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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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三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会议检查了一年多来贯彻落实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的情况,总结了前一阶段的勘界试点工作,并就指导今后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决定,通过了会议纪要。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开展的全国勘界试点工作,在有关省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做好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今年,是勘界试点工作的最后一年,进入了以解决边界争议为重点的攻坚阶段。在这关键的一年,有关省区应进一步加强领导,有关
方面特别是毗邻省区应进一步配合,抓紧工作,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省区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附: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1991年4月13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民政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林业部、农业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办公厅派员出席指导。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建材局应邀派员参加会议。民政部部长崔乃夫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全国勘界试点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了贯彻落实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的情况,总结了一年多来的工作,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界试点工作,并同意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开展,争取用十年左右的时间把全国省、县两级边界线勘定下来。为了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召开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勘界政策,通过了工作
规划。会议决定: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到一九九一年,用三年时间进行勘界试点工作;在青海与新疆、甘肃与宁夏、宁夏与内蒙古、宁夏与陕西、内蒙古与吉林、河北与山东等六条约5000公里的省级界线上进行试点;同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区内的全面勘界试点;会议还布置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境内县级界线的勘定工作。
会议认为,自一九八九年部署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以来。在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边界地区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在广大勘界工作者的努力下,工作进行的比较顺利。 截止去年底, 省级界线已确定约3500公里,占试点界线的
70%。需要确定的青新藏、青新甘、宁甘蒙、陕甘宁、宁蒙陕、吉蒙辽、吉蒙黑、冀鲁豫等八个三省边界线交会点,已确定了青新藏、陕甘宁、吉蒙辽、冀鲁豫四个;尚待确定的四个,有关省区也做了调查准备工作。一年多来,县级界线的勘定工作也有相当的进展。新疆、内蒙古、西藏、? 摹⒏仕唷⑶嗪!⒃颇稀⒐愣⑻旖虻染鸥鍪∏校诳倍ㄏ丶督缦撸芽倍ㄔ级蚨喙铩K拇ā⒑颖薄⑸蕉仁∫舱诔锉缚瓜丶督缦叩目倍üぷ鳌? 会议认为,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现在全国的边界工作已开始出现了好的趋势,一个大有希望的趋势。勘界已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凡已勘定界线的地方普遍反映,勘界促进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受到了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普遍拥护。实践证明,尽管勘界工作有许多
困难,只要领导得力,政策落实,组织得好,从根本上治理全国的边界问题是可以实现的。

会议对当前勘界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认为主要有:(一)出现了前紧后松的苗头;(二)有关双方在处理某些问题时配合的还不够,甚至步调不一致。有的省区内的部门之间的配合也还不够紧密,妨碍整体效益的发挥;(三)在一些地方,勘界政策还不够落实,特别是没有完全
落实到基层;(四)在个别地区,对在勘界过程中维持边界地区现状问题注意不够,有违反勘界纪律的现象,在个别地方还发生了群众性纠纷,影响了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议在回顾了一年多来的工作情况后认为,勘界工作是一项加强国家行政管理,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与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宏伟目标紧密相关。有关省区、有关部门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工作,努力完成
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会议要求,六条试点线的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均应在五月底以前,召开一次由双方组长共同主持的部署工作的会议,并将会议情况报告民政部。
会议在分析了全国的勘界形势后认为,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今后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已经到了攻坚的阶段。今年是勘界试点的最后一年,按计划应完成1500公里界线的勘定工作;完成四个“三省交会点”的确定工作;完成六条试点界线的测绘工作;要在
调查论证、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向国务院提出全面勘界的报告。特别是未定的1500公里界线中,争议地段占相当的比重。有的边界争议情况还比较复杂,解决的难度较大。会议认为,完成上述任务要作出比过去更艰苦的努力,需要上下左右拧成一股绳,才能够抓好攻坚阶段的工作。

