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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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2002年02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汽车客运线路资源的配置,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跨市客运标志牌使用权的招投标活动。
  跨市客运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经营该跨市线路旅客运输资格的标志。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标志牌使用期为6年。使用期满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的内容是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水平及竞投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为评标依据的服务质量招投标。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标志牌招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标志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以下情况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
  (一)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新(开)增的班车标志牌;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收回的原标志牌,根据运力调控要求和优胜劣汰原则,决定重新投放市场的标志牌。包括:
  1、企业无法经营而退出市场的标志牌。
  2、因企业经营资质与其经营线路不符而被交通主管部门收回的标志牌。
  3、企业因违规(章)或其它原因被交通主管部门收回的标志牌
  (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招投标的其它标志牌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运输市场运力投放原则,制定运力投放与发展计划,并确定招标项目。
  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标志牌的招标人。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当公开招标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时,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在南方日报和广东招商信息网(网址:http//www.invest.gd.gov.cn)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经营资质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并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
  (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与中标单位签订《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牌别、数量、站点、途经线路;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中标人的数量;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址;
  (五)参加投标的报名截止时间、地址及方式和要求;
  (六)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邀请函(采用邀请招标的);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五)开标地点、日期、时间;
  (六)评标标准与定标原则;
  (七)考核与履约监督及违约法律责任;
  (八)合同文本;
  (九)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不合理的条件和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它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招投标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其代理资质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人审定。招标人在确认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必须是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由其筹建的经营实体,且具备招标公告所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并按招标公告要求报名。
  因违反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尚处于整改期的法人不得参与投标。
  第二十一条 两个及以上法人可以筹建一个经营实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资协议中必须有控股方,并按照控股方确定其资质等级。
  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的,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中标的标志牌使用权属于投资协议的控股方。
  参加筹建该经营实体的各企业不得再独立或以筹建其它经营实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标的的投标。
  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后,须根据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在标志牌起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成立实体公司,由控股方将标志牌经营权委托合资企业使用。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筹建经营实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三条 参与异地跨市标志牌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二级及以上的班车客运资质。异地投标中标后,中标人必须在标志牌起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成立实体公司独立经营。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同时书面告知其他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或不能中标后查询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
  (三)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投标书组成:
  (一)商务文件
  用于审查投标人资格,并评价投标人基本情况,确定投标人标前分。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人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及反映投标人投标前一个经营年度的服务质量情况、安全状况、经营行为等基本情况的资料,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二)投标书
  用于评委确定投标人的评标分。主要包括:竞投的经营方案与服务质量承诺方案、措施及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承诺时的经济赔偿方案,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封装,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报名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四章 资格资质审查与标前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投标截止之日,招标人应组织成立技术审查小组。技术审查小组负责开启商务文件副本,对投标人资格及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和不合格投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标前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因违反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尚处于整改期的;
  2、因各种原因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3、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格式不规范的;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重复报名的。
  第三十二条 技术审查小组应于开标7个工作日前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并由招标人分别通知合格投标人各自的标前分,同时对不合格投标人发出不合格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投标人可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审核。在开标前重新审定合格的,由招标人收回不合格通知书并核定其标前分。
  合格投标人可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就自己的标前分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招标人将重新审核并在开标前予以确定。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异议最终裁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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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的平稳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具体意见:

  一、关于实名身份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了个人存款帐户或在原帐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或在原帐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或在原帐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或在原帐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二、关于部分存款业务的处置办法
  (一)对2000年4月1日前办理的个人与存款金融机构约定的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或个人定期零存整取(到期本息一次清结)的存款,按4月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不论存款人在异地、本地办理存入款项,均应按实名制规定办理。

  (三)对2000年4月1日前,境内居民个人已开立的外汇现汇帐户和外汇现钞帐户,在4月1日后第一次到期转存时,应当出示法定身份证件办理;原帐户户名未使用实名的,由存款人出示法定身份证件,银行直接更改其帐户户名。

  (四)老式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

  (五)代发工资、养老金等业务,在实名制施行过渡期内(三个月),有关金融机构按2000年4月1日前的规定办理;身份证件及号码的登录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通过单位集中办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二)对个人大额现金取款,依照2000年4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帐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








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文件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全爱卫办发[2006]2号

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卫生厅、爱卫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工作,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防止粪便污染环境,控制传染源,改善疫区农村卫生条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人民群众的健康,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落实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改厕的干预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户厕新建或改建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全国爱卫办统一管理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工作,协调农业、水利、建设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参与改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团体志愿力量的作用,全面完成改厕工作。

第四条 省级爱卫办负责或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应部门对所辖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审核图纸、审阅文件资料等。市、县级爱卫办负责或委托同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辖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改厕现场的建造工程实施进行质量、技术、材料选择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爱卫办商当地血吸虫病防治管理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所辖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整体改厕工作的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有关机构与部门对改厕工作进行审核验收。

