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中国船舶检验局 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73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73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为发展我们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保证相互代理船舶技术检验和入级业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直接接受船厂、设计部门、船长、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的申请,相互代理缔约另一方国籍的或具有或要求取得缔约另一方船级的船舶的技术检验、发证和入级业务。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相互代理的工作如下:
一、监督船舶的建造、改建和修理;
二、监督船用机械、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试验;
三、进行营运中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
四、签发船舶证书和有关文件。
第三条 缔约双方相互代理船舶技术检验的范围如下:
一、船体和舾装;
二、泵和管系;
三、锅炉、受压容器、热交换器;
四、机械装置和电气设备;
五、救生、消防、声光信号、无线电通讯及导航等设备;
六、货物冷藏设备;
七、货物装卸设备;
八、稳性和抗沉性;
九、核定干舷和乘客定额;
十、吨位丈量。
第四条 缔约双方相互提供各自现行的船舶规范、规章、船舶证件样本、印模以及船舶检验费规定。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修改、补充本。
第五条 缔约双方相互代理本协议第二条第一、二款所述的工作,应以船级所属一方的规范或双方事先特别同意的规范为依据,并按执行检验一方的工作规程进行。
缔约双方相互代理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工作,可以依据各自的规范和规程进行。但缔约各方均不得仅仅根据各自的规范,提出改变船舶结构或增添设备的要求。
第六条 船舶建造、改建和修理工程的技术设计,由船级所属一方审定;必要时也可委托执行检验的一方根据缔约双方事先特别同意的规范审定。
第七条 在船舶的建造、改建或修理工程检验完毕后,执行检验的一方应将所有试验证件、材料和设备等的证书,寄交船级所属的缔约一方。
执行检验的一方应对将授予船舶的船级提出建议,并签发临时船级证书,但最后的船级只能由船级所属一方授给。
第八条 缔约双方相互接受缔约另一方政府的委托,按照委托方的国家规定和双方承认的国际公约,执行船舶检验工作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如国际载重线证书、各项安全证书和吨位证书。
缔约双方相互代理营运中船舶的上述证书的展期和年度签证。
第九条 本协议所述各项检验工作完毕后,执行检验的缔约一方应按照自己的有关规定和证书格式签发全部必需的证书、文件。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证书、文件均用执行检验一方的本国文字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每种证书、文件的正本直接发给船方,副本两份寄交缔约对方。
第十条 当缔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代表缔约另一方进行工作时,所发证件应注明受缔约另一方的委托签发。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执行代理工作的报酬,按照执行工作一方的规定,直接向申请人收取。
本协议不要求缔约双方相互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紧密合作,除上述条款外,将交换下述资料:
一、有关船舶科学技术方面的经验和成就;
二、有关船舶检验的规则和指导性技术文件;
三、缔约各方应邀参加的国际会议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应将其能承担本协议中所列各项工作的分支机构名单和地址,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缔约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要求终止本协议,在用书面通知对方满六个月后,本协议即行失效。协议终止之日,已经开始尚未完成的工作,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继续进行到完成为止。
本协议于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克罗地亚-塞尔维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
局 长 局长工程师
李 清 米洛德拉格·布洛达里奇
(签字) (签字)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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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法制局改为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公
室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法制局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的职能,划归政府各有
关职能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年度政府立法的
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修改、审核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负责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翻译、审定其外文版本。
(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
监督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
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
盾和争议。
(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办理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
行政应诉事务;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
流。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行政处(与人事教育处合署)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督办、保卫、财务、接待、信息管理
和人事教育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承办地方性
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和外文版本的翻译、审查工作;
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法制理论的研究及交流。
(二)法规一处
具体承办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民政、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外事、民族
宗教、档案、科技、知识产权、教育、体育、旅游、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
障、人事、编制、侨务、台务、信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制工
作。
(三)法规二处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证券、经济贸易、交通、外
经贸、电信、邮政、建设、规划、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质量技术
监督、药品监督、农林水、环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政府法制协调处(挂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牌子)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监督
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组织
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
盾和争议;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办行政管理方面的综
合性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
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授权办理省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复议处(挂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
诉事务;依法审查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规定;依法纠正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
或提出处理建议;研究提出配套、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
协调、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建和工、青、妇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
(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
核定事业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