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01:59   浏览:8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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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财政部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7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
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
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
示。
4.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
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
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6.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7.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四、外币业务核算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
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101 短期投资
4 1111 拆出资金
5 1112 保户质押贷款
6 1121 应收利息
7 1122 应收保费
8 1123 分保业务往来
9 1124 坏账准备
10 1131 预付赔款
11 1141 存出分保准备金
12 1142 存出保证金
13 1191 其他应收款
14 1201 物料用品
15 1211 低值易耗品
16 1301 待摊费用
17 1402 长期债券投资
18 1601 固定资产
19 1602 累计折旧
20 1606 在建工程
21 1609 固定资产清理
22 1701 无形资产
23 1711 长期待摊费用
24 1801 存出资本保证金
25 1811 抵债物资
26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7 2101 短期借款
28 2102 拆入资金
29 2111 应付手续费
30 2112 应付佣金

31 2121 预收保费
32 2122 预收分保赔款
33 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34 2132 存入保证金
35 2141 应付工资
36 2142 应付福利费
37 2143 应付保户利差
38 2145 应付利润
39 2146 应交税金
40 2149 其他应付款
41 2151 预提费用
42 2161 未决赔款准备金
43 216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 2171 保户储金
45 2201 长期责任准备金
46 2202 寿险责任准备金
47 220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8 2211 保险保障基金
49 2221 长期借款
50 2231 长期应付款
51 2241 住房周转金
三、所有者权益类
52 3101 实收资本
53 3111 资本公积

54 3121 盈余公积
55 3131 总准备金
56 3141 本年利润
57 3151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58 4101 保费收入
59 4102 分保费收入
60 4103 追偿款收入
61 4109 其他收入
62 4201 摊回分保赔款
63 4203 摊回分保费用
64 4211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65 4212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6 4221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67 4222 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68 4223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9 4301 利息收入
70 4302 投资收益
71 4303 汇兑损益
72 4311 营业外收入
73 4401 赔款支出
74 4402 死伤医疗给付
75 4403 满期给付
76 4404 年金给付

77 4411 退保金
78 4421 分出保费
79 4422 分保赔款支出
80 4424 分保费用支出
81 4431 手续费支出
82 4432 佣金支出
83 4441 营业税金及附加
84 4451 营业费用
85 4461 利息支出
86 4462 保户利差支出
87 4471 其他支出
88 4501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89 4502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0 4511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91 4512 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92 4513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3 4521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94 4601 营业外支出
95 4701 所得税
96 4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附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3.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6.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7.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51货币兑换”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 行 存 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
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下同)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101 短 期 投 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债券。
二、公司购入的各种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核算,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包含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
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到发放的利息,属于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属于债券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出售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债券的实际成本。
1111 拆 出 资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
二、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1112 保户质押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二、发生保户质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保户质押贷款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1121 应 收 利 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二、公司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计提长期债券应收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收到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利息,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1122 应 收 保 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二、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保费,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
1123 分保业务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之间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
二、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等项
目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出保费,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摊回
分保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结算分保业务款项,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保账款,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分保账款,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分保账款;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的分保账款。
1124 坏 账 准 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公司应于年度终了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1131 预 付 赔 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
公司分入分保业务预付的赔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预付赔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结案后将预付赔款转为赔款支出时,借记“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分出公司分保业务账单转销预付赔款时,借记“分保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或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预付的赔款。
1141 存出分保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
二、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贷记本科
