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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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
为加强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计划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根据我国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对一九八六年六月我委印发的《“七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一九九○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以下简称“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的管理,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是国家科学技术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指令性计划。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编制。
第三条:工业性试验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项目,在取得中间试验成果后还须放大到一定规模进行试验,验证该项技术和装备的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后,才能推广应用的试验项目;是为改变某一行业的生产技术面貌,提高工业设计水平而长期发挥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工业性试验项目分示范性试验生产线和工业性试验基地。

第二章 计划编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工业性试验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以下简称主持部门)审核通过。
2、具有必备的自筹资金。
3、原材料、水、电、汽等外部条件落实。
4、承担单位领导得力、组织健全、技术力量较强。
第六条:计划编报及审批:
1、申报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单位向其主持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2、主持部门进行初评估和综合平衡之后,每年年初、年中,集中向国家计委推荐。
3、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批准,方可进行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主持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5、主持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计划任务书,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报送国家计委(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要求见附件三)。
报送项目计划任务书,要附有行业归口部门和地方计划部门的意见;落实自筹资金、外汇指标、固定资产投资指标、水电汽、原材料外部条件的文件。
涉及银行贷款和环境保护的项目,还要附有当地有关银行和环保部门的评估、审查意见。
6、国家计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核,批准后列入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
第七条:计划任务书批准后,主持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依据计划任务书,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中,有关工艺设计的内容应吸收提供成果的科研单位参加(初步设计的内容要求见附件四)。初步设计由主持部门组织审批。
初步设计不得改变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由主持部门报国家计委重新审批。
第八条:初步设计总概算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总投资10%以内的项目,其超出部分的资金,由主持部门和承担单位负责解决,在部门和地方的投资规模中安排。超过10%以上的项目,要按程序重新报批计划任务书。
在建设、试验过程中凡超设计概算的,经主持部门、项目原咨询评估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审查后,由主持部门向国家计委报批。超出的投资由主持部门商承担单位解决。
第九条:开工报告由主持部门提出。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按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限度划分:限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主持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限上项目开工报告由主持部门报送国家计委审批。
开工报告批准后,由承担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领取建设许可证,组织开工建设。

第三章 经费物资管理
第十条:工业性试验项目的投资,由国家、部门、地方、承担单位共同筹集,以地方筹集为主。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所需外汇额度,原则上也应由部门、地方、承担单位共同筹集。
第十一条:用于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各项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款、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要纳入项目投资规模。
国家预算内拨款,相应增加项目主持部门的投资规模;部门、地方自筹资金(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分别纳入部门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批准开工的项目,根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计划进度,安排资金使用。国家预算内拨款,按计划分年度下达;部门、地方和承担单位的资金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匹配使用。
第十三条:工业性试验项目经费中的国家拨款实行专款专用、有偿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国家拨款有偿使用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12号)文的精神,分不同情况予以偿还:
1、示范性试验生产线原则上要偿还国家拨款的60%以上。
2、工业性试验基地,以系列产品开发为主,兼搞批量生产,原则上偿还国家拨款的30%左右。
3、主要表现为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原则上不偿还。
第十四条:偿还国家拨款的资金来源,从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和技术转让收入中偿还,或由承担单位从综合还贷资金和其它资金中偿还。期限及额度按国家计委对计划任务书的批复办理。
偿还手续,由国家计委委托收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不签订还款合同的项目不予拨款。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所需钢材、木材、水泥,按投资来源渠道分别解决,其中国家拨款部分所需上述物资,纳入工业性试验物资供应计划;自筹资金部分所需物资,由主持部门商有关方面解决。
第十六条:工业性试验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用和浪费。国家分配物资不得转手倒卖。违犯者,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工业性试验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资格认证制度。项目负责人由主持部门进行审查,报国家计委备案。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过程负责。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八条: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购置实行招标制度,通过招标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九条:工业性试验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和设备,必要的土建工程必须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建立报告和检查制度。
承担单位于每年七月和下年一月将项目执行情况向主持部门作出半年和全年总结报告,并抄报国家计委。
主持部门向国家计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评审意见,国家计委和主持部门随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评估制度。
项目计划任务书审批前,对工艺技术、技术经济指标、投资规模、产品市场预测等内容有较大争议的项目,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技术咨询单位进行前评估。
项目执行中,依据情况变化和项目进展,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有选择地对项目进行中评估。
项目鉴定验收后二年内,由主持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国家计委。
第二十二条:凡出现以下情况,国家计委商主持部门暂停以至撤销工业性试验项目,并发文备案。
1、项目建议书批准半年内提不出计划任务书的;
2、计划任务书批复一年半内尚未开工的;
3、匹配资金或外部条件不能按计划落实的;
4、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五章 鉴定验收和成果推广
第二十三条: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建设、试验内容,稳定达到予期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项目承担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等共同编写工程竣工报告、试验技术总结、产品试用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有关文件,并向主持部门提出鉴定验收报告。
主持部门对鉴定验收报告审核同意后,正式向国家计委提出鉴定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鉴定验收,由国家计委或委托主持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委员会进行。鉴定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全面鉴定后,提出鉴定验收意见,并将全套文件一式二份,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由国家计委颁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工业性试验项目取得成果后,主持部门要有推广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工业性试验项目经鉴定验收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家所有,由主持部门管理。投入正常运转,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由主持部门商有关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八条:工业性试验项目鉴定验收后的产品,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经过鉴定验收的项目,可参加工业性试验项目成果奖的评定(细则另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主持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地区重点试验项目的管理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议书
1、项目的必要性。
2、前期科研成果水平。
3、试验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4、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期限。
5、承担单位概况及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公用设施、运输等支撑条件的情况。
6、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7、试验成果的推广范围和可能性。

