)将社会福利业的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社会福利业的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精神,予以支持,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将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危旧房的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拨出专款,划出专项建筑指标,加以解
决。危房改造和医疗设施改善的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采取中央拿一点、地方拿一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拿一点、社会集资一点、单位自己出一点的办法。
(二)加快社会福利业技术改造的步伐。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借助外部力量,依靠自身的创收,进行设施改造,为其对外开放创造条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现代化。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产品结构的调整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国家
允许免税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特点的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创汇、高效益和节能低耗的产品上下功夫。对生产国家限制发展和禁止免税产品的福利企业,要帮助他们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实现转产。民政直属社会福利企业要以技术改造为主,集中精力开发一批拳头产品。老、少、边、穷地区
的社会福利企业,要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丰富的优势,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项目和产品。
(三)随着各地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加大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适当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和福利院收养人员的生活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上涨而同步提高,保持收养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民一般生活水
平。
(四)完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福利业社会化。发展社会福利业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独资、合资兴办社会福利业,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多层次兴办社会福利业的新格局。欢迎港澳台同胞和国外友好人士、政府、团体在中国兴办
社会福利业。凡是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业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社会兴办的均可参照执行。
社会福利社会化,需要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国发[1993]20号)的精神, 争取有关部门从政策上予以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应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创收活动,在经费包干中不予冲减基数,促进其转换经营机制。各级民
政部门和国有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在明确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可以用国有资产以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参股、控股、租凭等方式扶持开办第三产业。新办社会福利单位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扶持单位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给予减免分红、租凭、资产占用费等优惠,或将这些产权收益低息
贷(借)给所办社会福利单位,分期偿还。税收政策应对社会福利发展给予扶持。免税部分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工商管理部门要简化社会福利业登记审查程序。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社会福利业价格和收费标准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要对社会上向社会福利业不合理收费进行清理,减轻社
会福利业单位的负担。
同时,长期稳定地坚决执行对福利企业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并根据新的经济形势和地方实际情况,调整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制定鼓励福利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优惠政策,适当调低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逐渐确定某些产品由福利企业生产。
(五)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福利业自我发展机制。要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把企业推向市场的原则,推行集团体经营,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业大多数单位由福利型和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社会福利企业,要全面推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并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优抚安置事业和社会收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创造条件不断扩大企业管理经营部分。赋予社会福利单位经营、用工、分配自主权。除国家规定需要特许和专项审批的行
业及产品外,社会福利单位可以突破行业界限,根据市场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社会福利中的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向集体、个人出租或出售。
(六)加强行业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产业化。各级民政部门要转变原有的部门管理观念,对社会福利业实行行业管理,以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形成整体力量,确保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要制定社会福利行业标准,建立社会福利证和年检制度,履行对社会福利单位经
营性的监管职责。国家对社会福利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凭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业证,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立法工作。社会福利业的发展最终要走法制化的道路。“八五”期间,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已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五保工作条例》、《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项法规,组织实施《社
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等级管理标准》;另一方面,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退伍军人安置法》、《军队退休干部安置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立法确立国家和社会安置就业退伍军人优先的原则和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线
,把社会福利业的发展逐步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附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
殡仪服务业是社会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三产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殡仪服务业不仅关系着精神文明建设和国有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进步。

一、我国殡仪服务业发展的现状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改造旧行业的基础上,殡仪服务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一九五六年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倡导火葬至一九六五年为创建阶段,主要任务是布点建馆,先后有75个市和12个县建立了近百个火葬场或殡仪馆。从一
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八年为发展阶段,在建馆的同时,殡仪服务的辐射面逐步从城市扩大到农村,从城镇居民扩大到农民。到一九七八年,全国共建立了1100多个火葬场或殡仪馆。从一九七九年至今为提高、完善阶段。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殡仪服务业由行政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
转化,出现了全面发展好势头:
在服务设施方面,增加了300多个火葬场和殡仪服务站,300多个经营性公墓。截止一九九二年底,全国共有国有殡仪事业单位1376个,其中火葬场1239个,殡仪馆49个,经营性公墓88个;全民和集体联办的丧葬用品制售厂(店)数千家。仅国有殡仪单位固定资产原值达8亿多元,比一九? 甙四暝黾恿?倍。
殡仪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初步扭转了我国殡仪服务落后的局面,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

