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拆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8:12:06   浏览:8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物资部拆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物资部


物资部拆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990年3月8日,物资部

第一条 为确保拆船安全生产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拆船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安全环保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污染措施,做到“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生产和安全环保工作。
第三条 拆船行业全体干部和工人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环保负有领导责任,主管生产副厂长(或副经理)要分管安全环保工作,企业要配备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担负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论是拆船厂直接指挥拆解队(或车间)进行废船拆解,还是由拆解队(或车间)按经济承包合同进行废船拆解,都必须规定安全防污染要求与指标。
第六条 拆船队伍要相对稳定,技术熟练的本拆船厂工人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拆船队伍负责人对废船拆解安全环保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抓好安全环保工作。
第七条 拆船厂制订废船拆解工艺方案,必须有本厂安全环保监督部门或专职人员参加。安全员与环保员必须经常巡视生产现场,对拆解作业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行为,及时督促排除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下令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组织排除。险情解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 要建立安全环保教育制度。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班前安全环保教育和班后检查,新工人入厂和调换新工种时,必须首先进行三级(入厂、车间、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各技术工种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按规定考试合格后,才准许上岗操作。
第九条 坚持安全环保定期检查制度。各拆船厂都要建立厂拆解队(车间)、班组的检查制度,并按期将检查情况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拆船主管部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本地区安全环保大检查。对检查有问题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第十条 废船冲滩、进入或停靠拆解码头后,要组织人员昼夜值班,防止火灾、盗窃、跑船及其他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拆船厂必须做好汛期和台风季节的安全环保工作,及时加固废船系泊,检修机械、电器、库房,备好应急用品,防止跑船,沉船及其他事故发生。位于长江沿岸的厂点,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清除滩地上的障碍物和可能被洪水浸泡的各种污染物,组织抗洪抢险队伍,建立值班制度,按当地防汛部门要求做好清障护堤工作。
第十二条 废船拆解前,必须做好各项安全环保准备工作,制订具体的拆解工艺方案和施工作业计划,其中包括防止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有害气体窒息、断船、沉船、跑船、污染等事故的措施,经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区)、市拆船公司备案。在拆解过程中,如需修改工艺,必须经主管生产技术的副厂长(副经理)批转。
第十三条 废船拆解前,企业主管领导人要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环保监督等部门,以及拆解队(车间)负责人亲临现场,检查安全环保工作准备情况。拆解的废船应设置上下扶梯,开辟安全通道和通风采光孔,保证工人安全作业和紧急状态下人员的撤离和救护。
第十四条 废船船体正式动火前,主管生产的厂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拆解队负责人,对船上的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以及各种污染物进行清查、登记,按工艺要求逐一清除,并核查清除结果,办理交接保管手续。登记资料由厂部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废船拆解动火程序。在废船正式动火前,必须清舱、测爆,并配备好应急消防力量。拆解队负责人要在清舱、测爆合格后,向厂领导提出报告和动火申请。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核查,确认无危险后,批准动火并发布动火令。必要时可由厂长(经理)主持动火仪式。
第十六条 凡在油舱、机舱、冷藏舱、油柜、油箱,及其他原为密封容器等部位明火作业前,应经测爆人员测爆合格后,符合安全条件,由拆解队负责人向主管厂领导提出报告,由主管领导复查确认,签发动火证,方可在看火员、消防员配合下开始动火作业。
第十七条 拆解未洗舱的油轮,拆船厂要与当地安全、劳动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研究洗舱与拆解方案。拆解施工时,当地安全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拆解船况不熟悉的废船时,主管领导要组织技术人员、安全环保部门、拆解队伍负责人、班组长尽快熟悉船况,并邀请当地主管部门或有关专家参加,制订拆解工艺,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废船拆解过程中,厂领导应经常在现场巡视、检查。在倒大排、放大块和起吊大件时,拆解队(车间)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检查指挥。危险作业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设立警戒及明显标志,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第二十条 拆船厂必须具备下列防污设施和器材:残油储存装置、油污水接收处理设置、围油栏、吸油材料或消油剂、电石渣及其废水处理设施、垃圾堆场等,并明确各种防污设施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废船上所有油污杂物(包括油脚、油漆、铁锈、玻璃纤维、泡沫塑料、石棉、生活垃圾等),要集中运到岸上统一处理。玻璃纤维、石棉要装袋,不得散落在地上。带有油污或其他污染物的拆解物品一律不准丢入水中。
第二十二条 拆船厂排放的各种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经过当地环保或港监部门批准。拆船厂要定期进行厂区水域水质检测,检测结果保存备查,要主动邀请和接受环保港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拆船厂必须具备消防器材和应急抢救器材,并做到随时可用。消防人员每年要演习一至二次。
第二十四条 拆船厂必须建立各种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制度,及其安全操作规程。尤其是各种起重运输设备和钢丝绳、吊钩以及电气设备要经常维护保养更新,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在吊运现场,特别是靠近吊运物件处,绝对不准站人和行人。
