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36:44   浏览:8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1995年12月26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根据《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注册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并获得相应的最低合格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方可申请正式注册学习专业。
第三条 申请人注册入本科专业所须达到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分别如下:
(一)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C级;
(二)学习其他类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须达到初等C级。
第四条 申请人的《汉语水平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五条 申请人获得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符合其他入学条件,可直接向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提出注册本科专业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未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或未获得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可向有关高等学校申请参加汉语补习。申请人经过汉语补习获得相应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后,即可申请正式注册本科专业。
第七条 没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一般为:
(一)申请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本科专业的为两年;
(二)申请学习其他类本科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为一年。
已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可适当缩短。
第八条 申请人经过规定时间的汉语补习后,仍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应继续补习汉语直至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为止。因特殊情况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国家教委外事司批准,其他留学生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试读生转入专业学习。此类留学生须自入专业学习之日起,于一年内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在专业学习成绩合格的条件下,方可自第二年起正式注册学习本科专业,其已学专业成绩计入学分,否则,将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如认为已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在学习专业时仍不能满足本校专业学习对汉语的要求,应在注册后,有针对性地安排汉语补习课程,以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
第十条 对于申请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参照对本科专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入普通高等学校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分别为:
(一)教学语言为汉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教学语言为外语的,不作统一规定,但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汉语,其中论文摘要必须使用汉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1997学年度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财政部1997年第3号公告,现就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1997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法发行。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8.64%;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9.18%;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0.17%。三种凭证式国债均不计复利,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
加计利息。该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
(二)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投资者购买时以百元为起点,购买金额超过百元的应按百元的整数倍发售,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
凭证式国债发行后,如持券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兑现时,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本息。提前兑取本息时,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即三种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一律不付息;持有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以下规定计付利息:二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
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
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
按年利率9.27%计付利息,满五年的按年利率10.17%计付利息(详见附件2)。提前兑取的按兑取本金数额的2‰收取手续费。三种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对于提前兑取部分的凭证式国债,经办单位仍可在控制指标内继续向社会按面值发售。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计算到1999年10月20日,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计算到2000年10月20日,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计算到2002年10月20
日止。
(三)三种凭证式国债均从3月1日开始发行,10月20日截止,任务完成的可提前结束。发行款项按任务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六次向财政部缴清,分别于3月7日、3月14日、3月21日、4月7日、4月16日和6月16日(含当日)缴入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定帐户(以
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交款比例及划款数额见附件3)。财政部对六次划款情况(按规定交款比例及划款数额)计息日的规定分别为:3月7日、3月14日、3月21日划款的,计息日从3月1日开始;4月7日、4月10日划款的,计息日从4月1日开始;6月16日划款的,
计息日从6月1日开始;均按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率计息。
(四)凭证式国债在1999年、2000年、2002年到期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的兑付办法另行下达。
二、发行方式
(一)凭证式国债采取代销和分销的方式发行,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部分地方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以分销形式面向社会发行。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任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与有关
单位协商后下达。财政部门发行凭证式国债的办法另定。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要认真组织本系统的营业机构进行分销,不得跨系统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销。各主管部门要视各地的发行进度适时调整任务,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为了切实加强凭证式国债的监管工作,各级商业银行对于本地区分销的任务要及时抄送同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定期对经办单位发行凭证式国债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其不得在分销额度外超发。
三、凭证印制及调运
(一)1997年国库券收款凭证由各商业银行按照统一格式(凭证格式可参照1996年国库券收款凭证格式设计)自行组织印制,印刷费按正常业务费用列支。
(二)投资者购券交款时需填写的凭证,由各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印制。
四、发行期内的款项收纳与上划
(一)各商业银行应设置自营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会计科目,按不同期限分别核算发行和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所收付的款项,其会计核算手续由各行自行制定。
(二)各经办单位所收的凭证式国债款项应逐级上划至各主管部门,由其汇总后,按有关规定填制信(电)汇凭证缴入中央总金库。“用途栏”应注明“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库券款”字样。
中央总金库户名、帐号如下:
户 名:财政部国债司
开 户 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
行 号:10051
帐 号:0215001-9702-2(二年期)
0215001-9702-3(三年期)
0215001-9702-5(五年期)
(三)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在发行期内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行应于旬后第五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将所属各银行实际发行累计数额汇总后上报总行国库司,金额报至万元。报送数字一律采用计算
机FAX通讯联网(联网格式见附件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后抄送财政部一份。
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行所在省分行要及时将文件转发四市分行。
(四)中国人民银行应按下达的数额核对各单位上划的款项,并报财政部,缴款结束后由财政部颁发确认书。财政部分六次将发行费拨付商业银行的指定帐户。各商业银行应将本系统收纳发行费的开户行、帐号报财政部国债司。
五、发行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凭证式国债发行费为实际发行数额的6.5‰,其中:各代销机构6.2‰;人民银行系统0.25‰;财政部0.05‰。到期还本付息的兑付费为3‰。代销机构的发行费由财政部在每次收到发行款项后5日内(以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如遇节假日顺延)拨付各商业银行。兑付
费由财政部在到期时一次拨付各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发行费在发行期结束帐务核清后,由财政部一次拨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帐户。
凭证式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发行中的宣传、凭证的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各代销机构可视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1.1997年凭证式国债任务分配表
2.1997年凭证式国债买卖计息办法
3.1997年凭证式国债交款计划(略)
4.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统计办法(略)