二、殡仪服务业中的制约因素
我国殡仪服务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总体上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满足不了客观实际的需要,其主要表现在:
(一)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设施差、设备陈旧落后。目前我国的火葬场(馆)大部分是六、七十年代因陋就简建成的,场地狭小,房屋破旧,设施不配套,设备落后,给更新改造带来很大的困难。目前全国拥有2851台火化炉,其中绝大部分是仿制国外三十年代技术产品,即仿捷炉或自制
的土炉。这些火化炉耗能高,而且严重影响了殡仪职工的身体健康。由于火化机污染问题没有解决,已威胁着殡仪馆在城市的生存。
(二)殡仪服务设施少,服务范围窄。我国每年死亡近700多万人, 但目前全国仅有1288个火葬场和殡仪馆, 远远不能适应广大群众办丧事的需要。 而美国每年死亡160多万人,却有殡仪馆22000多个,还有数以万计的公墓。日本每年死亡70万人口,全国有3000多个火葬场。迄今,我国
仍有15%的市和60%的县既无火葬场、殡仪馆,也无公墓。特别是占全国总人口40%、国土面积60%的土葬改革区,土葬殡仪服务设施更是少得可怜,有些地方处于空白。这不仅给群众办丧事带来了很大困难,也影响了当地的殡葬改革工作须利开展。此外,目前拥有殡仪服务设施的市、县因网
点少(一般只有一处),服务项目少,服务面窄,致使相当一部分群众办丧事难的问题也长期得不到解决。例如拥有近800万人口的上海市,只有2个殡仪馆,年火化量达42000多具,单馆火化遗体量大,不仅是全国之冠,也是世界之最, 殡仪馆每天接待上万人次,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况。


(三)服务和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长期以来,殡仪服务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兴办,只重社会效益,不重经济效益,因而造成殡仪服务单位的补贴达9729万元,平均每火化一具遗体补贴47元。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发展资金严重不足。一方面国家投入资金少。财政分灶吃后,中央财政对殡仪服务业分文不给,使主管殡葬部门没有发展事业的调控手段;而地方各级政府中又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对殡仪服务业缺乏认识,重视不够,仿效中央财政,殡仪服务业的发展资金排不上队,挂不上号。以一
九八九年为例,各地要求投入的资金为5000万元,而实际到位资金为1540万元,其中地方政府投入591万元, 资金缺口很大。另一方面,由于殡仪服务行业的特殊性,长期以来独家经营,排斥全民所有制以外的经济成份,没有充分调动集体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金来源渠道窄,聚财办法
少,使殡仪服务业资金不足的矛盾更加尖锐和突出。
(二)管理体制不适应。大多数地方实行的是殡葬管理所和殡仪馆政事、政企合一的体制,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使殡葬管理所往往陷入殡仪馆的经营具体事务中,忽视面上的殡葬改革工作和社会上丧葬用品的管理。这种体制既不利于管理又不利于经营,影响了我国殡仪服务业的发展

