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城市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的要求,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国家或我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水库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扩大。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五条 对在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化整治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设置排污口,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江河、水库设置排污口的,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二)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江河设置排污口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设置,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
(三)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水功能区要求、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第九条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第十条 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单位,可以将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并编制。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作出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审查意见;不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排污口的设置审查需要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
(一)申请书(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明确的;
(二)应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否则,其排污口设置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
(二)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特殊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排污口的设置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设置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向排放总量已超过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的水域排污的;
(三)可能破坏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设置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设立标志牌和安装污水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江河、水库设置的排污口,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查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登记。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排污口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
排污口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口登记表;
(二)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三)污染物种类及排污量;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在江河、水库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统计表。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报表或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水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逃避监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江河、水库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市水利局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公路学会
关于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副省级城市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科研等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多年的"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己经停止。现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该项奖的设立仍为在公路交通行业科研、技术创新与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进行奖励。
为做好2002年度"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凡1996年~2001年经过技术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计划项目仍需经交通主管部门上报。
2.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见附件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用于归档,其申报书及附件须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并注明此件归档)。
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试验报告、鉴定证书等)一式二套。
3.各等级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个) 15 9 5
主要完成单位(个) 10 7 5
4.为便于评审工作请填写"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简表(见附件三),每个项目一式二十份。
5.申报书于2002年8月31日前报中国公路学会。(邮件以邮寄日期为准)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编:100736
联系人:韦泓
电话:010-65293138 传真:010-65293139
6.每个项目交纳技术服务费500元,请在申报同时汇中国公路学会,并注明款项用途为2002年科学技术奖技术服务费。
户 名:中国公路学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内大街分理处
账号:0200083309200000151
附件:一、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三、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简表
二○○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一: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项 目 名 称 中 文
英 文
主要完成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主要完成单位
推荐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密 级 定密单位
主 题 词 申报等级
任务来源 A、国家计划 B、部、委 C、省、市、自治区 D、基金资助
E、其他单位委托 F、中外合作 G、自选 H、非职务 I、其他
计划名称和 编 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成果证书编号 发放日期
二、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2.简介(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推广情况)
(限500个汉字)
三、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1.立项背景(相关科学技术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限500个汉字)
2.详细的科学技术内容(总体思路、技术方案、实施效果)
(纸面不敷,可另增页)
3.该项目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包括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限600个汉字)
4.创新点:
(限400个汉字)
5.保密要点
(限600个汉字)
6.应用、推广及论文引用情况(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作用影响及预期前景)
(限600个汉字)
未达到推广应用面积和程度的原因 A、无接产单位B、缺乏资金C、技术不配套D、其它
7.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
项目总投资额 经济效益总额
栏目
年 份
新增产值 新增利税 创收外汇 增收(节支)总额
年
年
年
累 计
本表所列效益额的计算依据及社会效益说明(须备财务核准的财务证明):
(不得超过400个汉字)
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 励 名 称 奖励等级 授奖单位
备注:要求奖状复印件
五、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国别 申请号 专利号 项 目 名 称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第 完成人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省(自治区) 市 县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政治面貌 本人签字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毕业学校 文化程度 学 位
职务、职称 专业、专长 毕业时间
外语语种 熟练程度 A、精通B、熟练C、良好D、一般
曾获奖励及荣誉称号情况
参加本项目的起止时间
创
造
性
贡
献
注:要求详细填写
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所 属 省、部委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简 称
1
2
3
4
5
每一个完成单位均需加盖公章: 纸面不敷,可复制本表。
1、 2、 3、 4、 5、
八、审核、推荐、评审意见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申报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
2、推荐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填写;
3、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需填写推荐意见 。
九、附件目录(与前装订一册,不另外附件)
1、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
2、应用证明
3、查新报告或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专利要求书(复印件)
4、其它证明
应 用 证 明
项目名称
应用单位
通讯地址
应用成果起止时间
经 济 效 益 (万元)
年 度
新增产值(产量)
新增利税(纯收入)
年增收节支总额
应用情况及社会效益:
应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纸面不敷可另加)
附件二: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填写说明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和《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置,本申报书是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21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有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申报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申报书一致。装订后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编号》由中国公路学会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要准确、简明、具体、并能反映出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得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系指中文名称的英译文,字符不得超过200个。
《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按相应规定的条件和数额填写,并按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至下顺序排列。
《推荐部门》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事业单位及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部门。
《密级》应填定密单位审定批准的密级。
《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个至7个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任务来源》指推荐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下达的任务,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部委: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或中央机关团体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其它单位委托:指各种(全民、集体、中外合资等)企业委托的项目。委托关系应以正式合同、协议等为依据。
F.中外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成果,且成果为我国可共享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非职务:指非本单位任务,不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时间所完成与本职位无关的或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I.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名称和编号》指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计划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主要论文公开发表、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成果证书的编号》指成果评价的文件。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单、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
《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应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规定的标题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1、《立项背景》应引用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文献,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尚待解决的问题。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引入正文,一般不应采取"见* *附件"的表达形式。
本栏目有三点提示:
(1)总体思路。经过国内外调研之后,形成的解决该项科技问题的总体构思,如何继承已有科学技术的长处,克服其不足,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创造一个什么样的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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