会议指出,今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继续加强领导。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对会后的工作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在解决难度较大的边界争议时将协同攻关。有关省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勘界工作切实地纳入议事日程。要上级抓下级,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关各级政府主管勘
界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责。对攻坚阶段的各项工作,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会议认为,解决争议问题将是打好攻坚战的关键。对解决边界争议问题的症结所在分析不透,盲目轻率,是有害的;但是把困难估计得过于严重,看不到解决的有利条件,缺乏信心,犹豫不决,更是有害的。
建国以来的经验证明,边界争议问题越拖越复杂,解决的难度越大,在勘界中解决是个有利时机,如果留下争议区这个尾巴,必将后患无穷。会议要求,各级政府的主管领导干部,对重大的边界争议问题应当亲自作调查研究,站在第一线处理。在处理边界争议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做好有
关各级干部的工作,要求他们坚持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
会议强调,在处理边界争议问题时,应当坚持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即大部分解决在毗邻县,少部分解决在毗邻州(行署、盟),个别的解决在毗邻省,特殊的由中央机关调处。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不仅有利于妥善处理问题,也有利于发展睦邻关系。但是,对某些反复协商不成的,也
不应再拖下去,上级应及时过问,必要时应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调整行政区划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必须继续抓好勘界政策的落实工作。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勘界靠政策,靠政策去统一有关双方的思想和行动。会议认为,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有力地指导了全国的勘界试点工作,基本上是可行的,应当继续
贯彻执行。当前,尤应注意把勘界政策落实到基层,使广大勘界干部都掌握,使政策真正成为推动工作的武器。
(三)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关双方、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勘界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性工作,不是单靠哪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会议要求,凡是参加勘界工作的部门应当尽职尽责,有关双方应密切配合,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继续注意处理好这个问题。
(四)必须继续加强勘界纪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一年来,开展勘界的省区人民政府注意了遵守勘界纪律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工作,保证了勘界试点地区的稳定。但也有个别地方忽视了这项工作,发生过群众性纠纷,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会议要求,在勘界期间必
须维持边界地区的现状,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地区,双方要联合制定防范措施。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制止群众械斗事件的通知》,确保勘界地区的稳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必须严肃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证
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必须注意做好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经验和档案工作。这三方面的工作关系到巩固勘界成果,不可忽视。要认真执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确保勘定界线的质量。勘界试点的目的是为今后全面勘界提供经验,现在有几条试点线已接近收尾,总结经验的
工作应提上日程,每个试点省均应在勘界工作结束前向民政部送交合格的经验总结报告,做到善始善终。
勘界档案管理工作很重要,要吸取以往的教训,必须保证它的完整和安全,以利于今后的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六)必须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勘界过程中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非常重要。一切政策办法的实施,一切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有些边界问题难解决,难就难在某些干部的思想问题没解决,只要思想工作做通了,上下左右心往一处想,劲往
一处使,问题总是可以解决的。会议认为,鉴于勘界工作已进入了攻坚阶段,思想政治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必须进一步加强。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相信,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在国务院的关怀下,只要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进一步协作,广大勘界工作者继续努力,知难而进,全国勘界试点任务一定能够完成,一定能够为今后在全国开展勘界开拓出一
条道路!



199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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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发〔2007〕109号


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现将该条例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为2008年实施做好准备。同时,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06年工作总结〉和〈2007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办发〔2007〕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局2007年的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政务公开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政务公开,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提高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我局作为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任务,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作好准备,加强政务公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我局政务公开。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政务公开社会氛围。加强宣传教育,为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是今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把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做好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适时介绍政务公开推进情况,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积极参加政务公开相关的学习和培训。

三、做好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的制订与公开工作。按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形式,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方式。2007年我局要对已编制的《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目录(初稿)》进一步征求意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局领导批准后印发执行。

四、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2007年我局要继续坚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查处社会公众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等的力度,对政务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将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使政务公开真正落实到位。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五)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六)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
  (七)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5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
  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统一制定。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二)AA级企业:
  1. 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三)A级企业:
  1.未达到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四)B级: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进行。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 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息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
  第十四条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
  (三)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四)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AAA级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AA级及以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具体发布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第十七条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
  第十九条 对新办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办企业”,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
  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重点监管,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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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rtf
http://www.moc.gov.cn/06gonglus/wenjiangg/200701/P020070104543740625462.r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