附件二: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必要性,所依据的科研成果及技术水平。
2、产品方案、需求予测。
3、试验内容,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比较,技术经济指标。
4、建设内容、规模、地点。
5、原材料、燃料、水、电、汽等外部条件。
6、环境污染防治。
7、建设工期和进度,试验进度。
8、项目管理、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9、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
10、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偿还国家拨款和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的数额及来源。
11、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用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
1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3、项目风险分析。
14、试验成果推广范围和可能性。

附件三: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任务书
1、编制依据和背景。
2、建设规模,工艺技术及原料路线,主要设备选型。
3、试验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建设地点及年限。
5、原材料、燃料、水电汽及交通运输。
6、环境污染防治。
7、建设、试验进度。
8、主持部门、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9、总投资,资金筹措,用款计划,偿还国家拨款和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流动资金数额及来源。
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1、附自筹资金、生产流动资金、原材料及燃料、水电汽、三废治理等与提供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或提供方出具的意向性证明。

附件四: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初步设计
1、设计依据。
2、建设规模,总体布置。
3、工艺流程,设备选型,非标设备设计,主要设备清单和材料用量。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
6、综合利用,三废治理。
7、占面积,征地数量。
8、建设工期,试验时间,以及项目系统流程时间、资金、网络表(图)。
9、投资总概算。
10、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1、附图。

附件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开工报告
1、可行性持告、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2、批准的年度计划。
3、土地征用、拆迁的批准文件或协议。
4、满足年度计划进度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
5、由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建设资金和项目建成后流动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6、与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7、颁发建设许可证的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附件六: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鉴定验收报告
1、全部竣工图纸。
2、工程竣工报告,建筑安装质量评定。
3、试验技术报告,设计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工艺、设备、经济指标的验证考核结论。
4、产品应用报告。
5、财务决算报告。
6、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分析报告。
7、专家鉴定验收意见。
8、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七: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后评估报告
1、生产能力、系列产品开发能力。
2、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市场销售。
3、投资回收、贷款偿还。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评价。
5、成果推广应用。
6、组织管理经验及问题。