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数额。
1142 存 出 保 证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存出理赔保证金,核算根据理赔代理人的需要存出的保证金;
2.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核算发生共同海损赔案需支付现金担保时的保证金;
3.存出其他保证金,核算除存出理赔保证金和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存出的保证金。
三、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结案转入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保证金数额。
1191 其 他 应 收 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金、职工预借差旅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公司,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01 物 料 用 品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业务经营、劳动保护和办公等方面使用的库存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收回损余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的物料用品,按买价、支付的运杂费、增值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物料用品,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将剩余工程物资转作物料用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
收回损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赔款支出”科目。
三、领用物料用品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物料用品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应交税金”等科目;同时,结转物料用品的成本,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物料用品的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库存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
1211 低 值 易 耗 品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等。
二、购入或其他原因增加的低值易耗品,比照“物料用品”科目进行核算。
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如下:
1.一次摊销。价值较小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营业费用等。
2.分次摊销。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营业费用等。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冲减当期费用,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营业费用”等科目。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应按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1301 待 摊 费 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1402 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在一年内(不含一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面值;
2.相关费用;
3.溢折价;
4.应计利息。
三、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1.公司购入的长期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成本扣除包含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债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
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应在本科目的“相关费用”明细科目中单独核算,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如果相关费用数额不大,可采用一次摊销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
资收益,不通过本科目的“相关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长期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本科目(应计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再从本科目转入“应收利息”科目。
2.公司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或“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
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或“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到付息日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3.公司购入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应摊销的相关费用,贷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险保障基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
下同)、“保险收入”(以保户储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按规定转入保费收入的部分,下同)科目;公司购入折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应摊销的相关费用,贷记本科目(相关费用),
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保险保障基金”、“保费收入”科目。
4.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面值、应计利息)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尚未摊销的相关费用,贷记本科目(相关费用),按其差额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保险保障基金”、“保费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长期债券投资的价值。
1601 固 定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公司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
二、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公司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资本公积”科目(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公司,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公司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1602 累 计 折 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公司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
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四、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恰当地选用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606 在 建 工 程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建造或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工程,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含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改良、装饰、装修等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公司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公司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公司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公司进行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账单,补付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应结转工程成本,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剩余物资移交时,借记“物料用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四、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外购工程物资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
1609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残料价值或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属于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
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701 无 形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公司购入的住房使用权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自行开发并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三、公司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和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等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
