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6:59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省黄金矿产资源,本着“强化开采,放宽政策,加强领导与管理”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大力发展黄金生产,特制定《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采金的地质探矿、采矿、选矿、冶炼和销售等生产全过程的各种经营管理形式。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三条 黄金矿产资源属全民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均不准开采。
第四条 经勘探后的大型黄金矿产资源,由国家统一安排开采;国家暂不开采或不适于国家开采的中、小型资源,其规模可建25吨/日至100吨/日矿山的,由省黄金公司统一规划,安排县、乡(镇)开采或个人集资开采;不足于建25吨/日矿山的零星分散资源,由地(市)、县黄
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集体或个人开采。
第五条 不经省人民政府、冶金工业部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进入正在生产、建设的国营金矿区采矿;不经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准进入正在生产、建设的地方重点金矿区采矿;已列为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划或年度开发计划以及正在勘察的矿区,未经
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准进入采矿。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开采的矿点,资源有较大发展,需要补充勘探或扩大生产能力时,原开采单位应以大局为重,服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建设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原开采单位的经济损失;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组织联营开采。

第三章 生产组织管理
第七条 凡有黄金矿产资源并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市)、县,要设立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负责所辖区黄金资源、生产建设、物资供应、黄金产品的管理。
第八条 群众采金或从事选冶加工的,不论集体或个人,开采、开业前都要先向所在县黄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金许可证》(以下简称《证》),然后持《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照》),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采金。如变更开采或营业单位,
转移开采地点,都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更换新《证》、《照》。
第九条 开采金矿资源要严格执行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综合利用的方针。要不断改进技术,努力减少资源损失,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办矿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采金单位要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安全防范、劳动保护措施,并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冒险违章作业,杜绝重大伤亡和设备事故。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清责任,严肃处
理。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不准在采空区采矿,不准挖安全矿柱。两个矿点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对火工材料、毒品等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各项规定。在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要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登记领用制度,防止发生事故与案件。
第十三条 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的单位或个人,要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尾渣要有适当的堆放场所,有毒有害废水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按规定罚款或令其停产。

第四章 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 黄金矿产品(包括成品金、合质金、金精矿、金块矿及其中间产品等)为国家统一管理的产品,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收购、交换、倒卖或留用。
第十五条 采金单位或个人必须将所生产的黄金及时如数交售给银行。银行在黄金收购中,要采取积极措施,为方便生产单位或个人交售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销售生产的金精、块矿,要按河北黄金公司颁发的《河北省金精、块矿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销售给专门从事矿石加工的中心选厂,或氰化厂(点)的矿石,供矿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证》、《照》。收购或加工外县矿石,要有该县黄金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五章 惩治和奖励
第十八条 不办理《证》、《照》私自开采金矿者属于非法,各级黄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干预、制止。不听劝阻者,除没收矿石外,要处以罚款;损失、破坏国家资源严重的,政法、黄金管理部门要共同配合,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强行进入国营和地方重点金矿矿区,矿中设“矿”,抢占地盘,滥采乱挖,以至哄抢、破坏国家资财的单位或个人,县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证》、《照》,没收矿石,处以罚款,屡犯者要加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由政法部门依法惩办。
第二十条 地方群众采金,要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纳税。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对黄金、白银的走私贩私分子,或为走私贩私分子坐地收购金、银的不法分子,除没收全部黄金、白银外,要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严重者要依法制裁;对国家工作人员、工人参与走私贩私活动,或为走私贩私分子提供方便,或知情不举有意包庇者,要依法
从严处理。
对违法收购,倒卖金矿石的单位或个人,要吊销其《证》、《照》,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按倒卖黄金论处。
第二十二条 在打击黄金、白银走私贩私,保护国家财产和矿产资源中,成绩显著的有功人员,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奖励经费可从罚没收入中适当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暂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84年6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阳府〔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业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网上方式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2012年6月30日前,本规则适用的区域范围为阳江市市区,包括江城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2012年7月1日之后,本规则适用的区域范围为阳江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交易中心在互联网上发布交易公告和须知,竞买人通过阳江市土地与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的行为。   

