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17:18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40 号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

局 长:徐光春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
  (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第二章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六条 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七条 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地(市)级以上电视台;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第八条 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或《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
  (二)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 (三)题材涉及重大政治、军事、外交、统战、民族、宗教、案件、知名人士等内容的,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广电总局每年分四期受理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每年分两期受理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年1月1日至15日和7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期以外的申请。广电总局调整申报期,应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款规定本辖区内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的申报期,并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终审。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三十日。
  第十二条 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剧目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剧目的投拍制作情况,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制作动态月报备案。

第三章审查机构及标准


  第十五条 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使用中央单位所属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二)审查聘请境外人员(包括:编剧、导演、演员、摄像等)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三)审查合拍剧的剧本、完成片和引进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四)审查电视播出中引起公众争议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广电总局审查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 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送审机构不服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论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剧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八条 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二)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三)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和完成片,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四)初审本辖区内机构送审的引进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电视剧审查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十条 电视剧载有下列内容的,不予审查通过: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送审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六)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七)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第二十二条 合拍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引进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经审查需修改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审机构可在修改后,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经审查不予通过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送审机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随意改动。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 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审。
  第二十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每月第一周将上月《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全国《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电视剧制作机构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拥有版权并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
  第三十一条 电视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坚持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并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制作机构和主创人员的署名不得遗漏。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广电总局可以对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作出责令修改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的决定。
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视剧审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电视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天津、重庆、长沙、济南民政学校:
为推进民政中专学校民政专业的教学工作,我局召开了部属中专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校参照执行。

附: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
1988年8月6日至14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在大连召开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部人事教育局教育处负责同志,和部属天津、重庆、长沙、济南四所民政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教务负责人及专业课程的骨干教师共20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一、
修订《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计划》。二、研究民政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工作。三、交流专业课的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经验。会议还讨论了部属中专学校管理办法。
会议认为目前对民政专业课教学大纲的修订和教材的编写工作是必要的、适时的。会议回顾了1984年部颁民政专业教学计划的使用情况。三年多的教学实践证明,该教学计划在培养目标方面是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民政系统人才需求的,其知识结构也是比较合理的,而且强调了社
会实践,并取得了成绩。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民政专业课程还显得不够充实。近几年来,民政理论研究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对国外社会工作教育的考察与研究亦从无到有,取得一定成果。这为完善、充实民政专业教学提供了有利条件。与会同志认为,民政部门是以社会工作为主的政府工作
部门,民政教育也应转到社会工作教育的轨道上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为民政工作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这一新的要求。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大批的社会工作方面的人才。今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开设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我部也

正积极筹建长沙社会工作学院。因此,加强我国社会工作教育,不仅仅是国际交流的需要,也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会议认为部属中专学校目前设置的民政专业仍暂时保留。但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必须增加社会工作教育的内容。要从民政工作的实际出发,探讨建立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的路子。同时对现有民政专业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要进一步改进。要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能说、会算
、懂一点管理,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要加强民政业务、工作技能的培养,使学生毕业后尽快成为基层民政部门的多面手、实干家。按照上述原则,会议对1984年民政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在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附件一)。
鉴于目前各校的实际情况,会议认为,实施教学计划不应一刀切,各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近两年内达到部颁教学计划修订稿的要求。要开设第二课堂,加强对学生实际工作技能的培养。
会议根据各校的教学实力和工作进展情况,对有关必修课教学大纲的修订和教材的编写工作进行分工(附件二)。会议认为教学大纲和教材的修订、编写宜早不宜迟,应抓好配套,注重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学大纲的修订稿应于今年年内由负责修订学校召集有关人员
讨论、定稿,以便及时组织教材的编写。
教材编写工作,应以教学计划为出发点,以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为要求,按照缺门、重点教材优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各校教务部门应做好教材编写的组织、协调和审定工作。
会议强调学校工作应以教学为中心。教学工作质量的高低是衡量学校工作的最终标准。各校领导要学习、掌握教育规律,切实按教育规律办事,使学校的各项工作,包括后勤工作都纳入为教学服务的轨道。教师是学校中的主体,要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为教师创造接触民政工作
实际和进修机会,要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当开支。要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会上各校代表交流了讲授《民政概念》、《中国民政史》等课程的教学体会和方法。与会代表认为特别要在专业课教学中,勇于探索、改革,要丰富专业课的内容,改革课堂教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注重
学生能力的培养。会议还就学生社会实习工作进行经验交流,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实践在民政学校教学过程中重要性的认识。各校代表一致认为,目前实习工作虽然克服了种种困难,取得一些成绩,但今后开展这项工作,困难还会更多,为保证人才质量,各校仍需继续努力,探讨如何克服实
习工作中的种种困难。
关于学校的管理体制,代表们认为目前部属中专学校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民政学校的自身发展。希望尽快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负责制。