第二十五条 拆船厂要按规定发给职工(包括在厂临时工)劳动保护用品。职工要按规定正确配带和使用劳保用品。进入拆船作业场地,一律要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发生死亡、工伤、火灾、污染等各类事故,应立即组织救护和抢险,并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发生严重污染事故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或港监部门,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主管部门要立即派员协助进行调查,搞好善后处理,拆船厂应停产整顿,待制订出新的预防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种事故都必须按规定及时填报事故统计表。重大火灾、爆炸、沉船、断裂及死亡事故,要一事一报。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都要追究厂领导的责任。对安全环保人员忠于职守,及时发现隐患并制止事故发生有功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责任者,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拆船厂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本单位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相矛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避免非典型性肺炎病毒的传播,唐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控制非典型性肺炎病毒的传播,减少污染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75号《关于非典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垃圾处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和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冀卫疾控宇[2003]第12告印发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理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六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以及民工、旅客等暂在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此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是指唐山市六区指定的收治非典病例或疑似患者的专科门诊医院、综合性医院所设的发热门诊所产生的各种医疗、生活和其它废弃物,以及因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患者而实行封闭隔离措施的居民楼(含平房)、宿舍或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其它可能感染非典病毒需销毁处理的一切废弃物品。
第四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由唐山市宝洁医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负责统一收运和处理,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清运处理。
宝洁公司设突击小分队,24小时值班待命。突击小分队负责进行清洁消毒,封闭垃圾道,并在隔离区放置专用收集桶。
第五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收集。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采用一次性专用收集桶收集。收集桶直径在50厘米以下,桶身上喷涂红色或橙色十字和“生物危险品”字样。
医疗卫生单位,应设密闭式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专用收集间,并设专人收集管理和登记造册。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应采用双层塑料包装,确保不破不漏。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市卫生局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后,装入专用收集桶中,盖好桶盖,并用宽度在6厘米以上的胶条缠三圈以上。封闭严密后放入专用收集间,按卫生部门指定的有效消毒药品用量浓度再次进行消毒,作用6O分钟以上,由医院消毒管理人员签贴“已消毒”标志,并填写签发人姓名、时间。
实行封闭隔离的居民住宅、职工宿舍、单位等场所,非典病例和疑似患者被送治、隔离后,区卫生防疫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消毒,并填写《非典病毒污染物认定报告单》报市非典办,由市非典办立即通知宝洁公司,宝洁公司要在2小时内清掏完垃圾道(或垃圾斗等容器)内的垃圾,进行清洁和卫生消毒,焊死垃圾道。按每标居民楼配送一个专用垃圾收集桶(箱),或按实际需要量配送。
第六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运输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采用专门车辆运输,车体应完全密闭,无破损,车体明显部位喷涂红色或橙色十字及“生物危险品”字样。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专用车按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实行夜间运输,日产日清。除突击小分队外,正常运输作业必须在晚8;00后至次日凌晨 5:00前完成。装载有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车辆,行驶途中应鸣报信号,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可不受交通信号灯限制,尽量减少运输途中行驶和停留时间。
医疗单位按宝洁公司指定的收运时间,设专人与宝洁公司进行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交接,并当场填报环卫部门统一制发的“唐山市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专用交接单”。
在非典隔离区域设置的垃圾桶,由所在区隔离监管人员填写“非典病毒感染废弃物专用交接单”,由宝洁公司统一收运。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清运车辆,应随车配备消毒器具和药品,边装运边消毒,避免二次污染。
第七条 宝洁公司要严格管理,规范作业,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进场垃圾的登记、焚烧和人员防护工作。收运、处理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作业人员和消毒人员在上岗前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培训,并按防疫部门规定必须穿隔离衣、戴防护面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第八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必须全部采用高温焚烧处理,专用收集桶进厂卸车后,直接带桶送入焚烧炉焚烧,严禁拆封。所有物品(含易拉罐、专用收集桶等)均不得回收或循环再用。
第九条 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焚烧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炉内焚烧温度不低于850℃;
②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秒;
③设有二次焚烧装置;
④设有烟气净化装置,并达标排放;
⑤焚烧残渣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
第十条 其它医疗垃圾,仍按照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唐山市特种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城建字[2001]32号执行。
收治非典病例或疑似患者专科门诊医院清洁病区垃圾,要装入指定塑料袋中,密封后放入密闭箱中存放,由宝洁公司专用的医疗垃圾运输车收运并由宝洁公司焚烧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将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混入其它医疗垃圾或生活垃圾中排放。对混入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生活垃圾按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进行收运和处理。
第十二条 收治非典病例或疑似患者的专科门诊、综合性医院发热门诊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处理费用,由医疗单位按《唐山市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专用交接单》登记数量,向宝洁公司交纳;被隔离的职工宿舍、单位的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向宝洁公司交纳;被隔离的居民楼(含平房)的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市财政技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医疗单位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收集、消毒;区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隔离的小区、职工宿舍和单位的消毒。城管部门负责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统一收运,集中焚烧处理。环保部门负责医院污水、污泥处理的监控和督导,以及医疗垃圾焚烧厂的监控。
