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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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月1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5年1月1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四)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五)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方式和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项目管理程序获得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一)编制文件;(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六)举行开标会议;(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八)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由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相应资质和能力;(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者濒临破产,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约;(四)最近3年内的履约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但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按规模标准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不少于3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六)按照规定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创造条件试行无标底招标,推行合理低价中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对主体工程技术上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划分标段。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强制划分标段的,视为肢解工程。

  第二十七条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活动。

  施工与材料供应投标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全省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根据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评标定标组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人报价或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当场启封,公布标底。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宣布评标结果前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第三十五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一)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的;(二)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超过合理标底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的;(四)投标文件无投标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加盖单位的印章的;(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式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相符。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选派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一个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一)中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二)中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投标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招标人可以不退回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行政监督第四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监督、成立调查组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歧视排斥招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四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公告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相互串通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带资、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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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3年度肇庆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03年度肇庆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肇府[200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肇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人民政府同意"冻土热状况变化趋势的数值模拟研究"等11项科学技术成果为肇庆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铍7太阳中微子的研究"等30项科学技术成果为肇庆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多电平调制逆变器及其总谐波失真度的最小化"等58项科学技术成果为肇庆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获奖项目名单后附后),现予公布。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2003年度肇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一等奖(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完成人
申请部门

1
冻土热状况变化趋势的数值模拟研究
肇庆学院
令 锋
肇庆学院

2
BHSY-012型片式元件精密丝网印刷系统
肇庆新宝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陈 非 孔祥坚 袁中东
张 毅 郑春花 陈树盛
肖海龙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
Ni电极Y5V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MLCC)研究与量产
肇庆冠华现代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赖永雄 齐 坤 陈勇刚
张 尹 钟建薇 宋子峰
李孔俊 李基森 陈红梅 卢艺森 陈长云 何 敏
孙小云 王艳红 奚丽娜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
CA45型片式钽电解电容器
肇庆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梁雅丽 钟 觐 陈瑞基
王英红 蒋建新 刘伟蓉 马文娟 梁仙明 梁伟明 梁建雄 聂炳权 夏裕明 杨昌彦 刘丽霞 杜全光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
化学合成法生产腺苷
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龚美义 王焕章 范国文 郑明英 钱 婷 纪业明
瞿东方 李华仁 唐 平
黄永嫦 梁小宁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6
酵素菌力壮肥桉树专用肥
肇庆市兆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郭 雄 余新盛 谢恩培
唐启明 黄林清 彭生平 李 季 祈述雄 梁雄才
黄国锋 余淦新 吉前华
珍宝实业总公司

7
肇庆市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工程规划
肇庆市信息中心
伍尚贵 潘小伟 叶广宇 梁 燕 黄健明 陈伟茵
何浩立
肇庆市信息产业局

8
JDZ8-10R、JDZX8-10R带熔断器组合式电压互感器
广东省四会市互感器厂
张树华 蒋豪贤 黄成海 陈启洪 曾永雄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9
柴油发动机气门新型材料23-8N的开发与应用
怀集县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张 弢 李盘生 李 芬
陈潮汉 莫桥彩 莫东强 莫剑少 邓海钿 黎志向
怀集县科学技术局

10
高血压脑出血的超早期微创治疗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周怡兴 李展鹏 高忠恩 苏亿年 何炳辉 张锐强
肇庆市卫生局

11
四会市地中海贫血的分子流行病学调查研究
四会市妇幼保健院
第一军医大学基础部
四会市人民医院
四会市卫生局
四会市东城街道卫生院

四会市地豆镇中心卫生院
四会市江谷镇中心卫生院
四会市大沙医院
四会市中医院
谭金荣 徐湘民 马建英
莫秋华 李丽云 贾世奇
老雄武 李文军 何汝乔
林启恒 李雪琼 许铁红
张志健 韦 庭 陈丽莎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二等奖(3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完成人
申请部门

12
铍7太阳中微子的研究
肇庆学院
叶子飘 胡宝坚 戴长江
肇庆学院

13
BHSP-061型全自动上片焊接机
肇庆新宝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梁耀国 梁国衡 伦伟平 朱志华 王宗耀 黄学军 李仁松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4
0402型厚膜片式网络电阻器
广东肇庆端华电子有限公司
王雅文 杨晓平 李志坚 陈肇强 邹爱萍 张 俊 王勇华 莫雪琼 陈桂周 卢承栩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5
片式电阻器二次包封、标志、端电极用树脂浆料
广东肇庆风华电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高技术电子元件工程技术联合研究开发中心
金福臻 陈锦清 刘会冲 孟淑媛 郭铁成 刘静洲 孔庆松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6
镍电极X7R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MLCC)研究与量产
肇庆冠华现代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赖永雄 唐 浩 张 尹 
齐 坤 钟建薇 卢艺森 李基森 陈红梅 李筱瑜 邝国威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7
高Q叠层片式电感器
广东肇庆英达电感器件有限公司
广东肇庆风华电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祝忠勇 刘会冲 陈加旺
赖 杨 罗小碧 谢万卫
李 强 朱卫庆 汪艳华
郭万强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8
红莲型杂交稻新组合粤优239的选育
肇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李新昌 陈坤朝 李传国
黄淑珍 蔡耿泉 张志中
钟春燕 张稳成 邱卓荣
黄瑞祯
肇庆市农业局

