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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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0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0〕94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但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不宜扩大附带其他民事诉讼。
此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璧山县人民法院以法刑(80)字第8号《刑事代(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许绍光管制一年,同时判决准予原告陈冬秀与许绍光离婚。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到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同一判决书中同时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请示我院。
我们研究认为,陈冬秀要求与许绍光离婚的原因就是由于许对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这本身就是一个案件,璧山县人民法院在同一判决书中既作出刑事判决,又作出民事判决,是可行的。当否?请速批示,以便争取在法定审判时限内作出判决。
198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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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

1955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外交部:
你部发亚字54/288/410号来函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华侨眷属要求与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我们同意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至于提出离婚以国外华侨重婚或久无音讯又无法查明为理由者,该理由所据事实,法院应予调查证实,方得据以判离。

附一:华侨事务委员办公厅复函 侨群字(54)5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各县人民法院判准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离婚的判决书或征求意见的函件的寄递办法,过去本会和贵院曾个别地发出指示,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执行中发生了一些问题。本会现草拟“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草稿)”一份,送请审核,如荷同意即请通告各地人民法院并抄致本会及各地侨务机关统一按规定执行。
1954年12月28日

附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草稿)
过去各地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的由县法院直接寄发,有的通过省法院或省侨务机构寄发,有的则送中央侨委会寄发,或者是县法院送到省法院,省法院送到省侨委会,再由省侨委会送中央侨委会经过外交部交由我驻外使领馆转交华侨,手续繁简不一,并发生了一些问题。
华侨身在国外,绝大部份又是侨居在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寄人篱下”,处境复杂,他们对现实事物的看法和国内人民有很多差异,同时美蒋匪特也无日不在造谣诬蔑,阴谋破坏华侨与祖国人民的团结,为了照顾国外华侨的处境,并促进华侨爱国团结,不使美蒋匪特的阴谋得逞,因而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必要经过相当机关审核,然后寄发。但手续也不应过繁,以避免拖延时间,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特规定以下寄递办法:
(一)各县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婚姻纠纷案件时,需要与国外华侨取得联系,不论是征求意见的信件或离婚判决书,只要是寄往国外的,均应经省、直辖市的侨务机构或兼管侨务工作的部门和省、市人民法院共同审核后,由省、直辖市的侨务机构或法院按建交国和非建交国分别处理:
1.对侨居在未建交国的华侨直接寄交华侨本人;(已建立归国华侨联谊会者可经省、直辖市的侨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审核后交侨联会负责寄交)
2.对侨居在建交国的华侨一律邮寄我驻外使领馆,由使领馆代转华侨。(此项规定仅限于一般的婚姻诉讼文件,其他事件须按照外交部以前的规定,通过中央侨委会或外交部转办,不能直接与使领馆发生联系。)
(二)较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别关系,案情复杂,影响大,必须周密调查研究者)或不便邮寄给使领馆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外参加反动活动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问题、外交关系及机密事项等)应送中央侨委会研究处理。

附三:最高人民法院函 1955年1月15日 法行字第561号
华侨事务委员会:
1954年12月28日侨群字第(54)5226复函暨附件收悉。
我们同意你委草拟的“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暂行规定(草稿)”,希定稿后由我们两机关会衔发至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侨务机关执行。
此复


关于印发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政办〔2007〕50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实现银行业强化自身经营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工商银行池州分行、农业银行池州分行、中国银行池州分行、建设银行池州分行、徽商银行池州分行;
  2.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池州市分行。
  3.农村金融机构: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池州办事处、各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与行政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新增贷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贷款额(不含贷给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下同)为考核依据。
  (二)新增贷存比: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新增贷款额占全年各月末存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存款额的比例为考核依据;
  (三)贷款增长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
  (四)对当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投入。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当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贷款的年平均贷款额为依据;
  (五)对政府组建的投资公司的信贷投入。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投资公司贷款发生额为依据。
  (六)银企合作协议贷款兑现额。以当年的银企合作促进活动中的银企签订协议贷款的年平均贷款额为依据。
  (七)担保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担保公司业务,并按担保基金放大贷款倍数为依据(含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贷款);
  (八)金融服务。通过向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满意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办法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对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评分。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其中:
  1、新增贷存比(50分):新增贷存比以50%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2、贷款增长率(5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3个年度年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3、对当年招商引资项目的贷款额。年平均新增招商引资项目贷款每4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4、新增贷款额。年平均新增贷款每6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不含新增招商引资项目贷款,下同)。
  5、新增工业贷款额,年平均每新增5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6、对政府组建的投资公司贷款额。年度每发放1000万元加1分,满10分为止。
  7、银企合作协议贷款兑现额。年平均新增贷款每5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8、担保业务。以担保基金1∶3为基数,达基数得5分,每高于基数0.5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10分为止;每低于基数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9、金融服务考核。按照满意度高低,前5名分别依次加5分、4分、3分、2分、1分。
  (二)对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的考核评分标准。总分为100分,其中:
  1、新增贷存比(50分):新增贷存比以50%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2、贷款增长率(50分):以前3个年度年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3、窗口指导。对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鼓励、引导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工作给予酌情加分,最多不超过15分。

五、考核组织工作
  市政府成立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等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表彰奖励
  (一)对年度考核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并抄送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级机构。
  具体奖励标准是:达到80分奖励6万元;高于80分的,每增加1分,再奖励2000元。同时,以上述奖励为基数,对当年新增贷款较多的银行金融机构给予加成奖励,新增贷款额占年平均贷款余额50%以上,按奖励基数×系数1.5进行奖励;新增平均贷款额占70%以上,按奖励基数×系数2进行奖励。
  (二)奖励资金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资金分配,班子主要负责人按班子成员平均奖励额15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奖励办法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省联社池州办事处的奖金分配对象是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各县(区)农村信用社主要负责同志,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按人均奖励额的150%奖励,对其他人员的奖励由办事处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三)对获奖金融机构可由其视具体情况对其职工奖励一个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四)以上奖励资金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事件的,依法取消奖励资格。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