199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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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扫雪铲冰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扫雪铲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都必须按照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广场等)范围内划分的责任地段承担扫雪铲冰责任,并签订责任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督促执行。居住区(包括居住区内的街巷、胡同等)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
第四条 降雪后,各责任单位应即自带工具,按照划分的责任地段扫雪铲冰。昼间降雪的,应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应在上午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五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应在降雪后,对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主要道路和立交桥洒盐水溶雪,并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洒过盐水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地段内的冰雪不清扫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清扫干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限时清扫干净,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500元至1000元罚款,处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改进和完善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保集团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中保集团的财务计划包括中保集团本级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
划,由中保集团负责编制。
子公司的财务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中保集团,并抄送财政部。中保集团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汇总上报财政部,并单独附列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财政部在4月15日前批复中保集团,并抄送子公司。财政部批复中保集团的财务计划分为中保
集团本级、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五部分。
财政部主要批复业务管理费用率(或费用额)、实现利润、预交财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含在建工程及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下同)、呆帐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以及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核销等计划指标。
第三条 财政部对中保集团本级的业务管理费实行绝对额控制办法,由财政部核定业务管理费的总额;对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子公司的业务管理费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控制办法,由财政部依据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子公司申报的财务计划,核定其业务管理费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业务管理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管理费
业务管理费用率=---------×100%
营业收入+投资收益

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他收入,但不含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
中保集团本级在财政部核定的所属企事业单位总的业务管理费用率之内分别核定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费用额),不得超额分配;子公司在财政部核定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指标内分别确定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率,不得超额分配。
第四条 中保集团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中保集团本级直属的事业单位和子公司本级直属的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应分别经中保集团本级、子公司本级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
子公司的省分公司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省分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中保集团系统所属
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保集团系统所属企业(含挂靠的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中保集团本级直属的企业和子公司本级直属的企业,其财务计划应分别经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本级审核后,报财政部备
案;年度决算分别由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本级审核汇总后,与企业决算一起报财政部审批;对子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分公司所属企业、单位,其财务计划、会计决算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分公司审核后报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预交财政计划,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必须按季预缴,均衡入库。年度决算批复后,中保集团本级及子公司的欠交或超交款项在下年预交财政计划执行时补交或抵交。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之前,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划归各子公司后,呆帐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贷款呆帐由当地专员办审查并报省级专员办审核确认后,由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按规定进行核销;子公司本级的贷款呆帐先报中保集团核实,并由中保集团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具体办理核销手续,中保集团和子
公司核销呆帐的文件应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业、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含县支公司)的投资和省级分公司、子公司本级直接办理的投资,分别由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业、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含县支公司)、省级分公司、子公司本级计提投
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条 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核销计划,由财政部在审批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中核定下达。在财政部批准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核销计划数和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达的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中保财产、中保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经专员办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专员办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中保集团本级、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级、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及其直属机构
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分别在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列入当年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对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按年度实行绝对额控制。财政部会商中保集团对子公司下达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指标。
一、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严禁将购建的固定资产转入帐外,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控制。
二、年末考核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规模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年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第十一条 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应分别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计划,在两个月之内将财务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中保集团本级直属机构、省级分公司、子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并组织和监督全系统财务计划的实施。中保集团本级分解下达的财务计划应抄报财政部备案;子公司系统的财
务计划分配方案应抄报财政部备案,子公司下达各地分公司财务计划指标,以及拨付给地方分公司的专项资金(包括宣传费、防灾费等),必须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二条 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一般不得调整。如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政策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计划执行,确需调整计划的,由中保集团于当年10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子公司应通过中保集团向财政部上报。财政部根据各公司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在1
1月底之前适当调整财务计划指标。未经财政部批准,仍应按原计划执行。年度预缴指标亦同。
第十三条 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需要变更注册资本的,应事先报财政部审查批复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后,报财政部备案。
地方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需要变更注册资本,应事先报当地专员办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后,报省专员办备案。
子公司实施股份制公司改造时,涉及的财务问题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中保集团负责制定中保集团本级(包括所属企事业)和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原则,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1月底批复中保集团,抄送各子公司。具体分配方案,财政部在批复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批复。
子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应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决定税后利润分配,对属于中央财政的税后利润分红的再分配方案,按财政部批复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中保集团本级可按规定向子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收取管理费。年度管理费收取额由财政部审批中保集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核定。中保集团本级收取管理费用后,不再参与子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税后利润分配。子公司向地方各分公司收取管理费应抄送当地专员办。子
公司和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子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后,中保集团停止收取管理费,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直接分享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中保集团负责整个集团的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编报并附列中保集团包括中保集团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考核指标,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子公司拟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之前,应就有关财务及核算问题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再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省级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拟定的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比照子公司的申报办法,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中保集团及子公司的劳动用工计划及工资福利计划在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中保集团、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分别向财政部和专员办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劳动工资等统计报表,并提供与申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报表资料。
第二十条 中保集团及子公司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必须准确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
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业和子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有关规定及时确认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他收入等营业收入的实现。
中保集团所属企业和子公司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第二十一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按国务院、财政部确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项目的审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单独立帐,单独核算,并按国家规定核算损益。
第二十二条 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办理的各项再保险业务,应按国家规定核算损益,并将分保业务中有关手续费、分保手续费、盈余手续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及其他涉及财政、财务事项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在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法定、商业再保险协议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批准外,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办理代办保险业务,所支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
支付企事业单位的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一律采取转帐方式支付,并以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作为入帐凭证。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保险险种中实行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费收入全额入帐,无赔款优待列成本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中保集团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国务院规定的资金运用范围内运用资金。中保集团本级、子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以及分别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执行。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应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中就资金运用情况单独
作出说明。
中保集团购置固定资产应从严控制,以集团本级和子公司为单位,期末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
第二十六条 中保集团及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财务分析工作。对当年各项财务收支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季度财务收支快报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金融保险企业季度财务分析的通知》(财商字〔1995〕49号)的要求办理,子
公司的财务分析应通过中保集团向财政部报送。中保集团报送时间为:每季终了后8日内上报财务收支快报,10日内上报财务分析文字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分别编制各自的年度财务决算。中保集团向子公司及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布置会计决算的文件应报财政部备案。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分公司布置决算,在上报中保集团的同时,应抄报财政部备案
。中保集团负责汇总并单独附列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包括集团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保财产(出口信用保险、深圳、西藏分公司会计决算单独附列)、中保人寿、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各自的财务会计决算,上报财政部备案。中保集团境外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由中保集团本级负责
编制上报财政部。中保集团应于下一年度五月底前将财务会计决算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并附完整的补充资料。子公司向中保集团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时应同时抄报财政部。
中保集团按规定上报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后,财政部于3个月内予以批复。批复财务会计决算时,实际业务管理费用高于核定业务管理费用指标的,对超支部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业务管理费用指标。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专员办根据各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分别填报各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具体表式见附表二,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授权专员办进行下列监督管理:
一、对当地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执行财务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对上级公司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对《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比例控制的费用开支项目进行财务监管。
三、依据国家财经制度及本规定,对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出具审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没有纳入损益的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作纳税调整的计税工资,由各地专员办审查汇总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批复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时统一进行清算。