19
CY系列高效过滤器材
肇庆市华工泰除湿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传热强化与过程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梁少俭 杨晓西 丁 静
杨建平 邓广年
端州区科学技术局

20
萃取法精炼黄金技术
广东高要河台金矿
刘振升 古国榜 罗新昌
曾宪华 陈 聪 张桂生
李雄标 周红兵 曾妙先
刘 妙
高要市科学技术局

21
YC4110ZQ连杆总成
四会实力连杆有限公司
黄压西 杨志刚 刘赞丰
林伟棠 鲁光辉 李济垣
张石连 林宏广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22
YC6112ZLQ连杆总成
四会实力连杆有限公司
黄压西 杨志刚 刘赞丰
林伟棠 鲁光辉 李济垣
张石连 林宏广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23
JDZ11-35、JDZX11-35环氧树脂绝缘电压互感器
广东省四会市互感器厂
张树华 蒋豪贤 黄成海
曾永雄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24
LMZ5-10前装组合式电流互感器
广东省四会市互感器厂
张树华 蒋豪贤 陈启洪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25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壁式风扇
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
陈学玲 徐 枫 莫红天
黄禄财 陆小涛 温家明
郭鸿昌
德庆县科技教育局

26
儿童感觉统合失调对儿童学习能力及行为影响的研究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罗丽茹 蔡定邦 梁星群
林焕馨 袁爱好 李熔飞
冯水容
肇庆市卫生局

27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2例临床特点及综合防治方法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陈晓红 赵柏良 陈 烜
李卫平 陆文烈 胡学军
余新涛 陈浩波 彭建雄
邓卓恒
肇庆市卫生局

28
脑卒中患者焦虑状况的研究及康复对策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胡亚明 朱石洁 廖祥洲
王金兰 梁洁连
肇庆市卫生局

29
食道,胃术后早期肠内营养支持的临床研究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朱文钿 张 文 赵志毅
冯 平 黄擎雄 郑小明
苏巴丽 梁有芳 岑庆君
肇庆市卫生局

30
术中健侧单肺通气时心肺功能的评估对全肺切除术后近期预后的影响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张 文 张 波 骆学全
张坤全 刘东辉 冼国明
肇庆市卫生局

31
酚妥拉明控制性降压对颅脑手术中出血量的影响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张坤全 田 丰 周怡兴
李展鹏 高忠恩 张淑珍
何成和 叶之毅 姜玉英
肇庆市卫生局

32
儿童多动症、儿童自闭症与血中单胺类神经递质关系的研究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罗丽茹 梁有芳 姚艺雄
肇庆市卫生局

33
应用电子阴道镜筛查早期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的临床研究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李 玲 黎培石 马咏梅
欧丽红 李琼珍 钟嘉莉
杜莲芳 裴 红
肇庆市卫生局

34
E-选择素CEA联合检测对良恶性胸腔积液的鉴别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肇庆市中心血站
陈晓红 刘 凌 陈浩波
冼炳培 张 聪
肇庆市卫生局

35
部分性TURP微创化治疗高龄及高危前列腺增生症的临床研究
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冯 钢 张勇强 吴保忠
杨帝宽 陈 翠 邓碧霞
江雄英 梁惠图
肇庆市卫生局

36
冠心病心肌梗死患者康复医疗十年指导
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陈启华 罗发强 叶国鸿
程木带 车京霞
肇庆市卫生局

37
愈伤接骨水外用治疗跌打损伤的临床应用研究
肇庆市中医院
叶树强 黄 勇 李万逸
岑 斌 刘绍芳 郑朝东
冼小立 彭 建 刘俊峰
邓春雷
肇庆市卫生局

38
作业场所空气中砷、铅、锑的氢化物发生一原子荧光光谱测定方法研究
肇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肇庆市自来水公司
叶立和 谢勇坚 程世祥
袁锦伟 蔡健生 邓东华
何汉松 杜坤泉
肇庆市卫生局

39
特殊类型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外科治疗临床研究
广东省肇庆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韦兴中 肖辉骏 林兆熹
何兴晓 游 斌 马德奎
韩 裕 饶静云
肇庆市卫生局

40
保留脊柱后韧带结构的开门扩大成形术治疗椎管狭窄症的研究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医院
李文基 覃 辉 潘维文
程友昌 马凤仪 梁小军
端州区科学技术局

41
保留子宫动脉上行支的改良全子宫切除术价值研究
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
沈 红 岳小玲 杨 志
赵海燕
端州区科学技术局

三等奖(5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完成人
申请部门

42
多电平调制逆变器及其总谐波失真度的最小化
肇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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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纠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保证产权转让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
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现就如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规划,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
保证国有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为政府把好关,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
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
)执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批;成批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转让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管理的)产权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批。
四、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的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统一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必须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并依法进行,评估价值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转让底价
。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浮动价低于评估价的90%,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五、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收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29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收缴办法,加以实施。
六、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与产权变动分析报告的要求,认真做好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工作,充分发挥产权登记在监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并根据本地区产权变动的情况,定期编制国有资产
产权变动分析报告,反映企业中国有产权变动总体状况,分析评价产权变动对国有资产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经营效益及国有经济发展趋势的影响。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办发明电〔1994〕12号文件,不得随意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对现已成立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国有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发挥其在国有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并逐步
形成和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体系。
八、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通过企业产权转让进行国有资产重组方面的经验、教训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反映和报告有关情况。



199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