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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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改革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5〕2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体现以人为本,减轻职工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市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着“行政按级别、事业按职称,面积按标准,比例补贴、发放到人”的原则,对个人热化费负担办法进行改革。即按照级别(职称)确认每位职工应居住的标准建筑面积;按标准面积、供热费单价、财政补助比例计算出每个职工一个供热期应补助热化费金额,无论有无住房均按标准面积给予补贴,超面积部分财政一律不予负担;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市直全额单位的,以级别(职称)高的一人为准,不重复发放;每年依据当年9月份工资统发的人事信息核定补贴,10月份打入工资卡,一次性发放。
二、计算办法
(一)标准居住面积核定。以2001年5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佳木斯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佳政发〔2001〕7号)为标准,依此确定各行政级别及事业单位职称应享受的标准面积。
(二)行政级别和职称认定。执行机关、政法编制的单位,其职工行政级别以党组(党委)任命文件,并有组织部备案为准,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行政级别确定;执行事业编制的单位,职工的职称以国家承认、专业部门认定为准,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职称确定;除事业单位组织部任命的处级干部和机关的工勤人员外,其余人员均按单位性质并结合其工资结构认定行政级别或职称,即一个单位原则上必须以一个标准认定,按行政级别或按职称。
(三)补贴比例确定。为不影响已享受热化费补助职工的既得利益,并增加未享受热化费补助职工的收入,单位(财政)补贴比例按80%核定,其余20%由个人负担。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实施职工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的范围,仅限于市直财政已负担个人热化费的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以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自筹解决。
(二)公用热化费暂不做调整。由于这次热化费改革主要目的是解决个人热化费财政补助不均衡的矛盾,所以,公用热化费部分不做调整,仍维持原基数和办法。
(三)实施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改革后,财政负担加重,为确保预算平衡,市财政局将采取综合预算的办法解决经费来源,有收费等收入的部门,由上缴财政的收入解决,其他部门由财政负担。
(四)享受个人热化费补贴的人员以当年9月份工资统发在册人员为准,10月份以后新增人员以及提职、晋升职称的不予补发;今后热费调价、标准面积提高等因素变动时是否调整对个人的补助额,视财力情况再定。
(五)实施市直全额单位职工个人热化费单位(财政)补贴办法改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的关怀,各单位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好事办好。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热化费补贴人员的动态管理,对调出、死亡等退出财政供养人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撤工资卡,以便财政部门测算并拨付热化费补贴,否则,由此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财政部门将扣拨单位的公用经费。
(七)其他具体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办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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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司法部 民政部 农业部等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政府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农业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宣部司法部   

  民政部农业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经过20多年的农村普法教育,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宣传宪法和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参与农村基层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农村干部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用法。通过深入开展农民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础。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在广大农村进一步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增强农民的宪法观念, 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形成崇尚法律的社会风尚。深入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观念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能力。

  (二)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农民群众关切、反映强烈和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广泛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好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三)深入学习宣传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稳定。要重点宣传好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深入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土地征收、承包地流转、社会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重点宣传好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种子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以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为基础,以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村民自治为重点,以“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总体目标以及“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要求,扎实开展农民学法用法工作,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农民。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着力解决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注重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三)坚持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发挥大众传媒作用,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支持农民学法用法守法,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四)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与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丰富工作载体,努力提高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效性。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提出不同工作目标,采取便于农民群众接受的方式方法,灵活施教,努力提高农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四、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在农村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农民法制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教育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形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促进农民学法用法工作落实。要根据农民的学法需求,编印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书刊、挂图和音像资料,免费赠送农民群众,为农民群众学法用法提供必备的资料。

  (二)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要深入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财务公开,实现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要依法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结合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工作,及时化解农村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两委”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轮训工作,年度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2天。重点学习与农村生产生活、民主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农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实施者。“五五”普法期间,要努力实现在每个行政村“两委”干部中培养一名熟悉法律知识的兼职法制干部。

  (四)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结合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农民工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及时掌握农民工学法用法需求和依法维权情况。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水平和宣传演讲水平。积极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深入农村田间、地头,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法律知识。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队伍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促进农民学法用法中的作用。

  (六)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的投入,提高现有阵地的利用程度,为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服务提供稳定便利的场所。力争在“五五”普法期间做到每个乡镇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每个居民小组或者自然村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农民家庭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县级以上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要开辟学法专栏,结合农村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向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力争推出一批农村法制宣传精品节(栏)目。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把做好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完善农村普法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学法用法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农民学法用法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要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通过调查研究、督查考核等手段,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各地开展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农村社会秩序良好,群众安居乐业。

  (三)要注意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农村实际,积极开展农民学法用法试点工作。要注意培养树立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学法用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引导、推动农民学法用法工作。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农民学法用法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研究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农民学法用法目标责任制,明确并强化各相关部门和农村“两委”干部责任,把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和效果,作为考核各相关部门和农村“两委”干部的重要内容。全国普法办将适时表彰在开展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把农民学法用法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5)2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妥善安置残疾人员,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系指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达到本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报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兴办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条 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报批、领证手续。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报泰安市民政部门核发《证书》。
(二)市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直接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五条 申办社会福利企业,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的书面申请;
(二)新建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审批表;
(三)残疾人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等;
(四) 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人体检表;
(五)残疾人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等;
第六条 民政部门应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
社会福利企业持民政部门的批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第七条 民政和税务部门应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年检认证。对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倒闭、破产和并入其它企业的,收回并注销其《证书》。
第八条 民政部门每三年对社会福利企业换发一次《证书》。
第九条 凡是允许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均可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除国家专营、专卖和限制生产的产品外,其它产品、商品,社会福利企业均可生产经营。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可同市外、国外和港澳台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兴办合资、合作生产性福利企业;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可与其它企业联姻结对,组成企业集团或发展股份制。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科学研究、技术改造、产品创优等方面,与其它同行业企业一样对待。所需银行贷款,金融部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优先给予安排,利率可达20%的范围内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以及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到社会福利企业工作,充实和加强福利企业的技术力量,提高企业技术素质。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下列优惠照顾:
(一)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暂予免征其房产、车船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广告业除外),免征营业税;
(三)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和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它企业出口的货物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范围同上款),如发生亏损,以照顾至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
(四)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社会福利企业内部生产、生活专用车辆,免征养路费;
(六)符合其它减免税费规定的,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维护职工特别是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在工种安排、劳动定额等方面,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积极开展文娱和康复活动,提高职工健康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应关心、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纳入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依法搞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社会福利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照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