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动物产品检疫承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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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动物产品检疫承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畜牧水产局


长沙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动物产品检疫承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畜水发〔2003〕56号

各县(市)畜牧水产局、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湘牧渔发〔2003〕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长沙市动物产品检疫承诺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全面实行动物产品检疫公开承诺,要求做到四个到位:
一是领导与监督工作到位。市局成立动物产品检疫承诺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由聂荣富任组长、尹莉亚任副组长,何建国、文炼钢、黄长征、杨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动物防疫监督站,由黄长征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确定领导负责,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向社会公布承诺内容,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索赔途径,要加强对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承诺兑现,决不失信于民。对没有完全兑现承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业务素质不高,致使不合格动物产品上市销售的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要进行教育、处分,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免疫工作到位。控制产地动物疫情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的基础,免疫是当前预防动物疫病的主要技术手段。对猪瘟、牲畜W病等重点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及标识管理。猪瘟的常年免疫密度必须保持在95%以上,猪、牛、羊W病免疫率达到100%,挂标率达100%,确保动物健康无疫。
三是检疫工作到位。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产地检疫,动物出栏受检率应达100%,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严禁屠宰和运输。屠宰场(厂、点)要按规程实施同步检疫。屠宰检疫开展面、进场动物受检率、动物产品出场上市持证率三项指标应达到100%。
四是无害化处理工作到位。对检疫及疫病监测中发现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分泌物、排泄物、垫料、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包装材料或其它污染物,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督促货主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处理率应达到100%。
附件:1、长沙市动物产品检疫承诺制度实施细则
2、长沙市动物产品检疫承诺公告


长沙市畜牧水产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长沙市动物产品检疫承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产品检疫行为,提高检疫工作质量,防止动物疫病流行,严禁染疫动物产品进入市场,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农业部第14号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动物检疫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辖区范围内的动物产品检疫。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第二章 公开承诺内容

第四条 检疫员佩戴检疫胸章,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按国家有关检疫标准实施检疫。
第五条 动物防疫机构对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检疫员,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生猪,并实施屠宰检疫。
第六条 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 出具农业部监制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监督货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检疫结果负责。消费者购买了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了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的动物产品,发现患有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其他不符合屠宰卫生检疫规程规定的,可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投诉、索赔,由实施检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赔偿。
第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检疫申报点和屠宰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检疫收费项目标准、动物检疫员姓名、照片、胸章号码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产品检疫,应按照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


第三章 投诉、索赔、请求人,
赔偿机关、索赔范围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检疫人员工作不当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进行投诉和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所属的检疫员不执行检疫规程、规范、标准,玩忽职守或行为不当损害了消费者、生产者利益的,该机构或组织为应诉赔偿机关。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公开承诺内容属举报、投诉、索赔的范围。


第四章 举报、投诉、索赔的程序

第十三条 经应诉赔偿义务机关认定,确属公开承诺内容的,应当予以答复或给予赔偿。举报、投诉者应填写《动物产品检疫承诺举报投诉登记表》(表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举报或索赔投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指派动物监督员对情况进行调查取证、鉴定、复核和认定,并填写好《动物产品检疫承诺举报投诉调查处理意见书》,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投诉属实的,应当给予货值三倍的赔偿。如遇到争议时,可申请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要求赔偿者应当填写《动物产品检疫承诺索赔申请表》(表2),由赔偿义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动物产品检疫承诺举报投诉调查处理意见书》(表3),签发处理结果。索赔人持索赔申请表领取赔偿金。
第十五条 赔偿金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然后对检疫员追偿。

第五章 检疫承诺举报索赔管辖

第十六条 市、县(市)级畜牧水产局是检疫承诺索赔的主管部门,同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是动物产品检疫的执法主体,也是负责承担检疫索赔的义务机关。
第十七条 长沙市内五区的牲畜定点屠宰和动物产品检疫,由长沙市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其他均按行政区域划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当地畜牧水产局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举报、投诉、索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解释。



动物产品检疫承诺举报投诉登记表



举投编号: 年第 号

举报投诉人(法人代表)姓 名

性 别

工作单位


年 龄

住所地址


举报投诉日期

联系电话


举报投诉内容:

受理登记人签字:
受理科室建议: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承办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举报或投诉人





动物产品检疫承诺索赔申请表



举投编号: 年第 号

申表人(法人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所地址


举办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索赔金额


处理决定赔偿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赔偿义务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索赔领款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长沙市动物产品检疫承诺公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杜绝病害动物产品进入市场,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动物产品检疫向社会承诺:
1、检疫员佩戴检疫胸章,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按国家有关检疫标准实施检疫。
2、动物防疫机构对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检疫员,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生猪,并实施屠 宰检疫。
3、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农业部监制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监督货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检疫结果负责。消费者购买了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了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的动物产品,发现患有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其他不符合屠宰卫生检疫规程规定的,可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投诉、索赔,由实施检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赔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取证、鉴定,事实确凿的,给予货值三倍的赔偿。
5、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检疫申报点和屠宰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检疫收费项目标准、动物检疫员姓名、照片和胸章号码及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承诺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内五区)、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承诺联系电话如下:
长沙市动物防疫监督站:8905389
长沙县:4011891
望城县:8062220
浏阳市:3638662
宁乡县:788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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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煤炭部审计局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企事业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以及对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署驻煤炭部审计局对全国煤炭内部审计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和专兼职档案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监督本单位有关审计人员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为审计工作服务;
(四)对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开展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八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和内部审计负责人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坚持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3个月。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尚未移交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二十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审计机构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向档案部门移交审计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国家和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1997年5月15日 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19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