附件1:1997年凭证式国债任务分配表

单位:亿元
-----------------------------
| | 二年期| 三年期| 五年期| 合 计 |
|------|----|----|----|-----|
|中国工商银行| 100| 300| 100| 500 |
|------|----|----|----|-----|
|中国农业银行| 48 | 155| 47 | 250 |
|------|----|----|----|-----|
|中国银行 | 30 | 90 | 30 | 150 |
|------|----|----|----|-----|
|中国建设银行| 65 | 170| 65 | 300 |
|------|----|----|----|-----|
|交通银行 | 7 | 15 | 8 | 30 |
|------|----|----|----|-----|
|财政部 | 10 | 10 | 10 | 30 |
|------|----|----|----|-----|
|合 计 | 250| 730| 250| 1230|
-----------------------------
说明:本表中合计栏内数字不包括财政部门的30亿元。财政部门的数字确
定后,相应调整工商银行的任务。

附件2:1997年凭证式国债买卖计息办法
一、1997年凭证式国债自1997年3月1日起发行,10月20日结束。
二、1997年凭证式国债持有期限和年利率:
二年期凭证式国债自1997年3月1日-1999年10月20日止,年利率8.64%;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自1997年3月1日-2000年10月20日止,年利率9.18%;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自1997年3月1日-2002年10月20日止,期限五年,年利率10.17%。其中:
凡在发行期内购买的三种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银行均按对月对日计息;如:1997年5月20日购买的三种凭证式国债分别到1999、2000、2002年5月20日才算期满;1997年10月20日购买的三种国债到1999、2000、2002年10月20日才期
满。
三、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如持满二年,到期兑付时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如持满三年,到期兑付时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如持满五年,到期兑付时按年利率10.17%计付利息,三种国债逾期部分不加计利息。
四、面向社会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不能更名,不能上市流通。投资者如需用款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网点兑付,但不得部分提前兑付。
对于投资者提前兑付的这部分凭证式国债,其他投资者仍可以到指定网点购买。购买日即为起息日,二年期国债1999年10月20日为最后计息日;三年期凭证式国债2000年10月20日为最后计息日;五年期凭证式国债2002年10月20日为最后计息日。过期未办理兑
付的一律不再加计利息。兑付时按客户有效持有天数及第五条有关规定办理。
五、提前兑付各种凭证式国债的,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分档计付利息:
(一)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足半年的不计息,手续费从本金中扣除;
(二)三种国债持有时间满半年(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
(三)持有时间满一年(含一年)不满二年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三年期和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
(四)持有时间满二年(含二年)不满三年的,三年期和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均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
(五)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三年(含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计付利息;
(六)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四年(含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9.27%计付利息。
六、凡提前兑付的经办机构均按客户兑付的凭证式国债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1997年2月18日
哈尔滨停水的思考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万欣律师

这两天哈尔滨停水四天的事情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不但网络上广为报道,央视还上升到《新闻联播》的高度。今晚《新闻联播》里还有两个自称是哈尔滨市民的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并没有对生活造成多大的不便,看后感到市民素质真高!回想起京九线贯通时,一位国家领导人到新落成的九江站视察,当地出于安全考虑,组织了科级(亦或是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去欢迎该首长,后来看新闻说是领导与当地群众一起联欢。当然目前的新闻都主要是从政府防患于未然、应对突发灾害性事件措施得力等角度来说,这样当然也没错,但是我作为一名律师,出于职业特点总是第一时间考虑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当然,中石油吉化公司爆炸的行政责任不在我考虑的范围之内,我所考虑的法律后果是指松花江污染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当前的政府买单是否正确?媒体为何对此问题集体失语?

