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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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的通知

教高厅〔2003〕1号

2003年3月10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厅〔2001〕5号),参加试点的各电大认真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和自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电大的改革和建设。继2002年中我部公布中央电大和22所省级电大(以下简称已评电大)的中期评估结论后,2002年9月至12月我部专家组又对内蒙古电大等其余22所省级电大进行了评估的实地考察,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报告,我部审定内蒙古电大等20所省级电大的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为合格,2所省级电大暂缓通过(见附件),此外取消或暂停一批分校的试点资格,具体单位由中央电大发文通知。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各级电大应集中精力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明确电大在“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理清自身的发展方向。各已评电大要按照中期评估专家组评估反馈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搞好广播电视大学试点项目和中期评估整改工作的意见》(教高厅〔2002〕8号附件二),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和下一阶段的项目试点工作。暂缓通过的省级电大须在2003年6月以前做好整改工作,并接受我部专家组重新评估。
  为了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巩固中期评估的成果,我部将在2003年内对所有试点电大的整改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学校和时间由教育部广播电视大学教学工作评估课题组秘书处另行通知。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等22所省级电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结论

评估合格学校 (按专家组进校考察时间顺序)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武汉广播电视大学
成都广播电视大学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评估暂缓通过学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大学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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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20个单位(名单及组成范围见附件一)作为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应在对外签定进口合同后,由企业(集团)及时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货物清单(详见附件二)、合同副本和有关单证,经审核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
办理免税手续。企业(集团)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提出申请时应指定专一的归口单位。进口品名应清楚,资料应完备。
二、技术中心中试产品减免所得税比照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89)国税所字220号文规定,按税收管理权限向税务部门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定期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
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在使用项目投资前,应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等手续,经审定,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确定零税率适用范围。
技术中心要严格按照确认的技术中心组成范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1993年11月13日

哈尔滨市清除市区道路冰雪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清除市区道路冰雪规定


1998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道路冰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持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个体业户,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统一领导道路清除冰雪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火车站广场地区、靖宇街地区、秋林博物馆广场地区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清除冰雪的组织、督促和检查。

  财政物价、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进行清除冰雪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清除冰雪的责任人:

  (一)在道路上开设的市场、摊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主办单位为责任人;

  (二)公交车辆始发(终点)站,公交客运企业为责任人;

  (三)收费的桥梁,公路、铁路出口,桥涵和人行过街天桥,其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自来水、排水和供热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设施的产权单位为责任人。

  (五)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周边街路,开发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六)其它道路、广场、桥涵和公共场所清除冰雪责任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条 清除冰雪的责任人承担的清创造冰雪的责任区,由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具体规定。

  清除冰雪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区清除冰雪任务,并同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签订责任状。

  第六条 清除冰雪的责任人,应当以雪为令,雪停即扫,中、小雪在一天内扫完,三天内运出;大雪在二天内扫完,一周内运出。

  第七条 市区道路清除冰雪,应当达到路面整洁,不残留冰雪。

  第八条 在规定时限内未运出的冰雪,必须在街路两侧人行道靠近路边在不影响盗运的地点临时堆放,做到堆放整齐,不得超出规定面积。

  禁止在公交车辆站点、绿地内堆放积雪或者向积雪上倾倒垃圾、污物。

  第九条 拉运市区冰雪,由清除冰雪责任人承担。清除冰雪责任人无车辆拉运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组织统一拉运。拉运中所出的车辆台次,赁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核减单位出义务车的台班数。

  第十条 车辆拉运的冰雪必须在指定地点倾卸。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业户无能力清除冰雪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并签订委托合同,按约定的标准缴纳劳务费用。清除冰雪的劳务费用,每次降雪每平方米冰雪不超过5元。

  第十二条 因街路的冰雪路面影响车辆行驶时,有关单位可以抛撒沙石防滑,但不准在路面上抛撒炉灰。

  第十三条 清除冰雪路面的受益人按照省的规定缴纳清除冰雪的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责任人未按定时限和标准清除责任区内冰雪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地区管理机构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责任区面积处以责任人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二)未在指定地点堆放和倾倒冰雪的,处以每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往路面上抛撒炉灰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交车辆站点、绿地上堆放积雪或者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清除冰雪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清除冰雪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