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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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1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3年2月26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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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农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我部决定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现将《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我部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视频动员会精神和本方案要求,把秋季行动作为科技入户工程的重要内容,制定目标,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同时,要加强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努力做好宣传工作。各省级农业部门和部属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秋季行动的具体方案,于9月15日前报我部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司)。

  传真:010-64193347

  电子邮件:nyszgp@agri.gov.cn



  附件: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

  为了指导全国各级农业部门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结合上半年春季行动的实践经验,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秋季行动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目标,抓住秋冬种生产的关键季节,以粮食主产区和冬小麦等秋冬种主要作物为重点,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进一步推进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

  秋季行动应实现以下目标:免费为5000万户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建立核心示范区8000万亩,辐射带动2.5亿亩;提高肥料利用率3~5个百分点,亩节本增效20元以上,总节本增效50亿元以上。同时,通过秋季行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认识,加大各级财政的支持力度,探索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快以科研为基础、以推广为主体、以企业为纽带、以农民为对象的科学施肥体系的建立,引导农民转变施肥观念,提高科学施肥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通过层层抓好示范工作,引导农民主动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我部将在全国选择政府重视、农业部门工作基础较好的200个产粮大县,作为秋季行动的示范县。每个示范县要建立示范农户5000户,带动5万户,落实测土配方施肥面积40万亩以上。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在组织实施好国家级示范县工作的同时,设立各自的示范区,全面展示测土配方施肥效果,带动这项技术大面积推广应用。

  (二)加强技术培训。结合科技入户工程和新型农民培训工程的实施,加大技术培训力度,使基层农技人员准确掌握土壤测试、田间试验、配方制定等技术,提高技术指导水平。要把对农民的培训作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重点,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普及科学施肥知识和方法。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基层技术人员和示范户的培训工作。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远程培训网络和地方广播电视等媒体,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送到千家万户。

  (三)完善技术体系。通过全面开展土壤测试和田间试验,摸清冬小麦等主要农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修订土壤养分丰缺指标,完善不同区域农作物的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要充分发挥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等各方面的作用,整合力量,协同工作,强化基础研究,开发施肥新技术、新方法及配套产品,逐步实现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以秋季行动为契机,大力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强化公益性职能,稳定队伍,提高素质。同时,积极探索技物结合、连锁配送的技术推广方式,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强化肥料市场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部门会同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通过强化农资市场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肥料市场整治力度,重点对复混肥料、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肥料产品的登记证和包装、标识、宣传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同时,要加强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

  (五)研究制定规划和有关政策。各级农业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测土配方施肥及科学施肥规划,以推动和指导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开展。通过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扶持政策的研究,逐步建立稳定的财政专项支持制度;通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推进“沃土工程”的实施,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通过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肥料生产、经销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通过加强立法调研,加快肥料立法进程,将肥料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我部秋季行动主要工作安排

  (一)部署秋季行动。8月下旬,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视频动员大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围绕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总结春季行动经验,全面动员部署秋季行动工作。

  (二)组织开展秋季集中宣传。9至10月份,我部将组织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农民日报等媒体,深入各地采访秋季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对测土配方施肥进行集中宣传。农民日报、农村杂志社、CCTV-7、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要继续开辟专栏,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同时组织当地媒体,与中央各大媒体相配合,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宣传工作。

  (三)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按照农、财两部制定的《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抓紧抓好项目的实施。10月份组织项目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活动,确保组织到位、技术到位、管理到位。同时在部领导17个粮食生产联系省份建立示范点,深入探索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模式。

  (四)组织秋季肥料市场专项整治。8月份重点对复混肥料、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进行监督抽查。9月份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动员会,举办“放心农资论坛”。10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联合督查。

  (五)开展各级技术培训。我部已组织专家编制《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手册》,制作了相关技术音像资料,为大规模开展技术培训提供了条件。8至11月份将继续组织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农户开展技术指导,并对省级和示范县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六)组织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9月份组织召开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会,考察现场、培训技术、交流经验、总结模式,研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长效机制。