附一: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课程设置(修订稿)
一、公共课
1.政治理论课 140学时 *(考试)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问题 |任选两门。关于政治
政治经济学 }理论课的改革,
哲学 |等教委下文后按教委要求执行
2.语文 140 *
3.数学 76 △(考查)
4.英语 76或(140) △
5.体育 140 △
6.计算机语言及应用 40 △
1-6小计 612
二、专业基础课
7.社会学概论 100 *
8.政治学概论 64 *
9.法学概论 85 *
10.心理学 72 *
7-10小计 321
三、专业课
11.民政概论 140 *
12.民政史 40 △
13.社会工作概论 40 *
14.社会调查理论及方法 40 *
15.社会统计 60 *
16.行政管理学 72 *
11-16小计 392
1-16必修课总学时 1325
四、选修课
1.社会保障概论 72
2.财会常识 40
3.民政福利企业管理 72
4.秘书工作 50
5.公共关系学 40
6.乡镇管理 40
7.经济管理学概论 72
要求每人选修2-3门 140-200学时
--四项合计 1460-1525
五、讲座 *为重点
*1.民政政策法规
*2.民政业务讲座
*3.农村社会保障
*4.国内社会服务概况
5.国外社会保障
6.伦理学
7.民俗学
*8.残疾人社会工作
9.行政法
10.经济法
*11.民政电教片
六、第二课堂 *为重点
*1.哑语
*2.书法
3.演讲
4.扶贫技能

附二: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分工

-----------------------------------------------------
| 课程名称 | 主要负责单位 | 时 间 | 备 注 |
|--------|--------|---------|-----------------------|
| | | |先由各校编写教学大纲,并寄各部属兄弟学校进 |
| 语 文 | 天津民政学校 |1988年10月底|行交流,然后由天津民政学校召集有关同志讨论 |
| | | |修改大纲,大纲稿后由组织人员编写教材 |
|--------|--------|---------|-----------------------|
| | |1988年10月 |由济南民政学校负责修订教学大纲,印发各校交 |
| 法学概论 | 济南民政学校 | | |
| | | 中 旬 |流。法学概论的教材暂不编写。 |
|--------|--------|---------|-----------------------|
| | | |由孔令智、沙莲香教授把关,在济南民政学校编 |
| | 济南、天津 | |写的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印发各校交流。修改意 |
| 心理学 | |1988年11月底|见寄往济南、天津民政学校。由赵树理同志负责 |
| | 民政学校 | |搜集、整理、协调。组织工作由济南民政学校负 |
| | | |责。 |
|--------|--------|---------|-----------------------|
| | 济南民政 | |由济南民政学校负责编写大纲工作,各校选派一 |
| 社会工作概论 | |1988年10月底|名专业课骨干教师参加。在编写教学大纲的基础 |
| | 学 校 | |上,讨论编写教材。 |
|--------|--------|---------|-----------------------|
| | 济南、长沙 | |济南、长沙民政学校继续本课程教学大纲编写、 |
| 社会统计 | |1988年10中旬|印发各校交流。看交流情况再行决定下一步计 |
| | 民政学校 | |划。 |
|--------|--------|---------|-----------------------|
| 社会调查 | 济南、天津 | |由济南民政学校王青山同志与天津民政学校徐 |
| 理论与方法 | 民政学校 |1988年9月底 |沪平同志负责编写大纲,编写后发各校征求意 |
| | | |见。 |
|--------|--------|---------|-----------------------|
| | | |济南学校已组织编写,并计划明年2、3月出书, |
| 行政管理学 | 济南民政学校 |1988年9月底 |大纲及书印出后,寄各校征求意见,审定可否作 |
| | | |为部颁大纲、教材。 |
-----------------------------------------------------



1988年9月3日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单位及有关会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分会和管理及代管学协会、有关电力高校、科研院所:



为推进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厅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公厅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电力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电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电力科技发展和电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 年至2010年,在电力行业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3万人次左右,5年共培训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15万人次左右。通过专项继续教育活动,使各类中高级电力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全面提升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按照政府推动、行业指导、企业自主、施教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规划,分工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653工程”的实施,为电力工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紧密结合电力技术发展趋势和专业技术岗位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中高级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技术业务骨干。通过开展重点专业、重大项目、重要人才的培训,带动整个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作的开展。



三、主要内容与方式



(一)公需科目



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



(二)电力专业科目



根据我国电力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需要,在电网技术、水电技术、火电技术、核电技术、电力环保技术、电力市场技术、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等主要领域,开展电力专项继续教育活动。



