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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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保证该项资金集中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保持我省菜地面积相对稳定,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建制市人民政府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蔬菜产销的商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蔬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菜地系指各市城市规划区内,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的商品菜地或养殖鱼虾的精养鱼塘。
第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蔬菜基地要严格控制征用。确因建设需要征用的,应先经当地蔬菜主管部门审查,然后按征地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凡依法批准使用菜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下列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申请减免或缓交:
(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每亩1~2.5万元;
(二)其他市每亩1~2万元。
各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限额内,根据菜地基础设施及生产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成片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须进行的土地平整和改良、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老菜地的改造、挖潜、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开荒造地、扩大菜地面积;
(四)建设与管理蔬菜基地,推广科学种菜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等开支。
第八条 各市人民政府蔬菜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财政、农业、城市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蔬菜产销以“近郊为主、远郊并举、外埠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实际,拟订新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蔬菜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土地管理局代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经批准使用菜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市土地管理局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交清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不得办理菜农“农转非”手续。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逐月解交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开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户”,专款专用。用款时,由市蔬菜主管部门按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
征收管理费用按收取基金总额2%提取,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经批准列入新菜地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除对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常年蔬菜基地的骨干工程,或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非经营性质的支出(如兴修水利、道路建设等),原则上实行无偿划拨外,对能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支出,实行有偿使用,采取有期无息或低息贷
款形式,定项目、定效益、限期回收。回收的资金和利息一律作为补充基金滚动周转使用。
凡属无偿投资的项目应在拟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计划”中列明。
第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蔬菜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规定开发建设新菜地的地点、面积、产品种类、供应市场的数量、工程设施、工期、投资款额、验收方法以及奖、罚办法;如属借款扶持项目
,还应规定借款数额、方式、偿还期等。合同实行司法公证,确保基金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
第十三条 市蔬菜主管部门与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后,属无偿投资项目,由市蔬菜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所需的款项,并负责工程结算;属借款扶持项目,由市蔬菜主管部门委托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对借款人发放贷款。若当地无信托投资机构,可经当地(市)人民
银行特批,委托专业银行办理。贷款的支付、结算和回收等具体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市蔬菜主管部门应按省蔬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设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帐册,填写基金收、支、存的季、年报表,上报省蔬菜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建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季报制度。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主管部门于每季头月五日前分别向市政府报送上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情况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情况及效益表》。年终市土地管理部门、蔬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分别就全年基金征收
、使用和审计情况向市政府和省、地(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报告。
第十六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土地、蔬菜主管部门、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及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验收和审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准抵顶地方原来安排和应正常增加的菜地基本建设投资;不准兴建楼、堂、馆、所;也不准用于菜地开发建设以外的产业。违者按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商业厅负责解释。



199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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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315号




关于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上报〈云南省西双版纳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告》(云环然发[2001]514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纳版河流域自然保护区位于我国珍贵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地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已积累了按国际“生物圈保护区”方式进行管理的经验,实行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妥善解决了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应继续坚持保护为主,加强管理,使其成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同意《总体规划》按保护区现状确定的总面积为26600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3900公顷,缓冲区6040公顷,实验区(生产示范试验区)16660公顷。有关扩大保护区面积的计划,如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时,应按程序另行申报审批。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保护区内的各类资源实行分类、分级、分区保护,有利于推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增强各项措施的针对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应不断总结完善。但对某些珍稀濒危物种实施迁地保护的计划,应持慎重态度,应经过科学论证后才能进行。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研工作规划。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生态恢复应尽可能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有关人为增加次生林内物种丰度,以及在荒山营造人工林等,应慎重办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破坏。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合理利用规划。实验区内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应有利于生态系统恢复重建;人文景观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出于繁殖、驯养目的引进非本地物种时,应当进行生物风险和安全性评价;林下种植经济作物应采取措施防止物种丰度下降,林相逆向演替。

  六、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酌情予以支持。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

1951年1月29日,最高法院

苏南人民法院常州分院:
一、在《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后,仍以黄金计值借贷,且附有利息,即是变相的计价行使流通,违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这种金银借贷,关于给付标的之部分应属无效,但其契约本身还是有效,因为《借贷》并非违反禁令,因此债务人仍应负清偿责任,保证债务人亦不得请求免除保证责任。
二、偿还标准,可依《借出》时的人民银行收兑黄金牌价折成人民币,再照当地当时折实单位牌价,合成折实单位判令偿还。
三、违法部分,应由出借黄金人(即债权人)负责,依《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贬价收兑,向债权人追征其贬价应缴的价值归入国库(追征虽无明文但依法律精神应该如此办理),至追征标准,亦应以出借时的黄金牌价为准,将贬价收兑部分追缴的人民币折成当时折实单位追缴之。
四、对于债务人等借到的黄金,有无私相买卖行为?亦应依职追究。如有上述情形,亦应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