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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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议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建筑风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以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为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的领导。

肥西县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保护规划。

三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二)维护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组织或者协调有关机构进行三河传统文化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五)查处损害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肥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三河镇人民政府行使。

第七条 市、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等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确认公布工作。

第九条 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损毁历史建筑。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在体量、高度、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恢复原有历史建筑除外。

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

第十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历史状况的原貌及时进行维护、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所有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无力维护、修缮的,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置换产权的方式予以维护和修缮。

第十一条 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已经建成的有污染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三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乡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保持园林绿地、水系的自然状态;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污水处理配套管网。

第十四条 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应当符合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专供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

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车辆,居民的生产、生活车辆应在规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

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第十九条 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自然水系;

(二)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四)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五)使用燃煤锅炉;

(六)超出三河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七)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八)其他有损环境和容貌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场所、给予资助、促进交流与合作、授予称号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制定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于文化、旅游等有关产业发展。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申请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等方式,依法保护三河历史文化名镇标识、标志。

第二十四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等有关活动中,不得侵占、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未按照保护规划,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资格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车辆行驶及停放的有关规定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饲养犬只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使用燃煤锅炉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侵占、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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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0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今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或减少及企业名称变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随时予以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

(截至2003年9月30日)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 国家电网公司

16.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8.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1.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2.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23.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5.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2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27.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8.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0. 东风汽车公司

31.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2.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3.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3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35.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36.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37.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8. 中国铝业公司

3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0.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41.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42.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3.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4.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45.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46.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47.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8.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9.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50.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51.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52.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3.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54.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55.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56.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57.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58. 中国包装总公司

59.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60.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61.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62.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63.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64.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65.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66.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67.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68. 机械科学研究院

69.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70.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71.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72. 钢铁研究总院

73.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74.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75.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76.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77.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78.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79.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80.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81. 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82.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83. 中国盐业总公司

84.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5. 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

86.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87.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88.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89.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0.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91. 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2.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93.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94.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95.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96.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97.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98.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99.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100.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10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0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03.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04.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105.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106.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07.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108.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109.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110.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11.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112.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113.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114.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115.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116.中国水利投资公司

117.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118.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119.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120.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121.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122.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123.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124.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125.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126.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127.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128.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129.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

130.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131.中国医疗卫生器材进出口公司

132.中国唱片总公司

133.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134.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135.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136.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

137.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

138.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

139.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140.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141.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142.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143.珠海振戎公司

144.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145.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146.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147.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148.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149.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150.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151.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152.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

15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154.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155.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156.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157.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158.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159.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160.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161.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162.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163.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164.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165.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

166.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167.长沙矿冶研究院

168.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169.沈阳化工研究院

170.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171.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72.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173.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174.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175.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176.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177.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178.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179.彩虹集团公司

180.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81.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182.华侨城集团公司

183.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184.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185.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

186.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187.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188.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89.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

  ※此企业拟进行公司制改建,企业名称正在规范之中。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 长 张东升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藏文社会用字管理,促进藏文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藏文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藏文字,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证件、会标等藏文用字;

  (二)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藏文用字;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藏文用字;

  (四)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庆典等活动藏文用字;

  (五)旅游景区景点标志藏文用字;

  (六)特色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藏文用字;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藏文用字;

  (八)公益性广告、机动车辆、票据等需要社会公知并用文字表示的标志藏文用字;

  (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藏文用字。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藏文社会用字的范围:

  (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印章、文件头、证件、信封、公告、地名、交通路标、机动车辆,除茂县和民族乡外,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二)马尔康、金川、小金、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松潘、九寨沟、黑水十县境内及汶川、理县境内藏族聚居区的公益性广告、公共场所和旅游景区景点标志、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三)州和马尔康、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松潘、黑水七县大型会议的会标,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四)州和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四县颁布要求全民知晓或遵照执行的法规、公告以及重要文件、宣传资料,应当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五)发往藏传佛教寺庙和宗教人士的有关文件,使用藏文或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四条 藏文社会用字应符合以下规范标准:

  (一)藏、汉文社会用字的翻译必须准确;

  (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证件、会标、商品名称使用藏文时,必须使用藏文正楷印刷体,名人藏文题词除外;

  (三)藏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必须规范、工整、易于辨认、不出现错别字;

  (四)藏、汉文字规范大小必须一致,颜色和原材料必须统一;

  (五)藏、汉两种文字书写应按下列规则排列:横写的藏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藏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的藏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排列的,从左向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藏汉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藏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按藏文、汉文、外文的顺序排列。

  第五条 州、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藏文社会用字工作。州藏文编译局负责对全州藏文社会用字进行具体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州、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藏文编译、民政、工商、公安、交通、规划建设、旅游、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税务、景区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以下分工负责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文件头、信封、证件、公告等藏文社会用字,由州、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藏文社会用字,由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藏文社会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道路交通指示牌、车站、机场标识、机动车辆等藏文社会用字,由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五)旅游景区重要景点标志、门票等藏文社会用字,由旅游部门会同景区管理、税务部门负责;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等藏文社会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七)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居民身份证藏文社会用字,由公安部门负责;

  (八)大型会议的会标藏文社会用字,由主(承)办单位负责,州、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藏文编译部门翻译、监制;

  (九)自编藏文教材、辅助读物、扫盲课本等藏文社会用字,由教育部门负责;

  (十)城镇装饰性牌匾、公益性广告、建筑物标识等藏文社会用字,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

  (十一)各类发票、收款票据藏文社会用字,由税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藏文社会用字相关责任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文编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