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55:43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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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公安部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窗口单位”,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值班室、接待室,交警队、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车管所,出入境管理办证室、边防检查站执勤现场、信访办、办证中心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单位。

第三条 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四条 在便民服务设施上,窗口单位应当做到:

(一)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应当设置指示灯箱或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其他窗口单位应当在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二)在接待场所设立警民联系箱(簿)、意见簿,提供办事指南,公布上下班时间和报警、咨询、监督电话,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救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三)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接待、服务场所的提示标志醒目,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五)城市和城镇派出所办公服务场所与民警休息室应当分设;其他单位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分设。

第五条 窗口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以下制度:

(一)警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二)首接责任制度。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第六条 昼夜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和其他窗口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窗口单位的民警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七条 在服务行为上,窗口单位及其民警应当做到:

(一)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八条 窗口单位的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四)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六)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八)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窗口单位工作考评制度,加强对窗口单位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年度考评应当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评结果作为对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依据。对执法服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执法服务差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内评优受奖资格。

第十条 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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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78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流通领域食品管理问题的请示》(粤卫[200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厅反映的有关部门组织对食品卫生进行抽查,并拟实行食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造成食品企业无所适从,加重企业经济负担等不利影响的情况,我部已向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二、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监管。要充分履行《食品卫生法》赋予的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能和发挥卫生监督执法的优势,加强和完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管理模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抓住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关键环节,重点加强原料选购关、生产加工卫生操作关、监测检验关、流通索证关、过期食品处理关以及餐饮业的餐饮具消毒关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三、要认真贯彻“两为”卫生工作方针,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安全警示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大对各种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活动打击力度的同时,要积极帮助企业维护食品行业的声誉,要抓好的典型,树立负责任、讲信誉的现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形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所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出警示,通报有关情况,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要进一步加大向企业宣传国家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力度,增强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四、要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按照发证的条件进行审核,凡是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坚决做到谁发证,谁负责的监管要求。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包括食品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组织《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活动。为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住这次契机,认真回顾和总结《食品卫生法》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执法工作。
此复。

二0 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3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3月19日)


(2003年3月1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王云龙、乔晓阳、姜云宝、刘镇、周成奎、林文漪(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