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刚合作混合委员会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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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刚合作混合委员会协定

中国 刚果


中、刚合作混合委员会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2月28日 生效日期1984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决定建立中、刚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由部长或副部长或其代表以及专家组成。

  第三条 混委会的任务是:
  ——促进和发展两国在共同利益方面的合作;
  ——监督执行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友好解决双方在执行已签订的合作协定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四条 混委会为完成其工作,可设立必要的小组。

  第五条 混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人民共和国举行一次会议。

  第六条 混委会组织会议的费用在互惠的基础上解决。

  第七条 缔约双方的一方可以书面并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修改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学俭         艾梅·埃马纽埃尔·尤加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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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将本文废止)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相勾结,盗开数额巨大的银行存单进行非法融资,或伪造存单进行诈骗活动,严重损害了银行信誉,直接危及银行资产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切实加强对大额存款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经批准开办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
二、在办理一般存款业务时,单笔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单笔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款必须使用相应的特种存单。特种存单必须经商业银行授权人员签发并加盖银行印章后方为有效。
三、特种存单由各商业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特种存单的启用时间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3月1日,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各行必须就存单的领用,连同印章、印鉴的保管、使用及授权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各商业银行对办事处、营业部、储蓄所等营业机构的负责人、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的人员及柜台业务经办人员,要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严禁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避开特种存单,严禁有关人员越权签发特种存单。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五、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被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必须取得该存单银行的书面确认。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辖内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商业银行储蓄机构和对公业务机构的存单保管、印章使用等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要组织力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违规者要及时通报,并依法予以处罚。



1996年12月23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发〔2006〕7号



孝南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日

孝感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控制、引导孝感城区城中村的规划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孝感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自然村庄形成的居民点及村民点。
  第三条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是指《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所界定的城市远景用地范围,即东至107国道永久线、南至316国道复线、西至?河、北至城区北外环,总面积82.8平方公里。
  第四条 根据城中村所处的地理位置,将城中村划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一类区范围:滚子河以西、京广铁路线以南范围内孝南区4个街道办事处与市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二类区范围: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用地范围。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合理引导的原则。对一类区从严控制,集中成片改造;对二类区超前规划,合理引导村民集并。
  第六条 一、二类区内严禁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存量土地上自建房、个人新征地建房和房地产零星开发。严禁一类区内个人危旧房改造。
  第七条 一类区内个人危旧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需整栋拆除的,由房主提出申请,市政府委托单位统一收购,依法合理补偿。
  危旧房其房产、地产由个人或收购单位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依法评估,确定公平合理的价格,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个人危旧房主选择。
  第八条 一类区内收购的危旧房,由收购单位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除,危旧房住宅宅基地进入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成片整治,以招、拍、挂方式供地,按城市规划实施。
  第九条 二类区内严格实施集并归点。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查,从严把关。
  第十条 二类区内村民集并点规划,由村组提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指令性任务统一安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规划编制内容,及时完成规划成果,指导村民集并建设。
  第十一条 二类区内个人危旧房改造必须符合村民集并点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在村民集并点范围内的危旧房拆除后,不得批准在原村庄范围内建设,不得新批准个人用地。二类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完善的重点地段的村庄,严禁新批单位独院住宅,提倡单元式住宅建设,节约用地。对市政基础设施尚不完善一般地段的村庄,应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严格管理,建设成现代化新农村。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人建房的巡查,严格审查“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加强对孝感城区个人建房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应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建房的开工审批、施工监督、材料使用、工程验收等管理;对个人建房两层以上的,施工图未经具有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签字盖章的,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包括房屋权属的确认、变更、注销等)。对已拆除的房屋,依法及时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的房屋,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 市公用部门和市供电部门对个人报装水电严格审查其合法证件,对违法建筑不得接水接电。
  第十七条 市公安、房产等部门要加强私人出租房的管理。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私人房屋,不得从事房屋出租。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或开发项目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