(三)价格体系不合理。我国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没有遵循价值规律,服务价格一直很低,且所有的项目均由物价部门定价。改革开放后,收支倒挂的矛盾有所缓解,但运尸、火化、骨灰寄存三大支柱服务项目仍然亏损严重,落实不了国家规定的“保本微利”的经营方针。目前,火化一具
尸体全国平均定价20元,仅够所耗平价柴油的开销(目前全国火化用油有三分之二是议价柴油);运尸用车定价一公里0.6 元,仅是平价汽油的开销,不足出租汽车收费的三分之一;骨灰寄存一年收费3元。 平均每天不到一分钱,只有自行车存车费的五分之一。定价不合理和实行物价指令性
计划管理,严重制约我国殡仪服务业的发展,形成了火化遗体越多,赔得越多的局面。
(四)殡仪职工素质低。受封建传统和世俗偏见的影响,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歧视殡仪服务业,瞧不起殡仪职工。加之,殡仪服务工作条件差,劳动艰苦,环境压抑,造成殡仪职工队伍青黄不接,特别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人才。据统计,目前全国2万多名殡仪服务单位职工? 校⊙б韵挛幕潭鹊恼既种弧?
三、殡仪服务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
殡仪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改革和发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的殡仪服务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全社会提供文明、优质、高效的丧葬服务,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丧葬消费需求。其目标和任务是:
目标(1991—1995年)
完善和扩大殡仪服务体系,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初步建立起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减少亏损;提高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生产水平,加强行业管理。
任务(1991—1995年)
兴建土葬服务设施:殡仪馆(土葬区)增加200个,每年增加40个; 经营性遗体公墓增加300个,每年增加60个。
完善火葬服务体系:殡仪馆或火葬场五年增加25个,每年增加5个; 殡仪服务站五年增加100个,每年增加20个;经营性骨灰公墓五年增加300个,每年增加60个;骨灰寄存处(楼、堂、墙、塔)五年增加200个,每年增加40个; 五年更新改造现有火葬场或殡仪馆150个,每年改造30个,? 谷?0%的殡仪馆达到等级馆水平。
促进殡葬设备更新换代:生产新一代高性能,无污染的火化炉和殡仪车;开发造型新颖、工艺精湛、文明健康的丧葬用品;扶持一批技术先进、管理有方的殡葬设备专业厂;限制质次价高、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生产和销售。
提高经济效益:大中城市殡仪馆、公墓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实现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力争80%的殡仪馆有盈利。

四、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方面的积极性,实行殡仪服务社会化,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殡仪服务业的发展。发展殡仪服务业,应在加强宏观控制的前提下,对殡仪服务业内部的不同行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即火化遗体因涉及社会治安,应由民政部门专营;殡仪馆
和公墓提倡国家和集体联办联营;丧葬用品允许集体经营,限制个人经营。为此,一方面,国家要继续对殡仪服务业予以扶持,把殡仪服务业发展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的一项内容加以统筹建设规划。地方各级政府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物资分配上对殡
仪服务业应继续予以倾斜和优惠。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兴办殡仪服务业。
(二)改革殡仪服务业管理体制,增强殡仪事业单位的活力。一是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各级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所,是政府管理殡仪服务业的行政部门,它的主要任务是,推行殡葬改革,对殡仪服务业实行行业管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丧葬用品厂(店)属于第三产业,应实行自主
经营,独立核算。二是强化馆长、经理的经营自主权。他们有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定单位内部机构配置及其人员编制;确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形式;合理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横向联合。当前,应进一步完善全员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在单位内部
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真正作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认真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提高效率,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快殡仪服务业的价格管理改革步伐。一是要下放殡仪服务项目的定价权。今后,凡需由国家管理的殡仪服务项目,不再由省级统一定价,而由县、市物价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二是殡仪服务的定价原则,必须遵循当地服务行业的定价原则(平均利润率),照章收费,使殡仪服
务业能够通过自我积累,达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目的。三是赋予殡仪服务单位部分服务项目定价权。对特殊整容、火化、防腐以及殡仪、安葬方面特殊要求,允许价格面议。四是殡仪单位的价格,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四)拓宽殡仪服务领域。积极开拓殡仪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是殡仪服务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具体体现,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改变自身面貌,利国利民。鉴于目前殡仪服务业底子薄,亏损多,又属社会福利事业的实际情况,税务部门对殡仪服务的
收入应继续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减轻国家财政对殡仪服务业补贴的负担。
(五)促进技术进步。加速培养人才。殡仪服务业要振兴,必须走依靠技术进步的道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殡仪服务业。首先,要大力扶持先进的殡葬设备,尤其是火化机、殡仪车、防腐、整容、冷藏设备的科研和生产,使之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专业化、系列化。其次,要加
强标准化工作,“八五”期间应制定出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国家标准;各种辅助设备、骨灰盒等丧葬用品的行业标准也应加快制定。第三,加快培养人才。从长远看应建立若干殡葬技术院校。目前,主要从培训入手,大力培养经营管理以及火化、防腐、整容等方面的人才。要建立起
符合殡仪行业特点的工人技术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系列,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够适应现代殡仪服务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队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殡仪职工的地位,落实特殊行业的特殊待遇。
(六)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为适应殡仪服务业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必须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八五”期间,要制定《殡葬管理条例》、《殡仪服务管理条例》、《丧葬用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在当前各行各业都在发展第三产业的形势下,为使殡仪服务业健康发展,拟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
解决兴办经营性公墓、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的归口管理问题,建立由民政部门审批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在政府和殡仪服务单位之间架起桥梁和纽带。
(七)深化殡葬改革。殡葬改革是改革殡仪服务的前提。殡葬改革搞不好,殡仪服务就不可能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这一工作,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组织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使火葬区火化率逐年提高,土葬区实行遗体埋葬公墓化,殡仪服务逐步社会化。

