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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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财库[2000]2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财政部创办了“中国政府采购网”,并计划于2000年12月31日正式开通。现将有关网络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开发设计和主办的用于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一管理的专业网站。其国际互联网网址域名为中国政府采购的英文缩写: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与财政部正在开发、建设中的基于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包括在线招投标在内的电子商务系统共同组成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系统。
二、为了做到网络互联互通、减少重复建设、降低网络建设和维护的费用支出、体现信息的规模优势,中国政府采购网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中发布、分级维护”的管理体制。即由财政部统一负责网站的开发设计、域名注册、系统建设、宣传推广及日常运行等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必须及时加载信息,按统一的域名使用并维护中国政府采购网。
三、“中国政府采购网”栏目设置主要有政策法规、理论园地、各地动态、经验交流、采购预告、招标公告、中标信息、专家库信息、供应商及商品信息等,在开通初期其主要功能是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随着基础条件的改善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开发设计标书下载、网上询价、电子投标、网上评标、网上支付等政府采购电子商务(G to B)系统。
四、为了加强网络统一管理,减少网络设备的重复购置,财政部将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建立虚拟主机的方式,为各地方政府采购部门分别设计风格统一的网页并注册域名(见附件)。各分网计划在2001年上半年全部开通,各分网为“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有机组成部分。
已经开通的有关政府采购网站,今后要继续使用的,请于2001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申请,由财政部进行资格审查和认证后并入全国网络。今后有关单位拟单独建立政府采购网站的,应向财政部国库司申请,经批准后,按财政部统一要求和统一软件进行系统建设。
五、按照信息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网络媒介。根据网络实行分级维护的工作要求,各地方、各部门按规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如公开招标信息、中标信息、政策信息等)均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加载上网,具体方法和程序参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执行。
在网络开通初期,可将需要公告的信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集中加载。随着信息量的增加,将来可通过电子邮箱或采取由各地方、各部门通过网络在线直接录入的方法加载信息。
六、建立政府采购电子信息网络是衡量政府采购规范运作的重要标志,是落实和体现政府采购透明度原则的主要途径,也是各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作为“中国政府采购网”通讯员(并于1月底前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负责相关信息加载和系统维护,充实网络内容,保证网络正常运行。
“中国政府采购网”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中国政府采购网”
联系电话:010-68553153 传真:68553153 联系人:刘晓东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10-68551264 传真:68551214 联系人:高志刚
附件: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分网域名一览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104-caiku200028f_20050705.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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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新加坡就新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新加坡


关于我与新加坡就新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2月6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就“九七”后新加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中方复照和新方来照(均为副本),请予备案。新方来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新加坡就新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第BEJ/011/97号来照,内容如下:
  “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建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新加坡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新加坡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三、新加坡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得遵循有关国际法原则。领事事务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地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有关国际法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新加坡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及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4〕135号

为加强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推动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省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素养,特设立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并根据《科普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和个人捐赠;

(三)其它资金。



第二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三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城区和科普示范县、乡、镇、村等科普单位。

(二)择优支持省级重点科普项目和科普研究课题。

(三)鼓励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科普咨询。

(四)出版科普书刊,举办科普展览,编印科普宣传资料,制作科普音像制品,扶持科普设施和科普媒体建设。

(五)奖励优秀科普工作者,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六)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

(七)参加科技“三下乡”和科技扶贫等。

(八)举办科技讲座,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与科普事业有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四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益性的目的。

(二)围绕全省科普发展规划,择优确定科普项目,保证重点,优先安排影响面广、示范作用大、有相应配套经费的科普项目或活动,资助欠发达地区的科普事业。



第三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负责审核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和项目预算,监督检查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批复科普专项经费年度决算,适时组织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绩效的评价。

第六条 科普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省级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和项目预算,制定科普项目选项标准和审核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用科普项目;根据预算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科普活动,检查监督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科普专项经费决算,不断提高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绩效。

第七条 科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和申报具体的科普活动项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如实反映经费使用情况。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书面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专款专用原则,规范支出程序,建立项目台帐,真实、完整、正确反映项目资金的收、支、余等情况,入账依据合法、合规。

第九条 科普专项经费预算项目如有变更,应由项目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报要求,并报省财政审批;科普专项经费预算项目如有结余,可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但需按新的用途重新申报,经省财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是组织管理费用和活动项目费用。

(一)组织管理费用主要是指科普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管理经费和遴选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审查项目预算、组织项目评选、跟踪检查项目实施及绩效考评等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费用是指为开展某项具体的科普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支出,包括课题研究、活动场租、科普展品、科普基地建设、科普著作出版、科普设施、科普奖励和科技扶贫等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科普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用于单位内部的个人奖励或福利。



第五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一)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当年年末书面报告科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年一季度报省财政厅; 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制,对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每年抽取一定的项目检查实施情况,将项目执行结果与预算目标进行比较和对照,提出进一步完善管理的建议。

(二)财政部门将分阶段组织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或绩效考评,根据审计结论或考评结果指导安排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科普经费全部或部分扣留未用于科普工作;不得将科普经费全部或部分截流未按规定用途拨款;不得将科普经费用于非科普工作;不得虚报科普项目和滥用科普经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的,停止并缴回专项经费补助,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