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24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屋顶式空调机组(以下简称单元机)和冷水机组。
(二)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国家标准GB 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2.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参照国家标准GB 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能效测试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方法,产品能源效率须达到表1中的要求;
表1 能源效率等级指标
能效等级(EER)(瓦/瓦)
1级
2级
EER≥2.90
2.90>EER≥2.70
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参照国家标准GB 21455-2008《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制冷量范围、能效测试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方法,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4.名义制冷量不大于100kW的冷水机组,依据国家标准GB 19577-2004《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5.通过能效标识备案(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6.通过节能产品认证(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7.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
8.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或取得生产许可证;
9.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调查中,该品牌单元机和冷水机组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单元机数量不少于3万台(套),或额定制冷量大于14000瓦的高效节能单元机累计制冷量不少于3万千瓦;
年推广高效节能冷水机组数量不少于1000台(套),或高效节能冷水机组累计制冷量不少于2万千瓦;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冷水机组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能效水平
冷水机组补贴标准
能效等级1级
60元/千瓦
能效等级2级
50元/千瓦
高效节能单元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额定制冷量(瓦)
定速空调
转速可控型空调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7100
300元/(台、套)
200元/(台、套)
350元/(台、套)
280元/(台、套)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不接风管的风冷式
250元/(台、套)
/
400元/(台、套)
330元/(台、套)
其他类型
330元/(台、套)
250元/(台、套)
14000<额定制冷量≤20000
40元/千瓦
30元/千瓦
/
/
额定制冷量>20000
50元/千瓦
40元/千瓦
/
/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四)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证书;
(六)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七)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附件下载: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doc
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管理办法
《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广告的审批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广告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等媒介或者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技术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夸大技术性能和社会、经济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他人。
第五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技术广告的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技术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工作,并对技术广告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广告内容的审批机关,具体负责技术广告文本的审查批准工作。
第六条 申请发布技术广告的单位,必须持以下证件或者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证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单位提交单位证明,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
(二)技术情况报告;
(三)技术鉴定证明;
(四)技术证书;
(五)研究试验报告(不能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应予注明);
(六)技术应用推广方案;
(七)专业技术管理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发布技术广告,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一)技术名称、技术类型,专利技术应当注明专利类型和专利批准文号;
(二)申请单位名称和地址或者申请人姓名和住址。
第八条 市、县(区)科技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发给《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并注明技术广告批准文号:
(一)报批手续完备,提供材料齐全:
(二)广告内容真实、健康、可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广告文字表达准确、简明。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接技术广告业务时,必须查验以下证件:
(一)工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本单位证明;
(三)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
(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对无以上证件或者证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接技术广告业务。
第十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技术广告,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广告批准文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禁止发布有下列技术的广告:
(一)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成果权属不明的;
(四)国家规定应当淘汰和限制发展的;
(五)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由指定单位实施的;
(六)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因审批单位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审批单位责任。
广告经营者为广告客户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处罚:屡犯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和技术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同时要追究审批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利用技术广告进行违法活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往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罚没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技术广告审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