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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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删去第三十二条。
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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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

1996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进行再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必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方能立案。
此复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在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努力下,除少数城市外,目前全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总体进展情况良好。为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绝大多数省(区)及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要求,扎实推进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38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经济特区城市已全部编制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41个地级城市中有189个城市已编制完成商业网点规划或规划初稿。浙江、江苏、内蒙古、辽宁、河南、新疆、海南等7个省(区)及所辖城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导重视、有专人负责、经费有保障、措施得力,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较好,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规划初稿编制工作。

  二、部分省(区)的少数城市如山西省晋中市,山东省菏泽市,湖北省黄冈市、鄂州市,广东省阳江市,广西自治区河池市、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南充市、广元市、雅安市、达州市,甘肃省天水市、张掖市等,由于机构改革、有关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经费未落实等原因,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缓慢,有的甚至还未开展。这些城市应加强工作责任感,克服困难,尽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工作。

  三、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与有关项目审批工作相结合。凡是未编制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城市,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在其市区内设立涉及商业网点布局的外商投资商业项目的申请,不审批在其市区内设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改造等涉及商业网点布局的项目申请。

  四、各省(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列入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业绩考查指标;凡是编制经费尚未解决的,要主动协调有关城市的市政府落实编制经费,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定期跟踪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加强督导检查。

  五、尚未编制完成商业网点规划初稿的城市,应认真总结以往的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进度计划和措施,并于4月30日前将上述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报送所在省(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本省(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写成书面报告连同各市的书面报告一同于5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