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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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以下简称《规划》)在我市顺利实施,全面完成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项目建设和粮食增产任务,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属《规划》建设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中央、市、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联合投资建设。根据各区市县在全省规划中承担的粮食增产任务,按照钱粮挂钩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建设任务和投资。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包括排灌沟渠、集雨蓄水设施,机井配套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积肥设施等;
  (二)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建设,包括农业科研体系、粮食作物国家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育秧大棚、工厂化育秧设施等,改善育种科研实验室条件、制种田基础设施条件以及配套种子检验、加工设施设备等;
  (三)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购置示范样机、测试、培训、监理等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病虫观测场、实验检测化验室、地力墒情监测点、储藏室等设施以及配套仪器设备,排灌实验设备设施等;
   (四)农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包括生态拦截工程、人工湿地、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及配套仪器设备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量大、建设期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为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和安全,大连市成立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大连市有关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市长担任,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审计局、监察局有关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区市县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在区市县领导小组领导和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的协调下开展工作,为当地项目法人,负责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对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预验收;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粮食生产、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信息。各区市县粮食增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办公经费。
  第六条 市、区市县农业、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等部门在本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落实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实施进度及效果等,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一)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总体规划布局、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等。
  (二)农业部门负责田间工程项目、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等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及组织实施等。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和任务下达,项目可研、实施方案等的审批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等。
  (四)水利部门配合农业、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规划、设计的编制,负责对田间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水利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指标,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好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保证耕地占补平衡。
  (七)审计部门负责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审计。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每年第四季度初,根据国家通知精神,依据《辽宁省新增4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实施规划(2009—2020年)》和上年度投资计划,由各区市县政府向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上报下年度本区市县的建议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草案),同时抄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将区市县的建议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草案)上报大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国家、省相关部门。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根据国家、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各区市县修改完善县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后,上报大连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同时抄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经审核后予以批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做到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建设一片、见效一片,避免建设任务和资金分散,不准将资金在各行业之间和各乡镇之间搞平均分配。必须和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符合相关规划。必须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建设地点要细化到乡镇、村,落实到地块,并与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国土部门确定的当年建设任务、建设地点等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建设。为保证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统一规范、具有时效性,各区市县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实施方案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主要建设工程进行单项设计,并编制施工图。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各项目县必须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开工报告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实行月报制,由各区市县编报、大连市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均由公开招标产生。所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必须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招标过程由该区市县项目领导小组指定当地有《招投标法》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进行监督。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农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加强对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验、国家抽验。县级初验后,由各区市县上报请验报告,申请市级复验。根据复验情况,市粮食增产项目办公室向市项目领导小组和辽宁省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市级复验后申请省级终验。竣工验收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要求上报省有关部门。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
  (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是否完备,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建成项目的管理。
  (一)档案管理。年度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各项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项目申报资料、审批资料、财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招投标资料、固定资产移交资料等要分门别类、规范整理,以备查验。
  (二)固定资产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交接和登记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田间工程尽可能移交至农民手中,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至相应的使用管理部门。基础设施项目要建立工程养护使用管理制度。每项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或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后期管理、养护制度,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各区市县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各项工程的建后管理制度。对建成项目,要形成项目建设成果表,标注项目建设位置图。大连市和各区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建成项目数据库,对建成项目建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以区市县为单位,细化到乡镇,并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按程序报批后,向国家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央投资补助占总投资的80%,中央补助投资为基本建设投资。为减轻县级财政负担,我市的20%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市政府协调解决,超标准部分由项目区市县自行解决。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并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市、区市县两级项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本级农业、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第十六条 各项田间工程建设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项目区内土地平整,灌排、农机通行、农技服务等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水资源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粮田。