第六条 各级爱卫办、血防办、疾病预防控制(血防)专业机构应经常进行工作、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血吸虫病疫情、改厕动态、群众需求。

第三章 技术培训与健教活动管理
第七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改厕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的组织管理,动员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志愿力量,利用各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第八条 依据全国爱卫办的部署和各级爱卫办的实际需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的不定期技术指导。

第九条 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所辖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与卫生学评价,依据改厕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技术实施方案、编写技术培训教材。

第十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所辖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的技术问题,对施工单位与个人、检查验收人员、基层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相关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培训内容包括:厕所的建造技术和质量检查验收方法、厕所使用与管理要求、相关的原理和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工作包括:编制厕所使用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使用户了解并正确使用卫生厕所。

第四章 安全与产品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施工的单位与个人,在持有资质证明前提下,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承建、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厕所建造必须保证质量。厕所的结构、材料均应符合《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任意改变规范技术要求与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 选择整体结构或预制产品,需要有建设部门的安全性评价单位检测,并出具报告备案。不宜使用对农田土壤、民居环境、人体健康具有影响的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参与产品供应投标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和样品。中标产品在未经申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结构等。

第十六条 新开展改厕工作的地区,应先建造“示范厕所”,供参观借鉴。经省级爱卫办认可后,方可在该地区推广。

第十七条 改厕工作应实施档案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技术培训、健教示范、新改建户厕登记花名册、材料资金交接分配手续、使用管理效果检测记录等。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厕所的新建或改建必须通过检查验收。各级爱卫办应在改厕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改厕的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时,由爱卫办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承建工程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检查验收包括:
(1) 一般情况:组织机构、示范活动、健康教育计划与内容、建厕选址等;
(2) 施工检查:审核图纸、使用材料质量、工程队资质或工匠培训情况。
(3)质量验收:检查改厕的建造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4)使用管理:厕所的正确应用与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中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的近期效果进行评定,评定以当地群众的改厕防病知晓率和卫生行为改变率为依据。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办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结合建设新农村规划,为防止血吸虫病流行加强农村基本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移风易俗,讲究卫生,改变不良的生产方式与生活习惯。

第二十二条 大力宣传普及预防血吸虫病知识。禁止随地大便和不按照规定的要求清掏厕所粪便。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直接排入水体或施肥。牲畜粪便、垫圈草与吸纳牲畜粪便的材料均须经高温堆肥等方法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施肥应用。

第二十三条 积极支持农业部门推广以机代牛、家畜圈养等防止血吸虫病传播的措施,注意个人劳动防护,避免造成新疫情的出现。

第二十四条 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加强对流动渔(船)民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
(试行)


前言

从源头收集粪便并将其无害化, 是防止血吸虫卵污染环境、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之一。厕所是最基本的卫生设施,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建造无害化卫生厕所并进行正确的管理,对控制血吸虫病及其他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播将起到重要作用。为科学地指导农村厕所的改造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制订本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新建或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以及材料、设计与施工、使用操作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户厕的新建或改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9379《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GB/T 4750-2002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
GB/T 4751-2002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
GB/T 4752-2002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粪便无害化 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数量,使病原体失去传染性的处理措施。
3.2 卫生厕所 厕所有墙、有顶,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厕所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粪便必须按规定清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3无害化卫生厕所 符合卫生厕所的基本要求,具有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范进行应用管理的厕所。
3.4 堆肥 粪渣、沼渣等,按规程堆放,使产生温度平均达到50℃以上并至少保持5天的发酵处理。