事情经过:"记者从哈尔滨城市供水和服务主管单位哈尔滨供排水集团获悉,本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车间发生大爆炸后,哈尔滨供排水集团水质中心专业人员即坐快艇前往距哈市几百公里远的松花江上游,并检测到江水中已含有苯、无机苯等有毒物质。尽管目前松花江哈尔滨区段水体并未发现异常,但根据水的流速预测,有可能受到上游来水的污染。因而,哈市决定在今晨零时开始停水4天,待污水流过哈尔滨段后即恢复供应生活用水。据了解,上游污水大约100公里长。"(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09067514964s.shtml)

污染事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1月13日16时30分开始,环保部门对吉化公司东10号线周围及其入江口和吉林市出境断面白旗、松江大桥以下水域、松花江九站断面等水环境进行监测。14日10时,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松花江九站断面5项指标全部检出,以苯、硝基苯为主,从三次监测结果分析,污染逐渐减轻,但右岸仍超标100倍,左岸超标10倍以上。松花江白旗断面只检出苯和硝基苯,其中苯超标108倍,硝基苯未超标。随着水体流动,污染带向下转移。11月20日16时到达黑龙江和吉林交界的肇源段,硝基苯开始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29.1倍,污染带长约80公里,持续时间约40小时。目前,污染带已流过肇源段。"(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

损害后果:由于哈尔滨水质可能受到污染即将停水4天,学生在校餐饮、卫生无法保证,哈尔滨市决定,全市城区内中小学于23日下午开始停课,11月30日复课(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2/20587510174s.shtml)。哈尔滨停止供水4天的消息公布后,许多正在上班的市民赶回家储备生活用水,超市开始就涌进大批买水和饮料的市民。一些市民纷纷到超市大量购买饮用水,致使大量水商品断货。(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据新闻联播报道,哈市医院还紧急挖深水井。目前看到说黑龙江省财政专门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污染事件应急处理。(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

我的思考:这种损失怎么能够由政府买单?按照《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大家注意,这里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即即便吉化公司对于此起污染事件无任何过错,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吉化公司是没有办法证明江水污染与其无关的。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吉化公司之间并无任何产权关系,依法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权提出赔偿的主体包括所有因停水事件蒙受损失的法人、自然人,赔偿范围是因停水导致额外的支出和减少的收入。例如哈市自来水厂停水导致的营运损失,医院挖井的所有支出,市民购买矿泉水的费用。甚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因应急而支出的财政拨款也应当由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进行赔偿。

法律关系是很简单明了的,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么清楚的事情为什么没有任何人提出来?我们看到的只是政府买单的报道,而且今天新闻又报道:吉林副省长赴哈尔滨慰问 就爆炸事件表示歉意。这就更让人诧异了,吉化公司是中石油的企业,道歉也应当是由中石油领导出面,干吉林省政府何事?为何由副省长出面道歉?污染明摆是吉化公司造成,为什么让纳税人也就是全体老百姓买单?对付这种事,就应当由受害人提起集团诉讼,这才能彰显法治国家的法治,而不能糊里糊涂让老百姓买单。媒体的声音也应当发出来,体现出媒体的责任,而不能人云亦云。

另外,像中石油、中石化等处于政策性绝对垄断地位的企业,有什么必要做企业形象广告?如果是推出新产品还有情可原,单单做形象广告是不是有些慷他人之慨?前些日子,已经有不少人对一方面中石化耗资1亿赞助F1大奖赛,另一方面是国内高企的成品油价颇为不满。现在又出现垄断国企污染、政府买单、老百姓稀里糊涂叫好、媒体集体失语的现象,看来我们构建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万欣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100081,北京市大柳树路15号富海大厦5号楼804室,wanivshi@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