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公司应按上述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入账而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71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发生,但摊销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开办费应当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801 存出资本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缴存的资本保证金。
1811 抵 债 物 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物资,包括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二、公司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物料用品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
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公司处置抵债物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将抵债物资转为自用,应将其价值转入相关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将抵债物资出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债务重组中收到的尚未处置的抵债物资的价值。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等科目。应由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扣除保险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
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账面净值列入营业外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盘盈的各种流动资产,借记“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后列入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数,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经批准后,按其净值列入营业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时,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101 短 期 借 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短期借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102 拆 入 资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入的资金。
二、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计提的拆入资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出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本金。
2111 应 付 手 续 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险代理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2112 应 付 佣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
二、发生应付佣金时,借记“佣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佣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个人代理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佣金。
2121 预 收 保 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业务的趸交保费在“保费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预收保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保费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122 预收分保赔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
二、预收分保赔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转销的预收分保单位赔款。
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金。
二、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本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本科目和“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科
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扣存的尚未退还的分保准备金。
2132 存 入 保 证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存入理赔保证金,核算收取的被代理人存入的理赔保证金;
2.存入信用险保证金,核算收取的保户按规定交付的保费保证金。
三、收到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收到存入的保证金数额。
2141 应 付 工 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
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1.经营、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公司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
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2142 应 付 福 利 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公司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福利费的结余。
2143 应付保户利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利差支出。
二、期末,按精算部门提供的应付保户利差金额,借记“保户利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保户利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保户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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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牧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及畜牧兽医局,部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对《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http://www.gov.cn/gzdt/2010-11/26/content_1754048.htm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12月29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一些企业和行业也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首先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划和方案,应报劳动部备案。
我们收集整理了一批国内外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材料,现附后,供实践中研究参考。
附件: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二、上海某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三、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一、实施主体和条件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2.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行业,也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是:①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②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③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二、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
4.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工会组织可作为职工代表)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5.企业或者工会可以先提出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供款水平、缴费周期、享受条件、支付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方案经双方协商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以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协商确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6.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建立由职工代表(一般为工会代表)和企业管理者代表(一般为劳资部门管理人员)所组成的基金管理理事会。基金管理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情况,依据实际情况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委托经办机构,审核享受资格等。
三、资金来源
7.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
8.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可以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供款;也可以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