1、电网技术领域:包括先进的输电技术、电网控制和电网仿真技术;电力市场条件下电网经济运行技术;稳定控制技术;电能质量控制技术;输变电设备优化检修技术;电网可靠性评价技术;电网调压控制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输电能力技术;全国联网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超导电力技术等内容。



2、水电技术领域:包括高坝结构安全技术;高坝水力学关键技术;超大型地下洞室稳定技术;边坡工程处理技术;深厚覆盖层上建设高坝的关键技术;水电勘测技术;大坝抗震功能设计关键技术;水电开发与环境影响及对策;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筑坝成套技术;复杂地质条件下地基处理、勘测、分析、安全评价技术;中、高水头段大容量混流机组设计和制造技术;生态环境友好的水电建设体系等内容。



3、火电技术领域:包括大型空冷机组技术;燃气轮机和联合循环发电技术;超临界参数空冷机组关键技术的研究;海水淡化技术以及电—水联产的研究;洁净煤发电技术的应用;400MW等级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电厂设计、运行和检修技术等内容。



4、核电技术领域:包括核岛及核蒸汽供应系统设计、常规岛及汽轮机发电机组的设计、接口设计以及运行控制技术;核电站寿命管理;内陆核电厂址环境安全标准;内陆核电厂址环境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及综合风险分析方法;核电厂常规岛设备与系统的可靠性分析;机组故障诊断与分析等内容。



5、电力环保技术与电力市场技术领域:包括烟气脱硝装置核心技术;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高效除尘技术;水电开发流域和库区生态保护;燃煤电厂废料的安全贮放技术;市场结构研究;市场交易模式研究;辅助服务市场的研究;输电权市场研究;市场成员购、售电辅助决策系统;研究电力需求管理实施相关技术等内容。



6、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领域:包括风力发电技术;大型风电场安全并网技术;风力发电相关的环境保护;风力发电试验技术、标准化和安全认证;太阳能热发电系统的分析、设计及优化;开发太阳能电池配套与并网系统,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和光伏屋顶系统;兆瓦级并网光伏电站研究、光伏电站运行及与电力系统相关技术;生物质能发电方式及其联网技术等内容。



(三)其他专业科目



电力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653工程”的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等其他非电力主体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充分利用“653工程”相关领域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四)主要培训方式



1、研修培训。紧密结合生产、科研实际,以电力行业科技最新发展、科研攻关课题和科技创新成果等为主要内容,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高级研修班,加快培养电力行业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



2、网络远程培训。大力发展电力远程信息网络体系,依托各电力企业和院校的网络资源,充分利用现代化远程教育手段,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继续教育,进一步扩大培训覆盖面。



3、工作实践培养。各电力企业及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实践锻炼,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对重要和特殊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业务进修、特殊培养、学术交流、技术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



4、自学等其他方式。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开设个性化的自选科目,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1、电力行业的“653工程”由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组建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本行业“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重要项目进行论证。成立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技能鉴定与培训中心。电力行业各大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电力行业“653工程”的规划和自身需求,自行组织开展培训或参加有关施教机构的培训。各地人事部门会同本地区电力行业协会做好本地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2、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组织制定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的规定和措施,整合行业的教育培训资源,开发培训项目、课程、教材,建立网络信息平台。



3、依托本行业大型企业培训中心和国内具有行业特色及专业优势的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开展电力行业“653工程”的培训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办公室对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并将统计结果及进展情况定期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对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学习情况统一进行代码管理。参加电力行业“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各企业自主颁发证书;地方电力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省电力行业协会负责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和统计。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电力行业“653工程”重要项目及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并在人事部网站、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引导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653工程”的继续教育活动。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 “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 “653工程” 电力行业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人事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将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



1、搭建服务平台。积极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搭建服务平台,制定电力行业专业科目培训大纲,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的教材库和师资库,实现继续教育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与各电力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紧密结合,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3、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建立电力行业“653工程”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以及交流等活动。



(四)经费保障



1、参加“653工程”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的项目倾斜。确保电力行业“653工程”的顺利实施。



2、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可以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办公室审批,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给学员增加负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电力行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电力行业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五)其他



1、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各电力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电力行业“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编制电力行业“653工程”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各电力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战略规划和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落实“653工程”的培训规划和计划。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下半年)



制定下发实施办法,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办公室,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653工程”的宣传工作。按专业开展科目课程设计,编制培训大纲,优选编写教材,完善培训规划计划。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2010年上半年)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依据规划计划,分类分层组织实施。每年选择部分重点专业和重点科目,全面开展知识更新培训,稳步推进整个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建设一批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扶持一批优质的施教机构,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