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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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发[1995]10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蓝印户口所需的材料
(一)符合《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在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房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需由购房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有购房产权证书、市公证机关出具的购房人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二)外商和港、澳、台胞在南京市市区投资的,可为其亲属申请办理蓝印户口,应由投资者提出申请,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验资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投产或开业的证明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
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三)外省、市单位或个人在南京市市区范围内投资的,可为本单位职工或亲属申报蓝印户口,其手续材料同上。
(四)在市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省、市科技人员申办蓝印户口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经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聘书(包括本细则实施前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协议书),所在单位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业绩证明、聘用期限证明材
料、本人高级职称证书。
(五)在市区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申报蓝印户口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按纳税渠道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和无偷税行为证明。
本条(一)、(二)、(三)、(四)、(五)申报蓝印户口人员,除分别提供上述材料外,申请人尚需提供经房产部门或市公证机关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籍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第三条 蓝印户口的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具备了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可以向合法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公安派出所根据《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政策,审核并确认应予办理蓝印户口的人数、落户地点、交费标准,报市公安局审批后发给申请人《南京市城市附加费交纳通知单》。《南京市城市附加费交纳通知单》由市计划委员会印制,一式三联。
(三)申请人持市公安局开出的《南京市城市附加费交纳通知单》一、二联到南京市投资公司(太平北路82号7楼)办理交费手续,市投资公司根据通知单所列金额收取费用,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四)市公安局审核申请人交来的收款凭证和《南京市城市附加费交纳通知单》一联后,按照蓝印户口正常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签发《南京市登记蓝印户口通知》,市区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凭通知办理登记手续,并纳入常住人口管理。
第四条 按照《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持有南京市市区“蓝印户口”的人员,在子女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等方面享受南京市市民的同等待遇,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转为正式户口的办理程序
(一)按照《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持蓝印户口满三年后,转为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除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违法犯罪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外,尚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商品住宅房人员需提供房产产权证明。
2、外商、港、澳、台胞和外省市单位或个人在南京市市区范围内投资人员需提供原投资存续证明。
3、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需提供仍然在聘证明。
4、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依法纳税证明。
(二)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转为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需由市公安局根据蓝印户口人员原户籍性质,分别签发市计委统一印制的《南京市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或《南京市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基层公安派出所、粮管部门凭证办理户粮手续。
第六条 持有南京市市区蓝印户口的妇女,在持蓝印户口期间所生的子女,在其母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后,可按随母落户的原则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再申请办理蓝印户口,但必须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出生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母子(女)
关系公证书。
第七条 蓝印户口的计划管理
(一)南京市蓝印户口实行计划指标和政策规定双重控制的办法,由市计委根据市区人口规模、城市基础设施等情况,确定出每年办理蓝印户口的数量,并在每年年初的城镇人口机械增长计划中专项下达,市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市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蓝印户口转为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时所需的“农转非”和城镇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数,由市计委专项安排。
第八条 附加费收费管理
(一)市投资公司负责具体收取附加费,所收费用按月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并向市计委报送附加费收费情况。
(二)按照《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附加费的支出主要用于市十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具体比例为:80%用于十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6%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6%用于副食品基地建设,8%的管理费(其中市公安局6%,市投资公司1%,市控制人口管
理办1%)。
(三)市计委根据实际办理人数和收费情况,结合十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进度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四)用于十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划拨市投资公司,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下达文件划拨有关单位。
(五)持有蓝印户口期间,凡因违反《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不能转为南京市市区常住正式户口或自愿放弃转为正式户口的人员,原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附加费,不再退还。
第九条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中合法固定住所系指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宅房、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分配提供的住房等。
亲属系指直系和旁系亲属。
第十条 蓝印户口不得在市区内办理迁移手续,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报市公安局审批。有关蓝印户口户籍的正常管理,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计划委员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19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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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娄底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三日



娄底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

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行县(市、区)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表册。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联席会议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民政、公安、卫生、经管、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常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劳动保障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劳动保障局,其工作经费由财政适当安排。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发放,并配合国土资源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名单的审核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保经办机构职能,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做好新征建设用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土地补偿费的解缴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审计、卫生、监察、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本办法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因婚嫁将户籍迁入本地,且在迁入地和迁出地都未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第七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一)历次征收、征用土地中已得到安置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退职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五)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者;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对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实行调地安置,调地安置有困难,且征地后人平耕地面积小于0.25亩、政府规定的人平专业菜地和精养鱼池面积小于0.1亩(以户为单位核算)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九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的程序: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再返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一律以公历计算),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但包含16周岁以上的在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为第一年龄段);

(二)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以下简称为第二年龄段);

(三)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以下简称为第三年龄段);

(四)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为第四年龄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来源包括:

(一)新征建设用地按20元每平方米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土地补偿费的25%;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5%;

(四)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六)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及时足额划拨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将前款第(三)项费用和财政补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付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补助费和基本养老生活费;

