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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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55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玉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9]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办发[1999]204号), 加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和监督,发挥基金在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当前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玉林市计划委员会和各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包括以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各项基金(含附加)和各项专项资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下列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一)公路建设基金、摩托车和农拖养路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教育事业附加费(包括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新菜地开发基金;
(六)林业基金(含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林业建设保护费三项);
(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
(八)副食品风险基金;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十)土地出让金;
(十一)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十二)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三)工业用电、民用照明电附加;
(十四)工业用水、民用自来水附加;
(十五)渔业建设附加;
(十六)城市建设配套费;
(十七)排污费;
(十八)墙改费;
(十九)其他政府性基金(附加)。
随着国家对基金(收费)的调整,我市将适时作相应变动。
第四条用于基本建设的基金必须纳入计划管理。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审计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履行以下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组织建立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的管理制度,并代表政府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进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方向,提高政府性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三)负责审核、审批、转报、编制、下达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
(四)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法规对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五)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性基金建设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使用安排计划以及有关基金使用计划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监督检查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条基金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
(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关于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情况和建议计划,并定期向计划部门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和相关重大事项。
(四)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机构和项目业主执行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的情况。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编制原则应遵循当年国家和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根据基金规定的使用投向,优先安排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和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
(二)基金使用部门根据上年基金实际征收情况、本部门(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以及当年基金预计征收数额,提出本部门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建议计划,送同级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
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建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年执行基金安排计划情况,上年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2、当年基金使用安排的原则和设想。
3、当年基金使用的总体安排建议和用于基本建设的计划建议,基本建设计划建议应包括建设规模、年度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配套资金情况等内容。
(三)坚持基金规定的使用方向,除了设立该基金时批准列支的相关费用之外,原则上全部用于规定的基本建设的投向。
(四)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对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平衡、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比例、基金安排原则和重点报同级人民政府。
(五)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原则,正式下达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由基金使用部门执行。
(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月度用款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执行和日常管理:
(一)使用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深度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须按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和权限经相应审批机关批准。
2、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业主持上述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按规定要求开工所需的相应文件等向县级以上计划部门申请开工并纳入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
(二)使用政府性基金的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必须将各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工程预算、中标通知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用款计划等文件报送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开工前审计,具备条件并由计划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才能开工拨款。
(三)使用各项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基金使用部门不是项目业主的投资项目,应由基金使用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指导项目业主实施。
(四)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调整计划部门下达的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需要变更计划的,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基金使用部门初审后送同级计划部门审核下达年度调整计划。
(五)基金当年下达使用计划的应完未完余额,经同级计划部门审批后可结转到下年度基金计划使用。
(六)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业主于月份终了10日内编制月份基金实际收、支报表及建设项目情况报表,报计划、财政主管部门。
基金使用部门于每年1月31 日前将上年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书面送同级计划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部分视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纳入财政财务管理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运行和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汇编和审批基金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条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
第十一条关于对政府性基本建设基金的监督及检查:
(一)县级以上计划部门会同同级审计、财政部门每年对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稽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对自行变更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的单位,由计划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法规处理。
(二)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使用基金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项目在建和项目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发现有擅自改变基金使用方向,截留、转移、挤占、隐匿、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处理。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将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备案。
(三)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各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以基金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使用部门或单位负有该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第十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借贷方式使用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合同期内还清本息,基金本息继续作为政府专项基金,按原有渠道安排使用。以借贷方式使用基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借款方拥有。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玉林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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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及其证据问题提示——人力资源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系列指引(一)

文/武志国 woo_eye@yahoo.com.cn

用人单位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

开篇提示:解除或终止法律均规定了特殊的条件,用人单位务必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得不偿失。

一、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及补偿的情形指引

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形出现时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请注意:
1)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无权解除;
2)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违章、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影响”达到“严重、重大”的不能解除。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请注意:
1)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医疗期满后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未经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能够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3)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即便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未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且再次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变更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没有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据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上述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注意:
1)用人单位非基于平等自愿,或违背劳动者意愿采取胁迫、欺诈、乘劳动者之危的方式协商的,不得解除;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比较而言,在用人单位解约理由或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最为安全,或者忍受并等待劳动合同终止;
4)能否促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只有用人单位在掌握劳动者违章、失职、舞弊、损害、不良影响等一定证据的条件下,说明利弊、分析利害,提示劳动者以此体面的方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总之,只可“说理利诱”,不宜“欺骗威逼”。
(四)裁员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关于印发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加工出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规范药品加工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加工出口,系指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依法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使用境内或境外生产的原料药、辅料、裸包装制剂或包装材料等,按照其提供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包装标签等要求,生产或包装药品并全部出口到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过程。其中使用境外生产的原料药、辅料、裸包装制剂和包装材料的加工出口方式称为来料加工。

  三、药品加工出口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委托方应对药品的质量负完全责任。

  四、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药品加工出口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制药厂商在所在国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二)加工出口委托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三)属来料加工的,须提交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四)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六)拟出口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

  (七)拟使用的原料药或裸包装制剂的数量及生产厂商及其地址;

  (八)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再次申请加工出口时,应说明上一次批准加工出口药品的出口情况,并附发票、运单等相关复印件。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其进行加工出口,发给《药品加工出口批件》(附件2),同时将批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来料加工所需原料药、裸包装制剂、辅料和包材等料件无须办理进口注册手续和《进口药品通关单》,亦无须进行口岸质量检验。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到海关申办料件进口事宜。

  七、加工出口必须按合同期限逐次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工和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制剂的实际数量必须与进口原料药和裸包装制剂的数量相符,并在完成出口后由原批准加工出口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出口情况予以核销。

  八、加工出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全部使用中文,不得印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可使用繁体中文。

  九、来料加工的原料药和裸包装制剂等料件不得转让或者用于生产国内销售的药品。

  十、预防性生物制品不得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进行加工出口。  

  附件:1.药品加工出口申请表

     2.药品加工出口批件



附件1:药品加工出口申请表



药品通用名

Generic Name
中文:
药品商品名

Trade Name


英文:

剂型

Dosage Form

规格

Strength


包装规格

Package Size

出口数量

Export Quantity


加工时间

Mft. Time

出口国家/地区

Export Region


境内生产厂

Manufacturer
名称

Name


地址

Address


国外公司

Company
名称

Name


地址

Address

国家

Country


所用料件

Materials
名称(Name)
数量(Quantity)
生产厂(Manufacturer)

















料件进口口岸

Import Coast

出口时间

Export Date


备注

Remarks


国外公司(签字):

Company Signature:





公章:

Seal:





日期:

Date
国内生产厂(负责人签字):

Manufacturer Signature:



公章:

Seal:


日期:

Date







附件2:XXX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加工出口批件



批件号

药品通用名

Generic Name
中文:
药品商品名

Trade Name


英文:

剂型

Dosage Form

规格

Strength


包装规格

Package Size

出口数量

Export Quantity




国内生产厂

Manufacturer
名称

Name


地址

Address


国外公司

Company
名称

Name


地址

Address

国家

Country


所用料件

Materials
名称(Name)
数量(Quantity)
生产厂(Manufacturer)



批件效期

Valid Date
本批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核销记录

Records
出口数量
出口时间
审核人


备注

Remarks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