  网上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出让和转让交易。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阳江市土地与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由网上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网上保证金转账系统、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网上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网上交易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六)成交确认;

  (七)结果公示。

  第七条 网上交易按最高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章 网上交易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门户网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和《阳江日报》等媒体同步发布。

  网上交易公告可以是单宗土地或矿业权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土地或矿业权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至少在网上交易前20日发布网上交易公告等相关信息。网上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影响宗地或矿业权价格等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第三章 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凭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办理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数字证书。申请人丢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必须重新申领。持有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效数字证书的申请人,方能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申请人对网上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申请人可现场踏勘网上交易的宗地或矿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无异议。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申请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账号。申请人须按有关规定向此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土地或矿业权竞买,如需竞买多宗土地或矿业权,则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网上交易截止时间的前1个工作日。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五条 竞买人(含联合竞买人,下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加价幅度;

  (五)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十七条 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1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或矿业权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设有底价的,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半小时,由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由交易中心向网上交易系统输入交易项目底价。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网上交易期限截止时,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交易中心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后,有关竞买人应当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后5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交易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则视为其不参加网上限时竞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一个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

  (二)5分钟限时竞价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三)网上交易系统及时显示网上竞价结果。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二条 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后,网上交易系统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网上交易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成交;

  (二)网上交易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四)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网上交易截止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五)在网上交易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其他依法不成交的情形,不成交。 

  第二十三条 网上交易结果公布后,竞得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与交易中心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凭《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与网上交易委托人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第二十四条 宗地或矿业权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上交易系统管理。

  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网上交易系统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部门对网上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交易期间的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网上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二十九条 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维护须经交易机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操作。交易中心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任何操作应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详细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网上交易系统日志。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在1天内连续5次输错密码,网上交易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交易中心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网上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六)依法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暂停网上交易活动后,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监察部门、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在原批准部门做出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决定后,由交易中心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暂停、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网上交易系统竞价通道。

  

  第九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将网上交易违法竞买人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予以公示,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备案,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交易中心应取消其参加本中心网上交易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交易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造成网上交易系统无法接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若竞买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条 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各有关机构和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网上交易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起止的时间以网上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中心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落实上述政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示范平台免税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附件: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据此,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示范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二)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三)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四)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条件的示范平台,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1、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见附1);2、资产总额(指为建设本平台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和累计购置设备原值(是指将为建设本平台而进口的设备和采购的国产设备的原值合并计算,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原值,当年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的审计报告并附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及清单;3、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情况的报告;4、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及服务满意度的测评意见(具体测评要求以及测评意见表详见附2、3);5、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示范平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最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名单。
五、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六、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享受免税政策的示范平台将复审申请报告和两年的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服务中小企业的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名单。
七、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省(市):

平台机构名称
国家示范平台
批准时间、类别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平台性质 □ 企业 □ 事业 □ 民办非企业法人 □其他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服务内容
资产总额(万元) 员工人数
年营业收入(万元) 专职技术人员数
年服务小企业数(家) 服务满意度(%)
累计购置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台(套)数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省市测评、审核意见:
(服务户数、满意度) □ 通过

□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省级中小企业
管理部门 财政 直属海关 国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要求

一 、测评组织
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税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上年度的服务户数和满意度情况进行测评。
二、测评数量
根据示范平台上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户数(不得低于150家)随机抽取10%,了解其对示范平台服务情况和满意度。
三、测评方法
对随机抽取的中小企业客户,采取上门拜访、电话询问、网络互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并将测评意见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意见表
服务平台名称  
测评方法 □上门拜访 □电话询问 □网络互动 □书面征求 □其他
抽样企业名称  
地 址  
从业人员(人数)   主营收入 □4亿元以下 □2000万元以下 □300万元以下
被访人员姓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很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服务质量      
服务价格      
服务态度      
总体评价  
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