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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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6〕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七日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干净,净化、美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新余市环卫处建筑余土废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筑渣土管理站)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测量、调剂、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建筑渣土管理站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五条 需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受纳前向市建筑渣土管理站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及计算受纳容量的有效图纸资料,签订受纳协议,由市建筑渣土管理站统一安排受纳。其受纳场地应有道路和排水、机械、照明等设施,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工商法人执照;

㈡拥有1台以上挖掘机,2台以上装载机,20辆以上统一车身颜色的加盖密闭式大、中型专运车(限车载重20吨以下)等设备;

㈢有能够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和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㈣有健全的经营、安全、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必须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处置。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并与市建筑渣土管理站签订《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保洁协议》,约定堆放地点(取土场所)名称、垃圾种类、运输时间与路线、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名称等。

第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在运输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市城市管理局规定的路线、时间密闭化运行,全部堆放在指定的场所,务必做到净车上路,不满溢、不撒漏。

第十条 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信息制订、发布。

因城市道路建设需要受纳建筑垃圾或排放建筑垃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免有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十一条 市区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不低于2米高围墙(或挡板),机具、建材置放场内,实行封闭式作业;

(二)根据场地实际硬化出入道路,并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和必要的照明设施;遇施工作业期间,必须在路口落实保洁人员冲洗出入车辆的车轮、车身,保证净车出场,防止污染街道;

(三)系建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置放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污染;

(四)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7日内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

严禁向建筑垃圾受纳场混入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废弃物。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

(一)擅自排放、受纳和运输、营销建筑垃圾的;

(二)承运建筑垃圾车辆非专用密闭车辆,或不按规定时间、路线、场所作业及其运输过程中造成街道环境污染的;

(三) 施工场地作业期间未安排留守冲洗保洁人员的;

(四)施工场地无围墙(或挡板),出入道路未硬化,出口处未配置洗车设施的;

(五)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实行价格垄断或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余土废渣管理的通知》(余府发〔20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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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警务工作区制度化建设

潘 胜


随着各级检察机关警务工作区的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如何使其真正成为规范化、制度化、能切实保障安全的办案场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由于警务区建设的硬件已有相关的标准可供执行,各级检察机关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故笔者在此不作探讨,仅就警务区制度化建设的有关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我院警务区基本情况:警务区设讯问室两间,备勤室、证人询问室、来访人员接待室及律师阅卷室一间,卫生间一间,系改扩建而成,基本封闭,于2006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并切实落实到具体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关于司法警察如何在警务区执行任务,各级检察机关已制定并明确了诸多制度及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防范工作的意见》等,但关键在于如何落实。笔者认为,除在年初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外,具体到每一次履职都应高度重视,杜绝麻痹大意的思想。履职过程中,做到坚决执行看管、押解规定,在执行任务前对警务工作区及周边环境进行仔细检查,包括监控设备、灯光工作状况等。严格执行看管人员与被看管人员不低于2:1的比例,女性被看管人员至少有一名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看管、押解的规定等。
二、建立警务区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确保办案场所安全、卫生。据笔者了解,大多数非新建检察院的警务区都是改、扩建而成,难以达到完全独立、封闭的效果,因此,对警务区内部及周边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并作登记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我院作为基层检察院,是以半个月为周期进行检查登记,分别以环境卫生、监控设备运行、供电供水、温度湿度等内容分别逐一检查登记,并由法警大队负责人签字确认。(见附表一)
三、规范警务区使用申请制度,做到合理安排,高效运行。警务区作为由法警队负责管理的场所,为保障高效、安全的使用原则,有必要针对办案部门制定相应的申请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合理调配警力,确保办案安全,另一方面也规范了警务区的使用,便于领导掌握案件办理情况,杜绝了以往办案场所使用无序化的状况。对此,我院以“申请表”的形式下发到各办案部门,由案件承办人事前填写,并分别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签字同意,后交由法警队负责人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使用场所,并派遣司法警察参与履职。(见附表二)
四、合理调配警力,坚持执行派警令制度。派警令作为司法警察履职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按要求认真登记填写,明确人员、任务和职责,切忌以口头、打电话等形式安排落实,做到警力合理配置,令行禁止。因派警令执行已久,在此不再赘述。
五、建立警务区人员进出登记制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区域。按照规定,警务区不仅担负着提供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场所的职责,还是询问证人、接待来访等工作的场所,因此,针对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外来人员,对经分管检察长同意进入警务区的非检察人员有必要进行登记,并依法告知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我院制定了“进出人员登记表”,由负责履职的司法警察填写,任务执行完毕后交由法警大队内勤存档保管。(见附表三)
六、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保障办案安全,有必要对进入警务工作区的非检察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由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根据需要进行登记并以封存的形式予以暂时扣留保管,在调查取证等工作结束后当面清点并及时办理移交。由于资金及技术方面的原因,我院尚无法达到与人民法院安全检查相当的要求,也未制定类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制度,仅将此项工作以“登记表”附件的形式由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填写,将暂予保管的物品当场封存锁入保险柜或文件柜中,物品所有人离开时当面开封清点,确认无误后签字退还。(见附件一)
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建立被看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结合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押解、拘传等职责的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警务工作区之前由负责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先行询问其身体健康状况,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以人性化的管理切实维护警务工作区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避免与办案部门讯问内容重复,我院仅就回避、控告、遵守警务区管理制度等与司法警察履职有关的规定作为告知内容,制定了“被看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向被看管人员宣读后由其签字确认,将管理内容细化。(见附表四)
八、建立警务区管理使用制度,约束进入警务区人员的行为规范,维护警务区工作秩序。作为警务区管理和使用的总体性规范,制定相对完备的制度对进入警务区的所有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不但是警务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也是文明办案、保障安全的基本保证。对此,我院制定了相关制度,下发各部门并在警务区上墙公示,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及时制止并上报院领导处理。(见附表五)









附表一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警务区检查登记表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1、环境卫生情况:
2、设备运行情况:
3、水电运行情况:
4、温度湿度情况:
5、其他:






年 月 日
法警大队负责人签字:



附表二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警务区使用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5]3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