四、对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申报的呆帐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意外损失进行审批;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以及意外损失,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五、对当地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当地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及决算的审批和收入进行监缴。
七、对地方分公司支付企事业单位的手续费、无赔款优待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上级公司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的以下行为,由专员办就地检查,就地进行纳税调整和缴库,并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过财务制度规定比例的费用开支。
二、业务管理费用额或业务管理费用率超过上级公司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业务管理费用控制。
三、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子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或者将购建的固定资产不入帐,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控制。
四、不按规定提取和核销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未经批准自行核销呆帐、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意外损失;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和投资风险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超过财务计划(或调整计划)。
五、未经上级公司批准自行调整财务计划。
六、不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无赔款优待的。
七、其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上级公司下达的财务计划的支出。
每年5月底前,专员办应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对各分支机构的检查结果、缴库情况以及决算审查报告一式两份分别上报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中保集团本级及企事业单位、子公司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上级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的,由财政部负责检查,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或金额较大的,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财政部或专员办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专员办在对违纪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抄报财政部,并由财政部在下年度财务计划批复中等额扣回;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最多不超过违纪额五倍
的罚款,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支出计划;对分支机构的罚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在营业外支出中单独列示。
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行政领导人,根据事实和情节,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专员办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书面建议,并报财政部;也可向财政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财政部向中保集团及子公司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会计决算编报和季度财务分析等报表资料的报送时间及质量,由财政部在金融保险机构年终评审通报中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据此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___公司199_年财务计划申报表
附表二:___公司199_年度主要指标表
附表一
____公司199_年财务计划申报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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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比上年增减 |
| | | |----------|
| 项 目 |上年实际|本年计划|绝对额|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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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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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费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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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保费收入 | | | | |
|-----------------|----|----|---|------|
| 追偿款收入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 手续费收入 | | | | |
|-----------------|----|----|---|------|
| 分保手续费收入 | | | | |
|-----------------|----|----|---|------|
| 摊回分保赔款及费用 | | | | |
|-----------------|----|----|---|------|
|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
|-----------------|----|----|---|------|
| 其它收入 | | | | |
|-----------------|----|----|---|------|

