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13:42   浏览:9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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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中国 柬埔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柬埔寨王国首相洪森于2013年4月6日至10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了洪森首相,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洪森首相会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会见了洪森首相。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柬建交55年来,由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国老一辈领导人和诺罗敦·西哈努克太皇共同缔造和精心培育的中柬传统友谊历久弥坚,不断发扬光大。双方高度评价2010年中柬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新进展。

  双方同意成立两国政府间协调委员会,共同落实好此访期间签署的《关于落实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统筹协调和全面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三、2013年是中柬建交55周年和“中柬友好年”,双方已就有关活动方案达成一致,宣布启动“中柬友好年”,同意共同办好各项活动,扩大友好交流,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

  四、双方同意,继续保持高层交往势头,加强政府、议会和政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深化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加强多层次沟通协调。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外交部合作,落实好两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定期举行中柬外交磋商,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保持密切沟通。进一步密切两国防务、执法安全等领域合作,维护各自国家安全,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五、中方重申支持柬埔寨坚持独立自主,走符合自身国家利益的发展道路。柬方重申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继续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六、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长足进展表示满意,同意加强经济发展战略协调,重点推进农业、交通基础设施、能源、电信、水利等领域合作,提升两国经贸合作水平。双方同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双边贸易稳定增长,争取实现2017年双边贸易额50亿美元目标。中方将继续鼓励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农业、水利、工业、旅游、经济特区和合作区建设、能源矿产等重点领域与柬方加强互利合作。

  七、中方将继续支持柬发展旅游产业,鼓励更多中国公民赴柬旅游。双方同意积极考虑扩大两国间航权安排,支持和推动双方空运企业增加两国间的航线航班。

  八、双方同意,加强在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重申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和东盟在东亚合作中的主导地位。中国赞赏柬埔寨长期以来为推动东亚合作和中国-东盟关系发展所做的努力。

  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亚洲合作对话等区域合作机制中的协调配合。中方愿与柬方共同努力,以今年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为契机,全面落实中国同东盟国家领导人达成的各项共识,不断深化和拓展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贸、互联互通、海洋、社会人文等各领域合作,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更大贡献。双方认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共同努力,继续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积极开展南海务实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

  九、双方对洪森首相访华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此访对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洪森首相对访华期间受到中方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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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

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党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近年来,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企业科学发展中心任务,立足岗位,践行宗旨,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为中央企业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调结构、促改革、上水平,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实现逆势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北京奥运会、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以及汶川抗震救灾、西南地区抗旱救灾和青海玉树抗震救灾等关键时刻,中央企业充分发挥了“顶梁柱”作用,各级基层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发扬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和特别能奉献的精神,开拓进取,奋力拼搏,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使中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履行责任、担当大任,国资委党委决定,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党委等149个先进基层党组织、巨晓林等155名优秀共产党员、贾光生等95名优秀党务工作者予以表彰,并分别授予“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中央企业优秀共产党员”、“中央企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同时,追授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黄忠伟同志“中央企业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此次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是中央企业生产、经营、科研、管理、党务等方面的优秀代表。他们中有在抗震救灾中听党指挥、冲锋在前的一线党组织;有在重点工程中攻坚克难、勇担重任的行业专家和技术能手;有刻苦钻研、勇攀高峰的知识型农民工;有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经营管理者;有淡泊名利、默默奉献的党务工作者;有情怀高尚、用全部积蓄捐建希望工程的退休职工。他们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中央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国资委党委号召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把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中央企业的创新优势、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当前,全党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和开展“四强”党组织、“四优”共产党员争创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党员责任岗、党员品牌工程、党员攻关项目等,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进一步增强中央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为推动中央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新乡市优抚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优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优抚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新乡市优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使其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通知》(国办发[199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豫政[1999]2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优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1]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等国家财政负担人员。
第三条 优抚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财政拨款、市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
第四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金(保健金)每年发放两次,并按规定的标准,每半年的第1个月发放1次;“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的抚恤金、补助金每年发放4次,按规定的标准每季度的第1个月发放1次。
第五条 凡在中央、省财政负担的优抚资金未下达之前,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按季提出资金预拨计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预拨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在收到资金的5日内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第六条 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按照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执行区别优待政策,并于国庆节前定额发放。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以后仍达不到当地中等以上生活水平的重点优抚对象,按中共新乡市委新发[2003]4号文件规定标准发放优待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上级下拨的专项优抚资金到位后,连同本级应匹配的补助金、优待金,要及时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组织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 为管好用好优抚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建立跟踪反馈制度,按季向当地政府、上级财政、民政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对上级和本级配套的优抚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对因截留、挪用、滞留等原因不能确保优抚对象及时足额领到优抚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