  第十七条 建成稳定的良种供应及检测体系,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的繁育基地。项目区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商品化供种水平提高到85%以上。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完成《规划》确定的粮食增产任务。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粮食单产水平明显提高,粮食商品率、粮食人均占有量及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完备,并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项目区市县依据本实施细则制订更加详细、符合当地实际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按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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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连政办发 ﹝ 2005 ﹞ 10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下称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和市容环境,提高步行街的商业档次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步行街东至龙尾河、西至盐河、南北至步行街附街(含附街)。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新浦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城管、房管、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物价、法制、质监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步行街的区域规划、商业布局、综合管理和相关监督协调工作。
步行街管委会下设连云港市陇海步行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在管委会和新浦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步行街的日常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公安、城管、工商、地税、房管等行政管理机关向步行街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组成陇海步行街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在管委会统一领导和管委办具体指导下,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步行街的治安、交通、消防、市容和环境卫生、工商、税务、房产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权责一致、精简高效原则。涉及步行街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管委办工作。
第六条 管委办负责指导步行街的房屋产权人及其经营户按照步行街区域规划、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范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步行街房屋租赁经营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与承租经营人参照房屋租赁指导价等规定签订一定期限、相对稳定的《房地产租赁契约》,报执法大队代办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执法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步行街经营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名街、名品、名店和文明示范街等规范要求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做好售后服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提倡明码实价,禁止价格欺诈;
(三)按照步行街区域规划、商业布局、功能定位以及规定的经营服务时间等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照步行街美化亮化管理规定,确保店堂和亮化设施按时亮化;
(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卫生规范要求建立市容环卫责任人制度,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义务;
(六)自觉服从管委办和执法大队的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执法大队在职责范围内直接或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步行街范围内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散发、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和橱窗、房顶等部位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三)超出门(窗)槛店外摆摊、占道经营、摆放广告牌、堆放杂物、乱搭乱建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倾倒和乱扔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
(五)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占用、损毁、封闭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六)在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违反有关城市管理规定安装空调、冷却设施的;
(八)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喇叭(音响)播音以及其他产生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的;
(九)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的气体物品,倾倒有毒、有害和其他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液体、物品的;
(十)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的;
(十一)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偷取草花和盆花的;
(十二)擅自砍伐、移植、截锯树木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执法大队在职责范围内直接或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步行街的墙体、楼顶空间、天桥过道、灯杆、广场、街道及绿地等公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占用。
利用上述公共设施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统一由管委办管理,依法需要许可的,可以向执法大队申报,由执法大队按规定办理。
(一)设置店名牌匾、楹联、横幅、气球、拱门、张贴栏等户外广告的;
(二)占用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的;
(四)从事文化、商业、旅游等群众性聚集活动的;
(五)其他应经行政许可的行为。
上述行为未经依法许可的,执法大队应当进行劝阻或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拒不执行劝阻或制止处理的,由执法大队在职责范围内直接或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由管委办按照步行街美化、亮化规划方案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一)进行沿街建筑外立面装修;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
(四)其他影响景观的行为。
上述行为未经依法审批或者违反规定的,由执法大队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步行街交通管理规定和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制订,执法大队负责实施。进出步行街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步行街实行步行区管理;
(二)步行街步行区禁止自行车以外的车辆擅自进出;
(三)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修车等特许车辆按规定行驶停放;
(四)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时间按指定地点停放。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执法大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管委办应当加强步行街公共场所安全防火工作,督促责任单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
第十四条管委办根据管理需要公开招聘步行街物业服务公司和广告公司,实施对步行街的物业和广告服务。步行街临街单位和经营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步行街物业服务公司交纳公共服务费。
第十五条 步行街地下管线、管道设施由产权部门负责维护保养,路面和公共设施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管委办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步行街的户外灯光亮化系统由管委办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商店外立面灯光由管委办规划设计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商户安装和养护;公共场所的灯光除路灯由路灯管理部门实施养护外,其余均由步行街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养护,管委办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步行街公共场所的室外休闲设施、景观亭、小品、喷泉等由管委办统一管理,确保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 执法大队相关组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步行街的相关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管委办可依据本规定制订步行街管理行为规范、标准和实施细则,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51号

2001-07-13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豫地税发[2001]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第一条规定的“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是指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权限应在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
  二、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批准企业债转股的批复文件;
  (二)所欠债务已经停止计息;
  (三)国有产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四)债转股企业已按规定或协议进行账务处理;
  (五)企业重新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
  三、债转股实施工作未全部完成的企业,其所得税征管权限已经按照财税[2000]2号文件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的不再调整;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债转股实施工作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