四、记帐方式和计发办法
9.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帐户方式。即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定年限(例如一年)后,应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无论是企业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还是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一律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10.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的多少计发。
11.在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是否给予追加性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及基金模式、给付标准和计发办法,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
五、供款方式和水平
1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水平,可以依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充或暂不补充。
13.企业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供款的方式,一般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在试行初期也可以按一定的绝对额计入。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规定较高的供款水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之初,考虑到历史原因,还可以规定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供款水平。
六、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
14.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有权从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15.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可以规定,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经申请核实,可以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补充养老金的一部分。
16.职工在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等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
七、经办机构和委托程序
17.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但不能选择境外金融机构。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也可以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金分开管理。
18.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利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的优势,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资金安全以及减免管理费等措施,争取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19.商业性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企业集团、行业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应有一定形式的再保险,并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情况。非国有金融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和企业、企业集团、行业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0.企业委托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金融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企业应向受委托方提供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副本。
2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推动、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但不能直接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八、投资运营
2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投资,以期保值增值。基金增值部分,原则上归职工个人所有,依个人帐户本金的多少按比例计入利息。
23.受委托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应与委托方的基金管理理事会共同商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组合方案,但经办机构应承诺确保本金的安全。双方也可商定确定的投资回报率,由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
九、基金转移
24.企业在委托一个经办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12个月后,可以终止同该经办机构的委托关系,将基金转移到其他经办机构,原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有关损失赔偿问题,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25.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到其他企业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原企业开具证明,由经办机构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到职工新就业企业委托的经办机构。职工因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

附件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一九九四年实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驻大连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劳动保险机构认真做好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补充养老保险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自主建立。原则上企业职工人均收入接近或超过纳税起征点的,应为全体职工或某些岗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投保对象、缴费档次的确定和调整以及对有关人员终止投保,均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
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列支办法,按《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执行。
第八条 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统一向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并同时按人提供缴费金额明细。
第九条 劳动保险机构应将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基金专户,并应按人建卡计入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企业职工享受养老待遇的依据。
第十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年度核算制,按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并计复利。投保当年上半年缴费的,按半年定期储蓄计息,下半年缴费的,按活期储蓄计息。
第十一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在职工退休时,可一次或分期付给本人。退休前,除特殊情况(如迁往外省市)外,不予支付。职工去世后,其个人帐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一次性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补充养老金由企业出具证明,劳动保险机构给予办理转移或保留。退休时均按前条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被企业除名、开除的职工,以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情况,由企业出具证明,计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返还给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为本企业已经退(离)休的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投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二:上海市某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一九九四年实施)
一、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本公司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取决于公司经济效益状况,只有公司经济效益好时才能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经济效益下滑时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以下浮。
二、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上独立核算,执行本市养老保险制度,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各分公司及三产单位。
2.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
按本市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公司员工(不含临时工)。
三、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及管理
1.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水平应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上下浮动,每年四月确定当年缴费的额度。