|二、营业支出 | | | | |
|-----------------|----|----|---|------|
| 赔款支出 | | | | |
|-----------------|----|----|---|------|
| 退保金 | | | | |
|-----------------|----|----|---|------|
| 满期死亡医疗给付 | | | | |
|-----------------|----|----|---|------|
| 代办业务手续费支出 | | | | |
|-----------------|----|----|---|------|
| 分保手续费支出 | | | | |
|-----------------|----|----|---|------|
| 佣金支出 |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
|-----------------|----|----|---|------|
| 业务管理费用 | | | | |
|-----------------|----|----|---|------|
| 其中:职工工资 | | | | |
|-----------------|----|----|---|------|
| 租赁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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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理费 | | | | |
|-----------------|----|----|---|------|
| 资产摊销 | | | | |
|-----------------|----|----|---|------|
| 其它支出 | | | | |
|-----------------|----|----|---|------|

| 其中:提取呆帐准备金 | | | | |
|-----------------|----|----|---|------|
| 坏帐核销支出 | | | | |
|-----------------|----|----|---|------|
| 1、提取坏帐准备金 | | | | |
|-----------------|----|----|---|------|
| 2、在成本中列支 | | | | |
|-----------------|----|----|---|------|
| 固定资产折旧 | | | | |
|-----------------|----|----|---|------|
| 其它 | | | |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
|-----------------|----|----|---|------|
| 其中:中央营业税 | | | | |
|-----------------|----|----|---|------|
|四、准备金提转差 | | | | |
|-----------------|----|----|---|------|
|五、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 | | | |
|-----------------|----|----|---|------|
|六、营业外收入 | | | | |
|-----------------|----|----|---|------|
|七、营业外支出 | | | | |
|-----------------|----|----|---|------|
|八、营业利润 | | | | |
|-----------------|----|----|---|------|
|九、投资收益 | | | | |
|-----------------|----|----|---|------|
|十、上交所得税 | | | | |
|-----------------|----|----|---|------|
|十一、业务管理费用率(额) | | | | |
|-----------------|----|----|---|------|
|十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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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____公司199_年度主要指标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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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金 额 |
|-----------------|--------|
|一、营业收入 | |
|-----------------|--------|
| 1、保费收入 | |
|-----------------|--------|
| 2、分保费收入 | |
|-----------------|--------|
| 3、追偿款收入 | |
|-----------------|--------|
| 4、利息收入 | |
|-----------------|--------|
| 5、手续费收入 | |
|-----------------|--------|
| 6、摊回分保赔款及费用 | |
|-----------------|--------|
| 7、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8、其它收入 | |
|-----------------|--------|

|二、营业支出 | |
|-----------------|--------|
| 1、赔款支出 | |
|-----------------|--------|
| 2、手续费支出 | |
|-----------------|--------|
| 3、业务管理费用 | |
|-----------------|--------|
| 4、分保赔款及分保费用支出 | |
|-----------------|--------|
| 5、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6、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 |
|-----------------|--------|
| 7、其它支出 |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其中:中央营业税 | |
|-----------------|--------|
|四、准备金提转差 | |
|-----------------|--------|
| 1、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
| 减: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
| 2、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 |
|-----------------|--------|
| 减: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 |
|-----------------|--------|

|五、实现利润 | |
|-----------------|--------|
| 其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
|六、投资收益 | |
|-----------------|--------|
|七、全年在职职工人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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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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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末在建工程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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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