市防治非典办公室抽调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人员成立特种垃圾处置督导组,对医院垃圾、疑染非典病毒废弃物的排放进行检查、监控、督导。对不按规定进行分类盛装、定点投放的单位和个人接危险废弃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造成事故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都应设置一个集中焚烧点,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此规定由唐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节录)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节录)
国务院办公厅


(节录)
一、农药、兽药的登记制度
凡生产或进口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包括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一律向农业部申报登记;凡生产或进口兽医专用的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和化学药品、中药,须经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
记。未经登记的农药、兽药一律不准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二、农药、兽药的生产管理
农药生产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制度。凡未取得化工部门的许可证(或准产证)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对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老企业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兽药生产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管理,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制定。

凡农药项目未经化工部批准,兽药项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各地不准审批立项、对外签约和建厂或新建生产装置。
三、农药、兽药的使用管理
农药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对兽药的安全使用,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发布的有关兽药管理法规。
环保部门要补充制定对环境污染的使用准则,并加强对农药污染环境的监测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食品中的农药、兽药的残留量进行卫生监督,并参加审定农药的安全性结论。
六六六、滴滴涕、敌枯双、二溴氯丙烷、杀虫脒属淘汰品种,从一九九二年起(杀虫脒从一九九三年起)禁止在农业方面使用。在实施中,由化工部、商业部分别核实上述产品现有库存数量,由商业部会同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实物的报废处理办法,由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财务处理办法。
今后除国家指定企业生产的滴滴涕、林丹(包括少量的六六六)供出口和国家批准的特殊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这两种产品要严格按化工部下达的产量计划执行。国家工商部门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四、农药的总供需平衡、经营和进口管理
农药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每年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报国务院审定。其进口和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的有关规定。
农药除农资部门经营、农垦直供和农技推广部门有偿转让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农药进口要按照平衡确定的总指标由国家计委下达年度进口计划。具体进口品种由农业部、商业部、经贸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提出意见,经化工部审查(在计划下达的总额度内分品种和数量)同意后,经贸部门发放许可证,由中国化工进出
口总公司及由经贸部批准的有外贸进口权的单位对外订货。其他外贸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农药进口业务。边境易货贸易(统一纳入总进口额度内)可由经贸部按国家批准的额度、品种统一组织实施。外贸部门进口的农药除给农垦、农技推广系统和外贸出口基地自用部分外,其余全部交给农资
专营部门统一经营。商检部门要对进口农药严格把关。各地海关对农药进口要从严控制,对无证进口者予以没收,坚决杜绝无证进口和未经批准而发证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专营单位不准收购与销售未经登记和没有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及非法进口的农药。
五、抓紧制定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分别制定国内和进出口食品、农副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卫生部负责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业部负责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制定出口商
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各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分别定出计划,逐步实施。要在“八五”末期,全面完成主要农药品种残留和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工作。所需必要的检验仪器、标准样品和研制标准的经费,各部门要首先纳入本部门的预算计划
,仍有困难的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支持解决。各地方商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帮助解决。
六、农药、兽药残留的检测工作
农业部门、卫生部门和商检部门要分别做好国内市场和出口的农副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的检测。要严格把关。杜绝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副产品、食品流入市场,确保食用卫生安全。出口商品要符合国外市场要求。在检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从农畜
牧生产环节开始就控制农药和兽药的残留超标的因素,保证产品合格。
七、加强宣传、监督检查工作
农技推广、植保、畜牧等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懈地对农牧民、农牧业生产和加工等单位进行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危害及科学、安全用药方面的宣传教育,努力做到家喻户晓。要积极组织推广农药、兽药新品种的使用,帮助和指导农牧民科学用药。农资专营、农技推广和
农药、兽药生产单位要做好农药、兽药的售后服务工作。
工商、监察、商业、农牧业、卫生、化工、经贸、商检、海关及环保、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做好管理工作。对农药、兽药的生产、进出口、销售、环保和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对严格执法、确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对违法生产、进出
口、销售者要依法从严惩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分别按各自的职责,在一九九二年上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按本通知精神对过去已发布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进行检查,需修改和补充的要加以补充完善,并重新发布。
各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在农药、兽药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199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