同时,发挥基层红白事理事会一类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大力发展乡间殡仪服务。



1993年8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1-7-13
实施日期:2001-7-13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内政办发(2001)26号


第一条 为保证我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家水利部等上级有关部门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经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国家投资或引进外资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旗县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负总责,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到位、建设任务的完成,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旗县水利、水保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人。负责本旗县水土生态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及申报,按批准的工程设计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盟市水利、水保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统筹组织、指导旗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编制、审批、申报、备案工作;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旗县负责技术指导、服务,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项目建设情况汇总、上报;协助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 盟市、旗县水利部门按核准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负责实施,要切实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管理和监督,按要求逐级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自治区水利厅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单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编制和审查工作,提出项目总体和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投入计划建议,会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报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负责对批准的工程建设进行调研分析、指导、监督、检查、完成情况汇总、总结、上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第九条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要认真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监督、验收的有关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项目旗县选择条件:
(一)水土流失严重、对当地国民经济和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大,有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治理目标任务明确,治理区域相对集中。
(二)领导重视,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干部群众要求迫切,有一定治理基础,短期集中治理能够初见成效。
(三)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要求:
(一)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二)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初步设计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由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克扣、虚列前期工作费。
第十三条 项目旗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确需变更时,需报请自治区水利厅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的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遵照该项目的相关要求和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内容:包括治理措施、治理效益、财务管理、实施管理、效果评价。
(二)竣工验收标准:包括完成任务标准、预防监督验收标准、财务管理标准、档案管理验收标准。
(三)验收组织和程序:包括自验、复验、竣工验收。
(四)验收成果:包括小流域综合竣工总结报告(文字部分、附图、附表、附件)、治沟骨干工程等的竣工总结报告(文字部分、附图、附表、附件)、项目区竣工总结报告(文字部分、附图、附表、附件)。
具体竣工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组织和程序、验收成果评价自治区水利厅另行文通知。
第十七条 验收评价及奖惩:
(一)依据验收标准,对项目区及小流域综合治理、治沟骨干工程作出全面评价,对验收合理的项目区、小流域、治沟骨干工程等大型工程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二)对项目建设成绩突出、质量标准高、效益好的项目区所在旗县给予表彰;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实施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和改进,未完成纠正和改进任务或不进行纠正和改进的,通报批评并取消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区的建后管护,要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明确管护责任和制定管护制度,确保所建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