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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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2001年6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评审应当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授予“湖南省劳动模范”或者“湖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第十九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省国防工业系统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可以分别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限于涉及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规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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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人〔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属各高等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吸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深入推进人才强校,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决定启动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现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校实际,认真贯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教 育 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教育部决定从2011年起,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第四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等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长江学者岗位应当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国家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
  第六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
  第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教育部授予“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八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特聘教授主要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主要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1.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4.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拼搏奉献精神。
  5.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全职到岗工作。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1.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推荐等多种形式应聘。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一周。对于实名提出的异议,由学校组织调查,有关异议材料及调查结论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有对候选人提出实名异议的,由申报学校组织调查并形成意见,教育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长江学者”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高等学校可对特聘教授实行年薪制。特聘教授奖金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为长江学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他们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由长江学者领衔的学术团队;对中西部高校聘任长江学者组建的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应聘中西部高校长江学者岗位;对中西部高校聘任的长江学者,实行倾斜政策。
  第二十四条 设立长江学者支持项目。支持高等学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资助出版“长江学者文集”,推荐“长江学者精品课程”。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与长江学者签订的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长江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对长江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后,由高等学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每年11月底前将长江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长江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等学校拨付奖金;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奖金,并视情况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教育部将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聘期尚未结束的,高等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停发其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同时废止。








从副省长雇凶杀妻拷问“官德”底线

毛立新

近年来,官场如同一座活火山,不时有惊人大案喷发。在反腐风暴下,一个个贪官污吏因经济犯罪而倒下,百姓也已经见怪不怪。倒是另有一种景象,更令人触目惊心,那就是官员参与实施暴力犯罪的越来越多。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一些官员为一己私利,不惜冒着掉脑袋的风险,重金雇凶,夺人性命,手段如同黑社会一般。新近公布的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妻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见金羊网6月22日,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06/22/content_925839.htm)。
应当说,近年来,官场屡发雇凶杀人案,已不是什么新闻。稍远一点,有安徽省芜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杀死情妇案,山东省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震程雇凶杀害举报人夫妇案,安徽省萧县交通局局长李志强雇凶杀死情妇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规划局副局长徐建设雇凶杀害局长案等。稍近一些,去年以来,就有呼和浩特市南地公安分局局长粱冠中杀死情妇案,云南省昌宁县县委书记杨国瞿杀死情妇案等。最新的,也是涉案官员职位最高的,当然就是上面提到的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妻案。
作为官员,特别是像吕德彬这样级别的高官,居然不惜铤而走险,走到雇凶杀人这一步,实在让人匪夷所思。细究他们的杀人动机,无非是图晋升,如副职杀正职;保官位,如杀害举报人;甩感情,如杀妻子、杀情妇。应该说,多数情况下,既非不共戴天之仇,也非你死我活的矛盾,并不存在除此而外、别无选择的绝境。此等嫌隙,何至于要将对方从肉体上加以消灭?他们在出重金、雇杀手、害人命的时候,难道就没有想到天地还有正义,人间还有国法吗?
这些官员,受党和国家教育多年,论文化、论能力,都属相当不错。特别是吕德彬,是文革后第一批中国赴美留学生,又是博士生导师、农业科学家,高级干部加高级知识分子。这种地位与身份,居然与自己的博士生、担任河南省新乡市副市长的尚玉和密谋雇凶杀妻,实在是糊涂发昏达到了极点。何以使然?依我看,是权力作崇。权力使他们扭曲了人性,沦丧了道德,并给了他为非作歹的胆量。试想,如果吕德彬不入官场,依然是个博士生导师或者副校长,何以会有今天雇凶杀妻的疯狂?
从弄虚作假、包养情妇到贪污受贿、卖官鬻爵,进而发展到为逞一己之快,不惜勾结黑恶势力雇凶杀人,让我们看到了“官德”的步步失守,直至跌破底线。古人云“政者,正也”、“为政以德”,今天提倡“以德治国”,都是强调为官者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官员有德,方能善待权力、服务百姓,营造一个公正、正义、理性、负责的社会道德环境。一旦“官德”失守,就会带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下降。所以,大力强调“官德” 建设,在今天可谓恰逢其时。
吕德彬一案,再次给我们以深刻的警醒:重建“官德”已属刻不容缓!没有良好的“官德”,就没有“以德治国”,就谈不上提高执政能力和巩固执政地位,更无从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