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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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止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经纪人条例》原第二十一条、原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经纪活动:
(一)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
(二)对国家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经纪活动的;
(三)签订虚假合同的;
(四)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的;
(五)采取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促成交易的;
(六)利用经纪活动进行骗买骗卖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纪活动。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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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张某因涉嫌挪用资金、伪造企业印章于2010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2010年5月22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10年6月17日、8月2日两次退查。因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不符,即张某不是该有限公司正式职工,且该公司是上市公司,非国有企业,资产并非全部国有,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明确规定该罪客观方面必须是伪造,张某称是该公司山东片业务代表王某某寄给他的,王予以否认。鉴定结论证明该款印章系伪造,此章是谁造的,在什么地方造的,什么时间造的均无法查证。因此无法认定此章是张某伪造,故其伪造企业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于2010年9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2010年9月27日释放张某,共被羁押194天。案件审查期间,公安机关通过媒体报道案情和诉讼情况。

  二、争点归纳

  赔偿请求人张某于2012年3月19日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为由,请求检察机关对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造成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予以经济赔偿,赔偿其被羁押194日的赔偿金31554.1元,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过媒体报道对其“定罪”,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则进一步要求予以消除影响,并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检委会讨论认为张某因涉嫌挪用资金、伪造企业印章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赔偿请求人张某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羁押194天),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刑事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张某有权得国家赔偿,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而对于本案中张某是否构造赔偿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则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任何羁押行为均构成精神损害,其条件仅仅是赔偿申请人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一般均应当予以认定。因为刑事羁押措施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强制力和影响力不言而喻,应当认定其受到精神损害。

  第二种观点认可已构成精神损害,但认为检察机关的责任仅仅是消除影响。因为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和诉讼程序合法,没有捏造事实证据或者刑讯逼供诱供,已经查明和对外公布的案件情况真实有效,案件最终不起诉系因为公检认识不同所致,因而无需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赔偿方式和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精神损害。张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仍属于违反有关民事法规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不存在侵犯其精神利益的损害行为。

  三、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的侦查措施行为以及媒体的宣传报道尚不构成赔偿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首先,羁押行为尚未达到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所要求“严重后果”。一般而言,受害人发生重伤、残疾或者出现严重精神障碍、精神疾患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后果严重”。对此,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或者诊断证明。不能认为只要发生羁押行为就构成精神损害赔偿。就国家赔偿标准而言,带有一种综合赔偿性质,其中已包括对被羁押人精神权益的赔偿性质。

  其次。媒体报道只是较为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据此认为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从媒体报道是否对张某造成消极影响来看,其内容属于较为客观的案件事实和诉讼情况通报,不能据此认为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不足以构成《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条件。

  最后,检察机关不负有新闻侵权赔偿责任,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媒体报道未决刑事案件始终存在一个法律边界问题。检察机关虽然不负有新闻侵权赔偿责任,更无需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但作为刑事赔偿案件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可以协调公安机关通过媒体引发后续报道义务,消除原案客观存在的影响,恢复赔偿申请人的名誉。

  作者单位:全椒县检察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发电[2004]4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我国周边国家已先后报告发生禽流感疫情。目前我国局部地区也报告有禽流感流行。为做好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禽流感疫情向人间播散,现就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生疫情的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当地做好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当地防控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触病死禽和养殖人员进行登记,指定专人进行健康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实行健康申报制度,并逐级上报。
对高暴露人群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禽流感病毒抗体水平检测,对其家属(包括儿童)进行医学观察。高暴露人群指兽医和从事动物的饲养、贩运和屠宰的人员。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离疫点最近的综合医院进行主动监测,监测对象主要为症状较重的流感样病人以及住院的肺炎病例(特别是儿童),采集咽拭子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检测和分离。
三、医疗机构要坚持对流感病人、死亡病人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的网络直报。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核实疫情处理现场的有关情况,要求每日逐级上报。
五、加强饮水饮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居民饮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和家禽养殖户做好环境卫生及家禽粪便的消毒处理。
六、组织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做好个人卫生,不接触和食用病死禽,不饮用生水和不食用不洁食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