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以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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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以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以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3〕价字102号《加强物价管理,充实检查人员的报告》,提出在各地设立物价检查所,全国需要增加事业编制二万四千人,其中包括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四千人,此件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这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落实中央、国务院
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指示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现将新增人员编制、劳动指标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州、盟)、大中城市和市辖区、县(市)设立物价检查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行使物价监督检查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物价检查工作。物价检查所受同级物价部门领导。各地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的编制人数和劳
动指标,由省、市、自治区在分配的编制总数和新增劳动指标中酌情分别确定。不要因此减少行政编制。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兼顾农村大集镇的物价检查工作。各省、市、自治区新增事业编制和劳动指标的分配名额见附表,其中除省、市、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分配适当名额
外,其余均请分配给地、市、县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二、各地物价部门新增加的事业编制二万四千人,其中:一万二千人通过调整解决;一万二千人从社会上招收录用,并相应追加劳动指标。增加二万四千人的编制,按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应增加的事业经费,从1984年开始,京、津、沪三个直辖市由财政部追加经费,列入地方财政
预算;各省和自治区经费全部列入地方预算,年终按照中央和省、自治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的办法,单独结算。预算科目从1984年开始在工交事业费类中增设“物价事业费”一款。
三、新增事业编制人员来源:(一)社会招收录用一万二千人,按照规定从城镇高中毕业的待业青年中,经过考试择优录用(也可从近两年来参加高考成绩接近录取分数线的城镇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一部分)。有的省、市、自治区如因条件限制,为了保证人员质量,从社会招收录用
的人数也可以少于分配的劳动指标,改由调整选调;(二)调整选调的一万二千人,应从机关、事业、企业现有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以及从大学和中专毕业生中分配。
四、这次增加的人员属于国家干部,担负着对工商等部门和企业、事业进行物价监督检查和调查农产品生产成本的重要任务,因此一定要严格把关,全面考察,保证质量。
选调在职干部的条件是:(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有志于物价工作;(四)高中文化程度,懂得财会知识,具有一定的财经工作经验;(五)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身体健康。对于经济部门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骨干
和相当于经济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文化程度可以适当放宽。
军队转业干部应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中选调。
五、干部的选调和录用,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从社会上招收录用干部,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47号文件《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从社会上招收录用的干部,要在一九八四年十月底以前结束。选调在职干部要在一九八四年底基本配齐。
六、新录用干部的培训。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人员应严格训练,严格考核,再任用”的批示精神,分别由省、地两级物价局(物委)对新录用的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三四个月的专业训练,学习有关物价检查、农产品成本调查的基础知识,经过考核成绩及格后再分配工作。对选调
的人员也要进行培训。
七、各地应根据上述办法,加强对干部选调、录用工作的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严禁营私舞弊和搞不正之风。请你们在今年十二月底将选调、录用干部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我们。选调、录用干部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上报。
以上通知,请即研究执行。



198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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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建立中外合资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建立中外合资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去年以来,我行在探索成立中外合资机构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个别行未经总行批准,甚至不向总行报告,自行与外商洽谈、签约建立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其他实业性机构,并擅自注入外汇股本;有的行急于求成,乱向国外代理行发兴
建合资银行的建议函电。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行声誉。成立中外合资机构,关系到我行的整体利益和整体形象,必须严肃认真,统一规划,统一步骤,统一对外。为此,现就我行建立中外合资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分行是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无权代表中国工商银行与外商洽谈、签约在国内外组建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性公司及中外合资实业公司。各地成立上述合资性公司应由总行统一规划管理,统一对外谈判,统一对外签约,未经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或授权不
得与外商商谈一切与此有关事宜。
二、各级分行正在和将要与外商洽谈、签约的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性公司和实业公司,未经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必须立即停止进行,不要再主动与外方商谈此事。如外方主动提及此事,要做好解释工作,处理好善后事宜,维护我行声誉。
三、各行已经与外商签约建立的和已签定意向书的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实业性机构,必须在8月15日前上报总行。
四、此文下达后,如再发生此类事件,以违犯金融纪律论处,要追究有关行领导的责任。



1993年7月17日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业部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10〕46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超过上述国家标准的拖拉机,不得进行登记、检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各地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

  二、严格执行费率标准,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拖拉机交强险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拖拉机交强险手续费。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举报。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总公司、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区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及时承保。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如果发现当地保险机构有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承保或拒绝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等情况,要积极向当地保监局反映。

  三、继续探索完善费率,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

  对于2009年7月1日以前登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运输型拖拉机,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妥善处理,符合机动车标准的要力争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确保拖拉机交强险真正发挥支农惠农的作用。

  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述运输型拖拉机仍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且综合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当地保监局与当地农机等相关部门可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协商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并报中国保监会和农业部备案。

  各地保监局、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各保险机构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工作中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进一步研究探索按照功率、载重吨位、使用性质等风险因素细分拖拉机档次,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平稳持续发展。

  四、加强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当地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水平。对于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或以无保单和计算机故障等各种理由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以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

  各保险总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拖拉机交强险。对以任何理由限制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业务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全部业务经营,并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对于2009年7月1日后仍违规违法发放拖拉机牌证者,绝不姑息,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