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外汇调剂中心几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05:56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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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外汇调剂中心几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做好外汇调剂中心几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了配合新的结售汇制度顺利实施,各级外汇调剂中心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各级外汇调剂中心(不含交易中心分中心)应当认真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要求的有关审批条件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不得通过放松对企业外汇调剂的审查条件,违反有关调剂价格、调剂手续费等方面的规定等手段吸引客户。
二、停止使用“0342科目”后,各级外汇调剂中心不得以占用联行暂付科目的资金或用贷款垫付资金的办法办理调剂。如果用贷款办理调剂发生亏损的,应由该中心负责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为了适应外汇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新体制的要求,调剂中心除应加强内部管理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在资本项目管理以及国际收支统计分析等方面的培训,以便做好外汇管理系统的职能转换工作。
请各分局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要求。



19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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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税收财务大检查有关事项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税收财务大检查有关事项的暂行办法
1997年9月17日,财政部


一、为规范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税收财务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经济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指依法成立、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人员的实体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三、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大检查工作,由各级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检查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
四、大检查办公室在具体组织实施大检查期间,可按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检查范围内的单位进行检查,但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单位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检查。
五、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两年以上,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应当在1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2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100万元以上,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员。
六、社会审计机构对大检查办公室委托检查的单位,凡有以下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社会审计机构是被查单位的顾问单位或办理会计事项的代理单位、与被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有近亲关系、或曾在被查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七、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必须由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审核和定案处理。
八、大检查办公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大检查,双方应签定委托检查协议书。委托检查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签约双方及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委托检查的依据;
(三)检查的内容和年限;
(四)检查组人员构成;
(五)实施检查时间的安排,检查报告提交的期限;
(六)签约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七)检查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有关事项;
(十)双方的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
九、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名单按大检查的有关规定将检查组人员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提前三日书面通知被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持大检查办公室委托检查介绍信进点检查。
十、社会审计机构须依法检查,在检查中有权了解被查单位与检查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所查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查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活动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十一、检查人员对在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
十三、社会审计机构将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同被查单位逐项核实审计,填写《重点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一式三份,由被查单位签署意见,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加盖公章后,一份由社会审计机构留存,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报委托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核、定案;社会审计机构须提供相关的原始依据和取证材料,并对《重点检查报告》中的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大检查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重点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定案,由大检查办公室按规定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十五、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大检查办公室发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监督被查单位违纪款项的调帐和入库。
十六、对抵制检查或拒不执行《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单位,社会审计机构报告大检查办公室并由大检查办公室处理。
十七、大检查办公室有权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和复查。
十八、大检查办公室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检查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予以处理。
(一)对被查单位的明显违纪事实不如实汇报,有意隐瞒的;
(二)社会审计机构是被查单位的顾问单位或办理会计事项的代理单位、与被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有近亲关系、或曾在被查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而未提出回避的;
(三)为拉拢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隐瞒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而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索贿、受贿的;
(五)有违反《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人员守则》行为的;
(六)违反委托检查协议书要求行为的。
十九、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大检查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参加大检查资格;
(三)按委托检查协议书的规定取消检查报酬,并收取违约赔偿金;
(四)建议并敦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十、因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检查失实,导致大检查办公室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加检查的费用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财政部门拨付的大检查经费中解决。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民政部关于加强福利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福利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民政局:
目前,全国福利生产形势很好。据不完全统计,到一九八四年年底,全国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近一万四千个,职工总数达五十五万人;产值二十八亿元,实现利润三亿一千万元。产品行业主要有电设备、纺织、服装、化工、建材、五金、食品包装、工艺美术、商业、服务业等,其中有的
产品被评为部、省、市的优质产品。但是也有些产品质量不高,有些产品还出现质量下降等问题。产品质量不提高,就谈不到效益。因此,提高质量是民政部工业产品的一个关键,必须引起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视。为了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监督检查,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思想。坚决克服不顾产品质量,盲目追求产值和利润的倾向。
二、各地要在当地经委的统一部置下把质量管理工作当作大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福利工厂的厂长要亲自来抓质量。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要选用有专业知识、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各地要确保产品质量检验人员行使职权。今后对福利企业的考核要把产品质量作为
重要考核指标。
三、要根据国家经委规定的“五不准”要求,把好质量关,严格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组织生产。凡没有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产品,应制订企业自己的标准。没有标准一律不准生产。要认真做好产品的工艺、技术、装备的基础工作。
四、做好质量管理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特别是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触犯刑律的,要严加惩处。
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建全并严格质量责任制。要把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产品质量挂起钩来。各地要组织好对厂长及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各福利企业要逐步建立起从市场调查到产品开发、产品设计、编制工艺、生产准备、加工制造、质量检验直至销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产品质量不断前进。
在这次全国问题大检查中,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局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抓好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198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