(二)支付参保人员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费;

(三)支付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个人缴费支付余额的继承部分;

(四)政策规定应该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转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专户中应分设个人帐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运行,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有一定量的储备,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四章 就业与培训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与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二、三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初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等定额补贴,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给予适当职业介绍补贴。上述经费及补贴,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定点培训机构对被征地农民实施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前,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指导、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对象,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政策扶持。



第五章 养老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 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5年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的12%。享受补贴期间,个人缴纳其缴费基数的8%。招用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10%,补贴年限为5年。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其本人缴纳。上述补贴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性付清,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时止,再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也可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预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已农转非的第三、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可参照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中一次性补助5年。标准为:五年缴费基数之和的10%。

第二十三条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三年龄段人员,进入第四年龄段后,本人申请参加养老生活保障,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第四年龄段人员缴纳基本养老生活保障费,自愿选择档次,缴费档次分为两档。Ⅰ档每人每年缴纳1500元,月养老生活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低保标准的1.3倍;Ⅱ档每人每年缴费1000元,月养老生活费为统筹地区低保标准。按其本人距73周岁的相差年数(最低不少于3年)一次性缴费。从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生活保障费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相关档次待遇。

第二十五条 73周岁以上(含73周岁)高龄被征地农民和第三、四年龄段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免缴养老生活保障费,享受养老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实行个人帐户管理,并按银行储蓄利率计息。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费人平的60%与个人缴费一并记入个人帐户。根据当年养老生活费标准按个人帐户资金占6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资金占40%的比例支付养老生活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核定低保对象时,就业补助、养老生活保障费、养老生活补贴的50%不计家庭收入。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户籍迁出统筹地区或出国(境)定居,不改变与所属经办机构的参保关系,其个人帐户不作转移。本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退还个人帐户本息,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养老生活保障费未领取完的部分可依法继承,并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付丧葬费,标准为本人当年4个月的养老生活费。享受免缴待遇者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当年4个月的养老生活补贴。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条 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的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5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的3%。用人单位招用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应为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办理参保手续。享受5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3%。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其本人缴纳。

第三十一条 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和第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被征地农民,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过去被征地农民,参照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第三、四年龄人员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没有农转非和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过去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可适时调整个人缴费、就业补助费和养老生活费发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关于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

产业损害调查局


调查函[2003]13号

关于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

  根据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报名情况,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在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后,确定参会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和听证会程序如下,请各利害关系方按听证会要求准时参会。

  附件一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参会名单

  附件二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程序

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参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申请人类别
代理律师事务所
参会人数

1
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 国内生产者
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17

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南造纸厂
2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
2

3
日本国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君合律师事务所
4

4
韩松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2

5
南韩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6
启星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7
新湖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2

8
韩国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金诚律师事务所
1

9
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10
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11
丰满制纸株式会社 国外生产者
  1

12
斯道拉恩索公司 国外生产者
环球律师事务所
5

13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 国外生产者
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4

14
上海田源纸业有限公司 国内进口商

1

15
大永纸通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事务所 国外出口商

3

16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国外出口商

1

17
韩国(株)大兴贸易北京代表处 国外出口商

1

18
三井物产(株)北京事务所 国外出口商

1

19
北京印刷协会 用户
北京宝华德律师事务所
3

20
北京佳信达艺术印刷有限公司 用户

1

21
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用户

1

22
北京金冠方舟纸制品有限公司 用户

2

23
天津新华印刷一厂 用户

1

24
江苏省出版印刷物资公司 用户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2

25
韩国驻华大使馆 外国使馆

2

26
美国驻华大使馆 外国使馆

4


 

 

附件二:

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程序

 

2003年2月26日上午

序号
时间安排
发言单位

1
8:00 9:00
听证会签到

2
9:00 9:15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介绍首席主持人和其他主持人;
2、首席主持人主持听证会;

3、主持人宣布申请参会利害关系方身份审查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4、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发言次序。

     9:15             发 言 开 始
3
50分钟
本案申请人: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造纸厂及其代理人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4
30分钟
部分韩国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5
10分钟
韩国驻华大使馆发言
6
20分钟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及其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发言
7
10分钟
美国驻华大使馆发言
8
机动30分钟
主持人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并请当事人回答

 

2003年2月26日下午

序号
时间安排
发言单位

      2:00             发 言 开 始
1
20分钟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2
20分钟
日本国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言
3
10分钟
出口商代表韩国(株)大兴贸易北京代表处发言
4
10分钟
国内用户江苏省出版印刷物资公司发言
5
10分钟
国内用户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发言
6
25分钟
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最后发言
7
15分钟
部分韩国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发言
8
10分钟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发言
9
10分钟
日本国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最后发言
10
10分钟
美国米德维实伟克公司及其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最后发言

   机动20分钟
主持人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
      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注:根据现场情况,主持人可以对发言时间和顺序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