4 技术要求

4.1基本原则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属于预防血吸虫病传播的环境干预措施,其目的在于粪便无害化。
4.1.1 户厕可因地、因户制宜地从三格化粪池、三联式沼气池、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等三种无害化卫生厕所模式中选择。
4.1.2 建造的厕所应符合《农村户厕卫生标准》的基本要求并应正确使用和维护。
4.1.3 新建、重建农户住房时,户厕建造应与住房建造同步规划、审批、建造、验收;新建、改建农村户厕应建造在室内或庭院内;禁止在水体周边建造厕所,禁止厕所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4.1.4 三格化粪池应在第三池清掏粪液;三联式沼气池的沼液应经沉淀后溢流贮存或应用;化粪池清除的粪渣、沼渣,应就地或就近进行高温堆肥等方式的无害化处理。粪便无害化处理必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粪便施肥。
4.1.5 在自然灾害与其他特殊需要时,可在粪液、粪渣中直接加入足量的生石灰、漂白粉或含氯消毒剂进行应急消毒处理,处理过程与处理效果必须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4.1.6 当地爱卫办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新建或改建厕所的技术指导、施工检查、健康教育与促进、进行正确使用与维护卫生厕所的宣传指导、粪便无害化效果检测与评价。
4.2 材料要求
4.2.1建造材料选择要求:选择的产品与材料应坚固耐用,有利于卫生清洁与环境保护。便器首选白色陶瓷制品,也可选用质量好的工程塑料材料制造的便器;使用水泥制件时,水泥应选择425# 以上标号。建造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质量鉴定报告,并保留其复印件。
4.2.2卫生厕所预制产品要求:安排企业统一生产的预制式贮粪池和厕所设备,其安全性和功能必须经过省级爱卫办组织鉴定。
4.3 设计与施工要求
4.3.1三格化粪池厕所
(1)化粪池容积: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粪便在第一池贮存20天,第二池贮存10天,第三池贮存30天。总容积不得小于1.5m3。第一、二、三池的容积比例为2:1:3,在2池容积不足0.5 m3时,可按0.5 m3设计施工。
(2)化粪池深度:有效深度不少于1000mm,化粪池的上部应留有空间。
(3)过粪管位置:过粪管应安装在两堵隔墙上,与隔墙的水平夹角呈60°。其中第一池到第二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一池的下1/3处,上端在第二池距池顶150mm;第二池到第三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二池的下1/3或中部1/2处,上端在第三池距池顶150mm。
(4)便器位置:以便器下口中心为基础,距后墙350mm,距边墙400mm。
(5)质量与结构要求:
防渗漏:三格贮粪池内侧必须防渗处理,建成后应经渗漏检验。即加满水观察24小时,其水位的减少,以不超过10mm为合格。
防裸露:防止粪便裸露,蹲坑上应安装便器,进粪口、出粪口应有盖。
防浮:地下水位较高、整体贮粪池应采取相应措施抗浮。
防雨:出粪口的上沿要高出地面100mm,防止雨水流入。
防臭:可根据需要在第一池安装排气管,其高度应超出厕屋500mm。
4.3.2三联通沼气池厕所
(1)沼气池的建造应符合户用沼气池相关标准材料、设计参数、施工验收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
(2)三联通沼气池厕所应是厕所、畜圈、沼气池的三连通,人畜粪便能够直流入池,直管进料并要避免进料口的粪便裸露,出料口必须保证发酵池粪液、粪渣充分发酵后方能取掏沼液的结构设计。
(3)不采用可随时取沼液与沼液随意溢流排放的设计模式。
4.3.3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1)粪、尿分别收集、处理和利用。
(2)粪便必须用覆盖料覆盖,促进粪便无害化。但不同覆盖料达到粪便无害化的时间有所不同,草木灰的覆盖时间不少于3个月,炉灰、锯末、黄土等的覆盖时间不少于10个月。
(3)建造技术要求:
贮尿池:其容积应能保证存放10天以上。
贮粪池:不小于0.8m3,应防止渗水。
排气管:直径100mm,长度高于厕屋500mm。
吸热板(晒板):用沥青等防腐材料正反涂黑的金属板及水泥板,应严密。
4.4 使用操作要求
4.4.1三格化粪池厕所
(1)启用:正式启用前在第一格池内注入100~200L水,水位应高出过粪管下端口。
(2)用水:用水量以每人每天3~4L为宜。
(3)清掏:半年至1年、或在使用中发现第三池出现粪皮时要清渣,应经高温堆肥或化学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4)安全:化粪池盖板要盖严,防止发生意外。清渣或取粪水时,不得在池边点灯、吸烟,防沼气遇火爆炸。
(5)分流:生活污水不得接入化粪池,粪水与污水应分流。
(6)改型:三瓮式贮粪池厕所是利用三格化粪池的原理,采用双瓮厕所的建造技术而设计的,其贮粪池容积不小于1.5m3。
4.4.2三联通沼气池厕所
(1)原料 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畜粪、垫圈草、铡碎和粉碎并经适当堆沤的作物秸秆、蔬菜叶茎、水生植物、青杂草等。
(2)沼液:可以作为农肥,但禁止作为牲畜的饲料添加剂、养鱼、养禽等。
(3)沼渣:应经高温堆肥等方法无害化处理后方可用做农肥。
4.4.3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1)便后加灰土是该型户厕应用管理的关键,充足加灰使粪便保持干燥。厕所在使用之前,事先在厕坑内加5~10cm的灰土。每次使用后加灰土覆盖的用量,约为粪便量的3倍以上。粪在厕坑内堆存时间约0.5~1年。
(2)尿不要流入贮粪池,尿的储存容器要求避光并较密闭,经加5倍水稀释后,可直接用于农作物施肥。

5 监督监测
5.1 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监督监测,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5.2 检测方法:血吸虫卵按照“尼龙绢集卵孵化法”进行检测(《血吸虫病防治手册》第三版);粪大肠菌和蛔虫卵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方法进行检测,蛔虫卵要判断死亡率。
5.3 评价标准:厕所出口粪液的粪大肠菌值 ≥10-2,蛔虫卵死亡率 ≥95%,不得捡出活血吸虫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