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31:24   浏览:8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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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

审计署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
审计署、财政部、人民银行



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利益,现就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有关处理决定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的应上缴国库款项的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违纪款项的监交入库。
二、被审计单位不按期上缴违纪款项,有关部门催缴无效时,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缴入库。
三、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的处理决定,财政部门、银行应予执行。当被审计单位纠正有关违纪问题后,审计机关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或银行,恢复对其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
银行按审计机关通知办理扣款或停止贷款,对其后果不承担责任。



198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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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政办发[1995]104号)



为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险隐患和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含个体,以下分别简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凡5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居民住宅除外),建设单位必须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所有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采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不得采用不合格或未经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建筑防火阻燃材料,确须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的,必须进行阻燃处理。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资质认可。凭消防监督机关核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防火设计许可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防火许可证》承揽设计施工项目,无证不准承揽设计、施工工程,不得借证设计、施工。
外地政我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到市消防监督机关审核登记,经批准后方可设计、施工。否则,不得从事设计和施工。
凡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交付无证单位设计、施工。
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对已经审核的项目必须按设计图纸和审核意见施工。
在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和审核意见。如需改变,须由原设计单位出据变更方案,送原审核机关复审。
工程施工期间,建设与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提出的防火问题须立即改正。
隐蔽工程必须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或监管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需有文字记载存档并报消防监督机关。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关验收,未经消防监督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国家设计资格的认可。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防火设计自审组织和相应的审核制度,自审组织由本单位掌握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3-5名组成。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国家施工资格认可。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组织机构。
有2名以上正式电工从事电器安装。
夺固定的资金来源。
有严格的施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有懂得防灭火知识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消防器材。现场内严禁吸烟和焚烧垃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超过50公斤,并要专库存放、专人管理。有明火作业时,不得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六条消防监督机关要定期对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责令取消其设计、施工资格或停业整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打击走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打击走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答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工作中两个问题的请示》(川工商检字〔1993〕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查获的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将合法进口成套散件,或经有关执法部门处罚后的非法进口成套散件拼装成整车销售的行为,不能按照走私贩私定性处理;在尚无新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拼装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关于以“联营”、“租赁”、“投资”等名义变相倒卖限于自用的进口汽车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应从严掌握。必须在取得买卖汽车和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方可认定为“倒卖”行为,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理。
三、对已经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在公安机关领取了牌照正常使用的车辆,一般不再进行检查处理。



199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