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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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曲政发[199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月15日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财政预算分配,提高财政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财政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编制零基预算的基本原则。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为依据,科学合理确定各项经费支出定额,努力实现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第三条 财政零基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

1、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曲靖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事业、行政单位“两则”和“两制”编制单位预算。

2、市财政局以当年财政预算内外财力和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内外财力为分配和核定基础,以当年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分配依据,以“零”为基数核定和分配各项支出,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内外收支的综合财政预算草案。

3、成立市级财政预算草案评议委员会。由分管财政的市长担任主任,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政局长担任委员。

财政预算草案评议委员会的职责是:提出预算草案编制的评议意见。评议市财政局上报的当年财力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评议市级的专款项目和资金额度,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收支核定数;评议年度预算追加和调整项目,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支出预算草案评审意见。

第四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内容

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性收入预算,事业、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预算(财政拨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包括正常经费、专项经费。

1、正常经费预算是指用于个人开支(含事业、行政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支付的个人开支)的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预算、教育经费预算(按生均定额计算的教学经费和人民助学金),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社会保障经费预算,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经费预算。

2、专项支出预算是当年确定的或以前年度确定仍需继续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的经费。在年度执行中的一次性补助,列入专款预算,作为专款核定。

第五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基本编制方法

财政零基预算应根据当年的财政收入预测当年财力,确定具体的各项定额标准,进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进行逐级编制,具体是:

1、收入预算的编制

(1)财政性收入预算的编制。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税收收入情况,充分考虑到减收因素和增收潜力,进行认真测算,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编制。

(2)事业行政单位各项收入预算的编制,由事业、行政单位编制,财政部门汇总审核。首先是由财政部门确定编制的内容和要求,印制统一的预算表格下发各单位,各用款单位应在认真核实预测各项收入的基础上,填制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收入预算表》并附简要编制说明报市财政局。

2、正常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

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采取“划分档次,确定定额,不留基数,逐年审核”的办法。市财政每年公布当年正常经费定额标准,各编制单位依照定额标准和有关数据编制,严格区分正常经费和专款,坚持正常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定额核定,不能纳入正常经费核定的项目一律纳入专款项目核定。

人员经费:指用于个人开支的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其它用于个人开支的各项补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的比例核定。

公用经费:指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公务费、业务费、汽车燃修费、会议费。公用经费按市级确定的定额标准计算编制。

教育经费:人员经费部分据实核定,公用经费部分按生均定额标准,分档次核定预算定额。

公费医疗经费,按定额标准和国家确定应负担的比例核定该项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个人经费据实核定,公用经费按级别分档次定额核定,各事业、行政单位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核定。

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经费,按定额标准核定。

3、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当年财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预算内外统筹安排,增量资金与存量资金统筹安排,在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首先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部门掌握的资金、存量资金。

(1)专款评审的依据及项目优选顺序:

一是与国家和省资金配套的项目;

二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支出项目;

三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项目;

四是全市长远规划(计划)确定的项目(包括纳入全市长远规划有市场、有效益的续建项目)。

(2)市级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按照市财政制发的专项预算编制表格填报年度专款预算。按照本单位研究的意见,依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排列,同时报送分项目的评估文件,简要实施计划,资金使用和分配意向,资金使用效益分析等情况说明。

(3)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重新排序,报市本级支出预算草案评议委员会。

4、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先用预算外可用资金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再考虑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支出项目时应将已在单位预算外安排的支出项目资金扣除后再进行安排。

市级事业、行政单位用预算外各项收入开支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按市政府确定的定额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编报收支预算。

第六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批复与执行

1、财政性收支预算和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汇总后形成市级财政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讨论同意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分别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批复下达预算。

2、各事业、行政单位按批复预算组织执行,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预算。正常经费年末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冲抵次年经费。

3、财政部门应督促各单位执行好预算,特别要加强对专款的检查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七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追加与调整

预算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调整,需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但遇特殊情况(救灾、国家有关政策变动等)确需追加预算的,经市财政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按《预算法》和《曲靖市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次年预算的编制不再以上年数为依据,但可以作为参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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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王勇 谢玉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鉴定、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
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当前在审判实
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
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
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
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
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
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经济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
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
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
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
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是: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
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
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
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
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
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A.在行为方式上,
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
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B.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
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
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
整。C.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
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D.从欺骗
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
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
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
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
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
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
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
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1983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1983年第5期公报)

1983年3月5日
决定任命:
林兆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华人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毓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李云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程之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姚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吉布提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王言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孟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刘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刘述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杜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郑为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欧洲经济共同体使团团长和兼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3年5月9日
决定任命:
我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汪滔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
李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本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张永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章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欧洲经济共同体使团团长和兼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世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索马里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谢邦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梁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和兼驻冈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钱嘉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处副代表(裁军事务大使);
李珩(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胡洪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特命全权大使;
王昌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杨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李玉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索马里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李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鲁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冈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曹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林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曹克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3年6月23日
决定任命:
陶大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高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
晏鸿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崔明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郗照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路德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李举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王崇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温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王人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孟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