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邮政总局关于法院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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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邮政总局关于法院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邮政总局关于法院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的通知
1991年7月11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邮电部邮政总局1990年11月30日《关于法院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的通知》(邮政〔1990〕211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附:邮电部邮政总局关于法院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的通知 邮政〔199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取消邮件回执业务后,给法院审判文书的寄送带来一些问题。为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经研究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对各级人民法院按挂号信函邮寄的诉讼文书可以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其收寄和传递处理手续仍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划》的有关规定办理。附回执邮件资费标准:除按国内邮件资费标准收取相关邮件挂号信函资费外,每件另加收回执费0.50元(如每件20克以内附回执的挂号信函应收取1.00元)。如要求将回执航空寄退的,每件回执还应加收航空费0.50元。
请即通知所属各局届时按照执行。
199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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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因它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罗诉权。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观点不同。
(1)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诈害行为)绝对无效的形成权。依此说,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它虽合于理论,但如债务人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利益,债权人仍需再行使代位权,始能达到保全债权目的,与法律设立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本旨相背。
(2)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其内部又分为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及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依此说,撤销权诉讼为给付之诉。其不足在于,难以解释债务人的行为有效时第三人何以应负担返还义务。
(3)折衷说认为撤销权诉讼通常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两种性质。我国学者多采此说。
(4)责任说将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种伴有“责任上的无效”效果的形成权, 撤销权诉讼便是一种形成诉讼。 其基本构思是,迄今为止的学说认为,是财产从债务人名下转移到受益人处(财产流失的物权效果)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实际上(在物权上)须将取回的财产归到债务人名下。责任说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准确以言,是财产物权流失的反射效果同时使它不再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责任法上的效果)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只要撤销这一反射性效果使之归于无效即可。撤销的效果是使撤销的相对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换言之,撤销的相对人只是被置于一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责任),因而对于债务人的地位并不生任何影响;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仅以受益人或者转得人为被告即可,并不必以债务人为被告。就债权人与撤销的相对人之间的责任关系的具体实现而言,债权人可以请求通过强制执行来直接实现(作为撤销的结果,债权人拥有了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强制执行容忍请求权),不必将脱逸财产实际归还给债务人。使责任关系具体实现的手续,是根据与撤销诉讼一起或者另行提起的责任诉讼(作为一种给付诉讼的强制执行容忍诉讼)。该说的难点在于, 与德国法不同, 日本法上没有责任之诉的诉讼形式。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决定

(2004 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审查意见,决定批准《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