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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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保障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一)已经参加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二)已经参加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的单位;
(三)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
(四)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
(五)基本医疗保险平均月缴费工资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的单位。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按资金来源渠道解决。企业从成本中列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调高提取比例,高出部分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所筹资金由用人单位单独列帐管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先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为参保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救助金,按照《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救助,余下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补充医疗补助范围:
(一)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补助;
(二)对一些门诊、购药费用较高的病种(病种目录及用药范围附后),由个人帐户支付和个人自付的门诊及购药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规模自行制定。

第五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需要医疗补助的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原则上在结算年度末,由用人单位审核报销。
门诊医疗费用需要补助的,由本人将以往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报所在单位,填报《门诊医疗补助资格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体检确认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门诊医疗补助。门诊医疗补助享受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管理。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支出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审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可视本单位情况,自筹资金,对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自2001年起实行3年过渡性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1个月工资或退休金),个人帐户过渡性补助费必须先由单位统一划转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全额注入其个人 帐户,解决医保初始阶段个人帐户资金积累少的矛盾。

第八条 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门诊常见慢性病病种及用药范围

一、慢性肝炎
用药范围:联苯双脂、甘草酸二铵、逍遥丸、益肝灵片、护肝宁片、澳泰乐冲剂、乙肝宁冲剂、阿昔洛韦、葡醛内酯(葡萄糖醛酸内酯)、VitC、龙胆泻肝片(冲剂)、西咪替丁(甲氰米胍)、盐酸甲氧氯普胺、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
二、结核病
用药范围:利福平、异烟肼(雷米封)、硫酸链霉素、对氨基水杨酸钠、吡嗪酰胺、利福喷汀、盐酸乙胺丁醇、盐酸溴已新、枸椽酸喷托维林、氨茶碱、卡巴克络、三七片、氧氟沙星片(国产)。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用药范围:丙酸睾酮、左旋咪唑、654-2、卡巴克络、泼尼松、氯化钾、青霉素、氧氟沙星片(国产)、Co-丹参、醋酸地塞米松。
四、类风湿性关节炎
用药范围:泼尼松、阿司匹林、雷公藤、雷公藤多苷、左旋米唑、布洛芬(片、胶囊)、索米痛、萘普生、吲哚美辛、硫唑嘌呤、甲氨喋呤、环磷酰胺、硫糖铝、复方氢氧化铝。
五、慢性肾炎(肾盂肾炎、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征)
用药范围:泼尼松、醋酸地塞米松、氢氯噻嗪、螺内酯、硝苯地平、卡托普利(国产)、盐酸贝那普利、环磷酰胺、硫糖铝、盐酸雷尼替丁、多潘立酮、青霉素、阿莫西林、黄芪注射液、大黄碳酸氢钠片
六、冠心病
用药范围:阿司匹林、酒石酸美托洛尔、硝酸甘油、盐酸维拉帕米、地西泮(安定)、硝酸异山梨醇酯、硝苯地平、普萘洛尔、盐酸胺碘酮、氨茶碱、低分子右旋糖酐、肝素〔钠盐,钙盐〕、Co-丹参片、盐酸普罗帕酮、地奥心血康胶囊、卡托普利(国产)、非诺贝特。
七、甲状腺功能亢进
用药范围:甲巯咪唑(他巴唑)、复方碘溶液(卢戈氏液)、丙硫氧嘧啶、益血生、VitB.6。
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用药范围:尼莫地平、盐酸氟桂利嗪、曲克芦丁、Co-丹参片。
九、慢性心功能衰竭
用药范围:地高辛、毛花苷丙(毛花苷C)、硝酸异山梨酯、卡托普利(国产)、氢氯噻嗪、螺内酯、呋塞米、马来酸依那普利、单硝酸异山梨酯、氯化钾。
十、女性双侧卵巢切除
用药范围:尼尔雌醇。
十一、情感性精神病
用药范围:碳酸锂、卡马西平、盐酸多塞平、盐酸阿米替林、盐酸丙米嗪 (米帕明)、盐酸氯米帕明。
十二、癫痫病
用药范围:苯妥英钠、苯巴比妥、丙戊酸钠、卡马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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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 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 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换发、变更等登记情况统计汇总,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朝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朝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需要,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朝政办发〔2004〕6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朝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九部委(行、局、社)的政策规定和《辽宁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成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营销市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如下:
(一)企业经营规模。企业主营业务的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二)企业效益。企业主营业务年利税额在15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利税额在45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
(三)企业负债与信用。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要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或原料供给基地。企业以契约、股份等利益联结形式带动的生产基地农户应达到1000户以上。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居市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六)对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原种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认定。
第六条 符合标准的企业可自愿进行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按申报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涉及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产销率、资产负债率、工资、税金、保险金、盈亏等情况,须有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验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拥有企业基本帐户的银行开具证明;企业对基地农户的实际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县(市)区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行业协会或相关专家进行初审,确定进入推荐范围的企业。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入围企业进行最终审定。
第九条 对确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颁发证书、牌匾,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序列。

第四章 运 行 监 测
第十条 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特殊情况实行逐年监测。
第十一条 监测标准
被监测的企业要同时具备下列两条以上标准:
(一)行业标准:有符合本行业生产所需的证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企业质量安全(QS)认证等。
(二)绿色标准:产品有“三品”认证,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
(三)环保标准:各项排放指标达到环保主管部门要求。
(四)发展标准: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要不低于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平均增长率。
(五)名牌标准:产品或品牌达到市级名牌以上。
(六)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运行监测程序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运行监测年 的2月底前,将上年经营等情况的基础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 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带动农户、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后的第三个年份。
(二)县(市)区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3月,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考核。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企业的基础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进行考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根据综合情况进行分类。
(四)提出监测情况报告。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在考核、打分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情况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提出评价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 对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政策;经监测认定为优秀的企业,给予表彰。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在不监测年份,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及时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名的程序:企业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确认,并将更名情况及时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朝政办发〔2004〕16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