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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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66号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对该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为准确理解、正确执行该规定,2005年9月1日我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2005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函复我局,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中有关“违法所得”的理解和处置危险废物责任主体的认定,提出了明确的答复意见。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34号)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5833.doc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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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11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2]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枣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枣政发[201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考核指标均以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统计。枣庄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依据标准



第三条 当年新增贷款量(A 权重1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编制的《枣庄市金融统计月报》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合计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减数(含核销呆坏帐、不良贷款剥离、抵贷资产),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0分,第三名80分,依次类推。贷款余额较年初未增加的不参与考核,不予奖励。

第四条 新增存贷比(B 权重10%)。在不违反金融监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市人民银行统计的年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保留两位小数)计算指标值,指标值按照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0分,第三名80分,依次类推。

第五条 工业转型振兴项目贷款(C 权重10%)。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工业转型振兴项目相关的中长期贷款余额,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0分,第三名80分,依次类推。贷款余额较年初未增加的不得分。

第六条 小微企业贷款增量(D 权重10%)。按照市人民银行编制的信贷行业分类表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数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0分,第三名80分,依次类推。小微企业贷款应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否则此项不得分。

第七条 涉农贷款增量(E 权重10%)。按照市人民银行编制的《枣庄市金融统计月报》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农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数,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0分,第三名80分,依次类推。涉农贷款应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否则此项不得分。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贷款增量(F 权重10%)。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以文化旅游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剔除房地产等限制类项目)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数,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0分,第三名80分,依次类推。贷款余额较年初未增加的不得分。

第九条 民生类贷款增量(G 权重10%)。根据市人民银行调度统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棚户区改造贷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各类民生贷款合计余额较年初增加数,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0分,第三名80分,依次类推。贷款余额较年初未增加的不得分。

第十条 当年地方税收贡献(H 权重5%)。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以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统计当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交纳本市纳税金额,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0分,第三名80分,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金融安全(I 权重5%)。按照市银监局统计的不良贷款率进行考核,以当年不良贷款率比年初下降数为指标值进行排序,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0分,第三名80分,依次类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一、不良贷款率比年初上升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所辖分支机构被列入高风险金融机构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所辖分支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所辖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损失性事故的。

以上四种情形由市银监局界定。

第十二条 核销贡献(J权重10%)。按照市银监局统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进行考核,以当年金融机构以自身资金核销不良贷款数为指标值进行排序,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0分,第三名80分,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K 权重5%)。依据市委、市政府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表彰以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议结果进行排序,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0分,第三名80分,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 依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十三条各项指标计算出的指标值,按照不同权重进行调整,得出考核分值(L)。依据分值从大到小排序,划分枣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等级。具体方法为:

L=Ax15%+Bx10%+Cx10%+Dx10%+Ex10%+Fx10%+Gx10%+Hx5%+Ix5%+Jx10%+Kx5%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枣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每年组织评选一次。次年4月底前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 奖金由市财政从每年安排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班子成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所获奖金不低于本单位奖金总额的40%。每年的奖金数额按照年末各项贷款余额较上年增加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分别按照不低于获奖单位平均奖金额度予以奖励。以上奖金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事件的,依法取消奖励资格。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贡献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

第十九条 各单位奖金以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发放。对获得枣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的,市政府颁发证书,并将整体考核情况在全市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枣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考核奖励办法》(枣政发[2008]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