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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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


  新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乡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一、凡在市规划区及小店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成片使用并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鼓励本办法规定区域以外的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符合上条规定的所有新开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必须使用预拌混预凝土的要求告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在工程报建时,在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发包条件”栏内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报市建委备案。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各投标企业按市政府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设计单位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工程进行设计时,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进行设计,同时,本着便于施工的原则,尽量减少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数量。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大审查力度,对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设计图纸予以纠正。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企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应列出专项监理细则,并对所监理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建委。
  六、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工程的招标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内容的审查,凡发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对招标文件重新修正并上报市建委,有形市场不予发布相关信息。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应严格按照资质审批范围进行生产、经销预拌混凝土;对有使用预拌混凝土需求的建设工程,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予以供应。
  八、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不断完善提高试验、检测能力,严格把好材料进厂关,对每批次材料进行检验,并向用户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杜绝不合格材料通过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
  九、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生产和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对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开发)单位,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擅自在现场搅拌的施工企业及承揽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的监理企业,将作为市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示,按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直至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十二、对施工、建设单位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和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将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全面完成我市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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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国税发〔2001〕137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地税局)呈报试点方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抓好试点,不搞一刀切。在坚持征管改革总体方向的前提下,允许各级税务机关区别沿海和内地,区别城市和乡村等不同特点,采取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实现总体目标。
(二)稳妥推进、抓好试点。一个省的国税局、地税局只可各选择一个市(地)进行试点,看不准的也可以先不试点。未经总局同意,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不得擅自扩大试点范围。没有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要保持稳定,努力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
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和深圳市国税局须按照《方案》精神制定调整方案,本年内调整到位。
二、关于机构设置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市(地)国税局、地税局所属区局设置问题
按照《方案》中明确的逐步分解、上收税收执法权,尽量减少管理层次的思想,设区的市,为便于集中征管,一般按行政区划设局,名称为××区国家、地方税务局;有条件的可跨区设局,名称为××国家、地方税务局。
(二)关于稽查局的内设机构问题
稽查局的内设机构设置应慎重对待。稽查队伍人员数量增多,队伍庞大,内部管理工作将会显得比较突出。因此,稽查局内设机构的配置,要从有利于管事和管人相结合的要求,从有利于稽查队伍建设出发予以考虑。
市(地)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正科级,较大城市局的稽查局需要下设分局的,必须按《方案》规定,经省局党组研究提出明确划分标准及具体设置意见。可以下设2至3个分局,其级别为股级。县(市)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正股级。凡地市县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经省局党组讨论决定并于2000年底前已经高半格设置的,可以保留,但呈报试点方案时必须附党组原始记录。
(三)关于直属机构问题
省、市(地)国税局、地税局依照《方案》进行改革中,要严格控制直属机构设置;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设内设机构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报批;改革方案中必须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及人员编制配置意见。
依据《方案》明确的对于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公司,可以上收到市地税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内设的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集中征收和管理。按财政预算级次和纳税人性质设立的直属分局必须撤销的要求,试点单位撤销现有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处、科)及其他直属分局;省、地局设置内设的国际税务管理处(科),负责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情报交换、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及现行涉外税收政策实施;地市局或者省局,设置负责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税收管理的内设管理科(处);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税款由内设征收机构集中征收。对上收到市地税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管理和征收的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由总局规定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具体标准报总局核准并据此确定。
试点单位现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改设为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
(四)关于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0〕162号和178号文件精神,省国税局内设处室为8至10个(包括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委),副省级市国税局的内设机构不超过9个,市国税局内设机构为6至8个;县(市)、区国税局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上述规定均应严格执行。推行《方案》的试点单位,根据征管改革的需要,可以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至3个内设机构,不得突破;特大城市的区局内设机构数确因工作需要须超过上述规定的,需报总局单独审批。
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的级别要和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相一致。
各级地税局内设机构数和级别,应遵照本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关于撤销城区税务分局和税务所问题
各试点单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实际征管需要,对于撤销城区税务分局和税务所问题,应慎重研究。凡撤销机构的,其人员及工作职责的归属必须在三定方案中明确,避免征管职能不到位,加剧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情况的发生。
三、审批办法
各省国税局上报的试点方案,要包括:1.指导思想,2.实施步骤,3.新设、撤销、合并机构的原因,4.职能调整与界定,5.编制的界定及撤销机构后的人员安排去向。以上内容比照机构改革中各单位的三定方案的形式撰写,并附试点改革前后机构对比示意图等内容,经省局党组讨论后报总局。
各省地税局的试点方案,按照上述要求需报请总局批准;涉及机构、人员调整意见的须按当地规定逐级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一批446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在申请2004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3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

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小计 猎豹(四缸)CFA5022XZH 猎豹(六缸)CFA5033XZH 北京BJ5020XZH4 庆铃(皮卡)TFS17HDLMZH
河北 5 3 0 2 0
山西 6 1 3 2 0
辽宁 7 3 2 2 0
吉林 7 5 1 0 1
黑龙江 8 5 0 3 0
江苏 18 12 5 1 0
浙江 20 8 4 6 2
江西 15 10 1 3 1
山东 5 1 1 1 2
河南 8 3 3 2 0
湖北 5 1 0 4 0
湖南 6 6 0 0 0
广东 34 24 5 0 5
广西 35 26 6 3 0
四川 8 6 1 0 1
贵州 20 10 5 2 3
云南 78 36 18 24 0
陕西 66 32 15 16 3
甘肃 20 8 2 8 2
青海 32 7 2 19 4
宁夏 4 1 2 0 1
新疆 20 10 3 5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 2 17 0 0
合计 446 220 96 103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