2.本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应付工资中列支。
3.补充养老保险费每月缴纳,并由公司转入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该基金的管理、计息的利率增值的运行方式,参照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应规定实施。
4.公司在规定的范围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免征税、费。
5.公司为1994年及以后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员工建立个人帐户,每月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记帐,复利计息,利率按社会保险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四、补充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保险水平及支付办法
1.1994年及以后本公司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可以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2.对于已经退休的人员,根据退休年限长短,按月发放补充养老金。自1994年起,凡退休年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每月50元发放;退休年限在5年以至10年的,按每月60元发放;退休年限在10年以上至15年的,按每月70元发放;退休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每月80元发放。上述标准可以随公司经济效益浮动并适时调整。
五、补充养老保险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局及社会保险局批准后实施。
六、设立本公司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由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补充养老保险的日常业务,由公司劳资、财务部门负责。
七、本方案自一九九四年元月起试行。

附件三: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一九九二年颁布)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和用途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实行的一种养老保险项目,使职工在离、退休时可以从企业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1.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部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参加电力行业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单位的全民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1971年底以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三、资金来源
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不征税费。
2.企业因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时,可暂时终止;经济效益好转后再续建。
四、保险水平
1.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补充养老保险标准,如可选择5元—25元等不同档次,按照职工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的长短,贡献大小、表现好坏等条件情况,适度拉开差距。具体补充保险金额的确定,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情况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企业对在当年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重大贡献的职工,如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可适度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
3.企业一个年度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
五、基金管理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储存额除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外,也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所得利息一并转入养老保险基金的本金。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建立帐卡。劳动部门应负责管理保管帐卡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缴费手续,由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出名册,填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额,按月或季、年计入《手册》。
4.职工调离本单位时,劳动部门应及时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电力系统内调动和调出电力系统的职工,调出单位可将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连同转移单一并带到其调入单位,按调入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系统外调入电力行业单位的职工,应随带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及转移单;从其调入之月起,按调入单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有关规定办理。
5.因升学、参军离开原单位的职工,其补充养老保险费从当月起停缴,待回原单位后,再按第四项规定办理。
6.企业中被除名、开除公职的人员,其扣除部分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退原企业,列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再分配。
7.对受到判刑、劳教处分的;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停薪留职的等,在受处分期间或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均不为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得在离、退休前支取;职工离、退休后凭离、退休批准证件和《手册》办理领取手续。
2.职工未达到离、退休年龄、因故死亡,其补充养老保险金(含利息)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职工遗属,同时注销其《手册》。
七、企业在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原则上企业可优先为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职工相应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本息归个人所有。挂钩的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八、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及电力企业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九、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起试行。

附件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 Pension Plan)
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建立于1974年,又称为职业养老金计划(Occupational PensionPlan)或雇主养老金计划(Employer Pension Plan)。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基本上是企业自愿建立的,不具有强制性。企业有权不实行私人养老金计划,但在招用人员时必须说明。企业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通常都是由雇员组织(如工会)与雇主集体协商谈判决定的,也有雇员个人与雇主谈判的情况。雇主一旦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则须覆盖全体雇员。
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是美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根支柱”之一,是劳资双方矛盾斗争妥协的产物。雇主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一方面,可以缓解劳资双方的矛盾,并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优秀的雇员;另一方面,也确实有利于保障雇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据说,美国相当一部分退休人员的退休收入大部分来源于私人养老金计划,基本养老金只占其中很少一部分,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收入微乎其微。一般来说,私人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加上公共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可以达到雇员退休前收入的50—55%,低收入人员则可达到70—75%。由于雇员退休时绝大部分已不存在子女教育负担,偿清了住宅抵押贷款,完成了个人储蓄计划,并且支出和税赋相对工作时期减少,私人养老金计划加上社会保障计划提供的养老金,大体上可以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不低于退休前的标准。因此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是劳资两利的举措,同时对活跃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数量众多,情况复杂,但从总体上可以划分为缴费确定计划和待遇确定计划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缴费确定计划
又称为“个人帐户计划”,是指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进入雇员个人的养老金帐户。养老金水平取决于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数量的多少。对同一雇员来说,雇主和雇员的缴费率是按照一个预期的养老金水平来确定的。若雇员参加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年龄不同,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有所差异。