  (七)召开大、中型肥料企业座谈会。8月份组织召开大、中型肥料企业座谈会,通报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进展情况,研讨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机制,推动配方肥生产和经销体系的发展。

  (八)组织全国农垦系统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在重点垦区和农场搞好测土配方施肥的基础上,推动全国各垦区广泛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各项工作。在土肥技术人员、测土仪器设备和施肥机械装备较好的农场周边,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工作。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垦主管部门确定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工作的农场和乡镇,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协调辖区内的农场和周边乡镇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解决秋季行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地、各单位相关事宜,听取各地、各单位开展秋季行动的情况汇报。联席会议由部领导主持,由部机关各有关司局和部属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部办公厅、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领导组成,挂靠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整个行动的工作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工作的组织开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细化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增加投入。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今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补助开展测土配方施肥试点工作。同时,我部将在优粮工程、沃土工程等项目中,加大对这项技术推广的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的支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添置仪器设备,完善设施条件,使土壤测试实现快速、准确和批量化,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标准化水平。努力筹措资金,争取财政专项,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做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三)加强督促检查。部联席会议办公室保持与各地和各相关单位的协调与沟通,通过网上查询、电话联系、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开展秋季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发挥好科技入户专家组垂直向下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形成上下互动的专家监督检查机制,将秋季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力求实效。

  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的时间期限为8月下旬到11月底。活动结束后,各地对秋季行动要进行认真总结。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管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对国家单位和社队企事业单位征、占土地的处理
1、国家单位、社队企事业单位凡未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都属于非法占地。非法占用的土地,能退地的一律退地,无法退地的必须补办征占土地手续,并要严肃处理。
2、补办征占土地手续时,应交纳土地补偿费;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占用的应按《吉林省土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即占用一般地要按耕地常年产量三年的纯收入计算补偿费;占用荒山、荒地,林地等土地,不交纳补偿费。占用菜田应按规定交菜田建设费,即一九七八
年五月底以前占用的可不交纳;一九八0年六月底以前占用的每市亩交纳300元;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占用的每市亩交纳800元。
3、一九八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只要按照市政府〔1980〕12号文件规定补办征、占地手续,并向生产队交纳补偿费和退还多余土地的,一般可不再另作处理。但在这以后非法占用的土地要作以下处理:(1)按工程投资或造价处以罚款,其中:占用菜田罚
20—30%,占用水田罚10—20%,占用旱田罚5—15%,占用无收益的土地罚3%。(2)影响规划的占地,要拆除建筑物,退还土地。(3)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应处以3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4)对私自同意占地的生产队,应按土地
补偿费总数的30—50%给予罚款,并对擅自决定同意占地的责任者给予30—50元罚款。
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为便于计算,可采用以下计算公式:
全队耕地面积每亩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倍)×(征地面积÷────── ) 全队农业人口
全对农业人口
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征用吉林市郊区的菜地,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各县的菜地,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7倍;征用水田、旱田,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5倍。
5、对必须征用的土地,因生产队坚持无理要求,不能及时办理申报手续,影响国家建设的,可由县、郊区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写出情况报告。被征地生产队不同意、不盖章,也可上报审批,但是,必须经上级政府正式批准后方可占地。
6、凡机关、部队和学校、厂矿、国营农牧场、农业科研等企事业单位的活动、训练、农业、牧业、林业、科研等用地,不准擅自改作基建用地。如确实需要,必须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今后未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占用土地,社队不提供用地;施工单位不予施工;财政、银行部门不予拨款;财政部门不予核减农业税。违者,追查责任,并对责任者给予50—100元罚款。
8、今后凡经批准占用没有利用的荒山荒地、国有土地和其它无收益的土地,不交纳土地补偿费。征用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种菜的耕地和连续撂荒三年以上的菜地,不交纳菜田建设费。

