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建设进程,保证建设质量,规范园区管理,为入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 入园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进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它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40%以上;高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3、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产权明晰,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入园。
(二)以下部门和公司创办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可进入园区:
1、国际著名跨国IT公司。
2、国内外IT研究与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3、国内外上市和拟上市并有软件概念或高新技术概念的公司。
4、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科技投资公司及其他风险投资商。
(三)申请入园的新办企业,须具备:
1、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企业(含新办企业)以及个人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前景,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以软件孵化企业的形式入园。
(五)省以上高科技企业,产品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产品,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入园。
二 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一)提交入园申请材料
1、申请入园企业要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入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材料。
(4)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的有关情况。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
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2、拟入园办理工商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外,需提供《北海银河软件园入园申请表)和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初审、签订使用园区场地协议:
1、软件科技园办公室对申请入园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2、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协议。
3、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三)办理入园手续:
1、企业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审查和批准后,正式颁发《北海银河软件园准入证书》。
2、企业持《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准入证书》入驻软件园。
3、入园企业可以享受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优惠办法。
三 管理和服务机构
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依据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服务软件园企业,有利于发挥园区智力密集优势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2、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评审和认定企业入园资格;为入园企业代办开业手续;组织落实对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协调园内企业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申报国家、自治区级软件企业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等服务。
3、北海银河软件园管理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服务范围:
(1)负责代办入园企业开业手续,协调解决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开发建设、生产经营中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的问题,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负责统一归口对园区内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3)负责软件科技园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入困企业国际业务提供服务。
(4)负责管理和使用银河软件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
(5)负责协助企业办理员工的党、工、团组织关系,以及人员调动、员工档案、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劳动管理等手续。
(6)负责协调入园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
(7)负责组织入园企业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瑞士联邦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举办《中国珍宝展览》的协定
中国政府 丹麦政府 瑞士政府 德国政府 比利时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瑞士联邦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举办《中国珍宝展览》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5月12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瑞士联邦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比利时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展出国政府)就《中国珍宝展览》去四国和柏林(西)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中国与展出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展出国政府的邀请,同意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哥本哈根路易斯安娜博物馆、苏黎士艺术博物馆、柏林(西)东亚艺术博物馆、希尔德斯海姆的罗米-帕力西斯博物馆、科隆东亚博物馆和布鲁塞尔皇家艺术及历史博物馆举办《中国珍宝展览》(以下简称展览)。
第二条 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展出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分别是:哥本哈根路易斯安娜博物馆、苏黎士艺术博物馆、柏林(西)东亚艺术博物馆、希尔德斯海姆的罗米-帕力西斯博物馆、科隆东亚博物馆和布鲁塞尔皇家艺术及历史博物馆。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中国上述机构与展出国负责展览机构的代表另行商定。
第三条 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展出国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全部安全。在展品进入展出国境内后,展出国应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绝对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国政府的代表在北京把展品点交给展出国政府的代表,点交手续由双方的负责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第六条 从展品在北京点交给展出国政府的代表起,直到巡回展览结束,由展出国负责将展品完好的运回北京点交给中国政府的代表止,在此期间,展品的保险费由展出国政府支付。如展品有丢失和损坏,由有关的展出国政府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的单项估价向中国政府赔偿。
如因飞机坠毁、战争或相当于战争的军事行动、强烈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灾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估价赔偿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展出国政府应支付展品从北京到丹麦以及巡回展览结束后将全部展品运回北京的运输费。运输工具由展出国政府提供。
第八条 有关此项展览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端将由中国政府和有关的展出国政府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按照存在的状况,亦适用于柏林(西)。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五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甲和附件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丹麦王国政府代表
政 府 代 表 鲁道夫·安东·托宁-彼得森
齐 光 (签字)
(签字) 瑞士联邦政府代表
舒 爱 文
(签字)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修 德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罗杰·德诺睦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