雇主与雇员分担缴费义务的比例,有的计划是1∶1(雇主和雇员各交一半);有的计划是雇主多缴点,雇员少缴点;也有全部由雇主缴,雇员不缴费的情况。总体来看,雇主多缴,雇员少缴或不缴的情况比较多,而没有雇员多缴雇主少缴的情况。
存入雇员个人帐户上的私人养老金,既可以用来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人寿险和年金或团体延期给付年金,也可以通过信托基金方式积累,由银行、信托公司或个人受托人来管理养老基金,投资收入贷记在参加者的个人帐户上,在退休时一次总付帐户余额或多次支付。
缴费确定计划的好处,一是简便灵活,雇主不承担将来提供确定数额养老金的义务,只须按预先测算的养老金数额规定一定的缴费率。雇主也不承担精算的责任,这项工作可以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二是养老金记入个人帐户,对雇员有很强的吸引力。一旦参加者在退休前终止养老金计划(转换工作)时,可以对其帐户余额处置具有广泛的选择权,或者把资金转移到人寿保险公司,或者转移到新雇主的养老金计划,或者继续留在原养老金计划中,到退休时一次性支取。如果雇员在退休前死亡,养老金计划一般会把全部帐户余额作为抚恤金付给雇员的家属。三是缴费确定计划不必参加养老金计划终止的再保险。也就是说,如果顾主遇到重大经济困难时,可以随时终止养老金计划,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一方面,缴费确定计划也有其本身的缺陷:首先是雇员退休时的养老金取决于其个人帐户中养老金的数额,参加养老金计划的不同年龄的雇员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水平相差较大。其次是个人帐户中的养老金受投资环境和通货膨胀影响较大,在持续通货膨胀,投资收益不佳情况下,养老金难以保值增值。再者是这种养老金计划鼓励雇员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但因为一次领取数额较大,退休者往往不得不忍受较高的所得税率(最高可达35%左右)。此外,缴费确定计划的养老金与社会保障计划的养老金完全脱钩,容易出现不同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畸高畸低。正因为如此,现在美国私人养老金采用缴费确定计划模式的越来越少,绝大部采用待遇确定计划模式。
(二)待遇确定计划
又可称之为养老金确定计划,是指缴费并不确定,无论缴费多少,雇员退休时的待遇则是确定的。在养老金确定计划中,不实行个人帐户制度。一般雇员不缴费,养老费用全部由雇主负担。雇主缴费多少取决于经办机构的投资收益状况,如果收益较好,雇主就可以少缴费甚至暂时不缴费;反之,就应多缴费。雇员退休时,按照在该企业工作年限的长短,从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其在职期间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养老金。这与我国目前仍然实行的退休时按标准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的办法,有相似之处。参加待遇确定计划的雇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与雇员的工资收入高低有关,与雇员工作年限有关。具体计划公式为:
养老金=若干年的平均工资×系数×工作年限
若干年的平均工资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可以是退休前一年的工资,也可以是退休前二至五年的平均工资,还有的规定为在该企业工作期间收入最高的10年或15年的平均工资。
系数是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来确定的。如有的计划中规定在该企业工作30年及以上的,系数为2%;低于30年的,在1.5%左右;有的计划规定,凡工作年限超过15年的,系数相同。
系数乘以工作年限,构成雇员退休时个人养老金的替代率。一般工作30年以上者,养老金的替代率可达到75%左右。这样,如果加上社会保障计划提供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就显得过高。解决这一问题的普遍做法是采用“抵销法”,即将待遇确定计划中取得的养老金总额,扣除部分社会保障计划所提供的养老金。最高的抵销比例是50%。

假如某雇员参加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的计发基数为三年的最高平均工资(50000美元),工作年限为35年,系数为2%,抵销比例为50%,那么,他从待遇确定计划中所实际得到的养老金则为:
养老金=5000×2%×35-从社会保障计划中得到养老金×50%
假如他退休时从社会保障计划中得到的养老金为每年2000美元。那么按照上述公式,他能从私人养老金计划中得到养老金数额为25000美元。公共养老金与私人养老金两项之和为45000美元。
在待遇确定计划中,一般都规定有享受的资格或条件,大部分规定必须工作满10年,也有规定须满5年或15年的,达不到这一条件,则雇员退休时不享受任何养老金。达到这一条件的,每年享受的养老金数额还有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的规定。另外,该计划中的养老金,在雇员退休前不能支取;流动后也不能转移(保留资格,退休后仍按月支付);雇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终止保险关系,不再向其家属提供养老金待遇,但付给死亡雇员家庭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抚恤金。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则视为犯罪行为。
(三)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管理和投资运营
据美国劳工部统计,劳工部监督指导着全国大约90万个私人养老金计划,其中约80万个规模很小,人数不超过100人。另据1988年1月的一份报告显示,有29家私人养老金计划的资产超过100亿美元;271家超过10亿美元。截止1987年9月30日,全国最大的100家雇员福利计划掌握了超过1万亿美元的资产,1000家最大的私人养老金组织掌握了近1.6万亿美元的资产。如此众多的养老金计划组织和如此庞大的基金,如何进行组织管理和投资运营,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并不是由雇主或企业自己管理的,大多数是由雇员代表组织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并雇用专门的管理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投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四个方面:收缴、存储、投资和支付。私人养老金计划中的基金与企业的资金完全分离,属雇员集体所有(在缴费确定计划中属于雇员个人所有),企业和雇主没有支配权。企业和雇主可以征得雇员代表组织同意后从基金中借支一部分资金,但最多不能超过基金的10%,且须照付利息。基金的具体管理人员一般属专门人才,他们是全体雇员(雇员代表组织)的雇员,其报酬由管理委员会视其工作能力和投资收益来决定。
私人养老基金一般委托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个人受托人作为代理进行投资。选择哪个受托人,由基金管理人员决定。选择的依据是这些投资机构的资信状况。受托人并不保证投资收益和基金积累规模,而由从事咨询的精算师评估基金投资收益和积累规模是否适宜。
基金进入信托投资机构后,其投资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一般来说收益较低,但回报率比较稳定,风险小。
2.公司股票。
3.海外投资。
4.房地产业。
后三项投资的共同特点是投资风险大,但预期的收益率也比较高。
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基金到底向什么方向投资,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员决定,投资收益并入基金;实行个人帐户的缴费确定计划中,投资方向则由个人选择,投资收益记入个人帐户。由于私人养老金计划一般都实行“基金制”,其资金流入一般都大于资金流出,且养老金是一种长期负债,延期支付,所以积累起来的资金大部可用于长期投资。另外,由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缴联邦所得税,所以投资人对市政建设债券一类的免税证券投资并不感兴趣,主要投资对象是公司股票,其次是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私人养老基金是美国股票市场上最大的投资者之一。私人养老金计划的投资首先注重的是收益性原则,因为投资收益愈多,企业(雇主)向养老金计划缴费就愈少(缴费确定计划中个人帐户余额增加),投资管理人员(投资经理)的报酬也越高。当然,在投资中也会考虑到安全性和变现性的原则。

附件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
二次大战以后,日本民营企业普遍实行了“退职一次金”制度,大约90%民营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可得到一次性支付一笔退职金。60年代以后,这种“退职一次金”逐渐演化为企业年金,即企业把一笔钱交给生命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职工退休时,按年金方式支付。目前参加了厚生年金保险的民营企业有60%实行了企业年金制度。

日本的企业年金是企业对职工劳动的补偿,是对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的补充,是由企业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承受能力制定的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目前大部分企业实际上把企业年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仍一次性支付,另一部分以年金方式支付。这样做的好处是,即可以把一笔钱留在企业,企业调度使用方便;又另有一笔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投资运营,免除了职工对企业未来支付能力的担心。
二、一次性支付的数额原则上与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及退休时基本工资高低挂钩,但事先并不许诺,要根据支付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职工退休时企业经济状况不好,也可以少支付。
三、企业年金按照“预先积累方式”筹集,即制度建立初期多收保险费,积累起一笔基金,待达到一定积累额之后,再按照“支付金额=保险费+利息”的公式(即收支相等原则)进行支付。
四、企业年金的大部分费用由企业承担,个人也负担一部分。
五、企业年金由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经营和支付。企业要分别与职工和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年金合同;职工先将本人应负担的保险费交给企业,再由企业将职工所交费用和企业应负担的费用交给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运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方向包括国债、贷款信托、动产信托、股票、不动产以及外汇证券等。企业职工退休后,由信托银行按规定向职工支付退休金。如果基金实现增值,超过了需要支付的数量,可以将规定保留额以外的部分退还给企业。由于许多企业同信托银行或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故企业年金按不同委托者分别加以管理。
六、企业年金的水平有一定限制。企业年金与厚生年金相加不能超过公务员共济年金的水平(共济年金的水平相当于退休时工资的70%),并且可以列入成本开支。如果超过了,超过部分要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