二、关于对生产队集体和社员建房占地的处理
1、农村社员已有房屋的宅基地,要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普遍进行测量,凡符合建房规定的,由县政府统一发给《宅基地使用证书》。
2、生产队集体和社员建房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凡占用非耕地的,要提出申请,经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审查,报公社(乡)审批;占用耕地由县政府审批。
3、农村社员已有房屋宅基地的标准:凡是在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建的房,二间房为300平方米,三间房为400平方米;在这以后建的房,二间房为250平方米,三间房为30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330平方米。对原有宅基地超出规定标准的土地,应顶做自留地、承
包地,或缴纳土地使用费,或由生产队统一规划使用。
4、农村中经过批准的“两户”,建立畜舍、禽舍、库房等用地,需报经县政府批准;如占用超出规定标准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也可不顶做自留地、承包地。
5、以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应区别情况,认真处理。凡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占用的不影响规划的宅基地,可发给《宅基地使用证书》,一般不再另作处理。但在这以后至本补充规定下发前占用的,每占100平方米耕地罚款10—30元。今后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私自占
地建房。在本补充规定下发后擅自占地建房的,除强令拆房还地外,要从重罚款,每占1平方米耕地罚款5~10元。另外,还要向生产队补交占地期间的损失。如生产队长私自同意占用,除对占用户罚款外,每建一户房罚生产队长100元。
6、农村社员建房,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如必须占用耕地的,应一次性向生产队交纳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暂定为:菜田每平方米5~10元,水田每平方米3~5元,旱田每平方米2~3元。占用非耕地不交纳土地使用费。

三、关于对干部、职工建房占地的处理
1、干部、职工凡未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的个人建房用地,确系符合建房条件,不影响规划的,可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凡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占用的,一般只需向生产队交纳土地补偿费,不再另作处理。但在这以后至本补充规定下发前占用的,除交纳土地补偿费外,要处以罚款
。菜田每平方米罚3—5元,水田每平方米罚2—3元,旱田每平方米罚1—2元,非耕地每平方米罚5角。今后一律严禁私自占地建房。本补充规定下发后,如再非法占地建房,除强令拆房还地外,每占一平方米耕地罚款5—10元。
2、对原有房屋超出规定宅基地面积的土地,要退还给生产队。不能退还的每年要向生产队交纳土地使用费,菜地每平方米5角—1元,水田每平方米2—3角,旱田每平方米1—2角。
3、干部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耕地建房的,除给予罚款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拆房还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对以倒卖房屋为名变相买卖土地的处理
1、社员卖房变相出卖宅基地、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前成交的,一般可不再另作处理。但在这以后成交的,每出卖100平方米宅基地,罚款500—800元。同时,对卖给本队社员的,五年内不批给宅基地;卖给职工的,不再批给宅基地。
2、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和社队企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后变相卖地的,应全部没收非法所得,并不再批给建设用地;在这之前发生的一般不再另作处理。
3、干部、职工在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后变相出卖宅基地的,除全部没收非法所得外,每出卖100平方米宅基地罚款500—800元,并不再批给宅基地,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4、变相买地的单位和个人,如确实需要,又不影响规划,应补办征用土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补偿费、菜田建设费和土地使用费。
5、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要经生产队、生产大队同意,由公社(乡)批准后,给予换发《宅基地使用证书》。

五、关于对各项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
1、对生产队、生产大队和社员、农村一般职工的罚没款,由公社(乡)收缴;对国家单位、社队企事业单位、公社副主任以上干部、城镇职工的罚没款,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收缴;对副县长以上干部的罚没款,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缴。如公社不罚,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罚;县土地管理部
门不罚,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罚。
2、各被罚没的单位和个人,接到罚没通知后,要按规定的限期如数缴纳。拒缴的,土地管理部门对国家单位、社队企事业单位和生产队、生产大队,可通过银行协助扣缴;对干部、职工个人,可通过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对被占地生产队,可从土地补偿费中扣缴。对社员个人
,可由生产队做工作负责收缴;拒缴者,土地管理部门可向司法部门起拆,依法处理。
3、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把罚没款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如因开展工作需要增加费用,应按市政府吉市政发〔1983〕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处理,即“由财政机关统一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按20~30%以内掌握退库”。土地管理部门可按季度编报用款计划,经财政机关核
准后使用。



198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