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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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常德市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奖  励  办  法

  第一条 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拓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信息渠道,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指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

  1、生产经营(含建设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资质(证照)、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施工的违法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条件,已被责令关闭、停产、停业整顿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4、其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可以采取口头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第五条 受理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元至1000元奖励。其中,举报企业有关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有关证照无证上岗的奖100元,举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资质(证照)擅自生产经营的奖200元;举报已被责令关闭、停产、停业整顿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3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300元,举报特大事故隐患的奖600元;举报隐瞒、谎报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分别奖200元、500元、1000元。

  第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七条 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安监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整理分类后,根据举报内容立即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涉及到市本级的交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承办,涉及到区县(市)的交相应的区县(市)政府办理。各承办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办结,并在10天内将处理结果报安监部门。情况复杂需延长时间的要说明原因。

  第八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核实和奖金的发放,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财政审核,在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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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9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加快推进云计算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技部
2012年9月3日





附件:

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云计算是互联网时代信息基础设施与应用服务模式的重要形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集约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以资源聚合和虚拟化、应用服务和专业化、按需供给和灵便使用的服务模式,提供高效能、低成本、低功耗的计算与数据服务,支撑各类信息化的应用。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快云计算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对于支撑我国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提升我国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国家信息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发达国家积极部署云计算发展战略
随着信息技术突破和产业创新不断迈向新高度,以云计算为代表的变革性技术创新正不断打破既有技术锁定和传统垄断体系,推动着产业链和产业力量的分化重组,催生着新兴产业体系,为重塑产业格局带来新的重大机遇。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主要发达国家和发达经济体高度重视云计算发展带来的全球信息优势重构的机遇,纷纷将信息产业作为战略布局的优先领域,围绕云计算及其产业发展,在政策、标准、政府应用等方面制定了长期发展战略,加强国家级云计算基础设施部署,为电子政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金融等领域的信息化发展提供技术保障。一些国际知名信息企业也把云计算作为引领下一轮信息技术创新的重要产业机遇,纷纷投入巨资开展技术研发和标准研究,以期在云计算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二)我国云计算发展的有利因素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云计算的发展,把云计算列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已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多个省市也发布了地方云计算战略规划,成立了地方云计算联盟,并组织当地重点企业联合进行云计算服务、政策等方面的探索。在政府的积极推进和部署下,我国已在千万亿次高效能计算机、高端容错计算机、网络计算平台软件技术、PB(Petabyte )级海量存储系统与数据处理技术等方面积累了一批技术成果,并培养了大批创新人才。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发了云主机、云存储、开放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资源服务等,取得了较好效果;电信和IT设备制造商在云计算专用服务器、存储设备、企业私有云解决方案的技术研发上具备了一定实力,专用服务器产品已开始进入国际市场;电信运营商也依托网络和数据中心优势开始布局云计算中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企业依托自己的数据中心,开始提供弹性计算、存储与网络资源等服务;软件厂商逐渐转向云计算领域。
(三)我国云计算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技术创新为云计算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首先,我国积极深化信息技术应用,稳妥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需要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优化服务业态、创新服务模式和改善社会公共服务,因而为低成本、高效率的云计算服务带来巨大的潜在需求;其次,发展空间广阔的云计算产业格局在国际上尚未定型,技术体系和标准有待成熟,对中国而言存在发展窗口期,况且我国已经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而且云计算的技术特点和开源化趋势也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掌握核心技术、实现局部突破的良好契机。
(四)我国云计算发展面临的挑战
面对新的形势,我国云计算发展面临众多挑战,主要表现为:在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大规模数据管理与处理、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支持虚拟化的核心芯片等一些制约发展的关键产品和技术方面仍亟需突破;云计算服务能力和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云计算服务业的规模相对较小,业务较为单一;云计算标准体系不健全;与云计算安全相关的数据及隐私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技术和法规尚不完备;云计算产业链和生态环境尚未形成,对传统行业信息化支撑不足。
“十二五”期间,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集中力量解决云计算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加强云计算技术和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突破关键技术,研制重大设备和核心软件,加快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形成系统解决方案,促进我国云计算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发展重点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紧密围绕我国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战略需求,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以突破关键技术为核心,以发展云计算产业为目标,以应用示范为抓手,发展自主可控的云计算关键技术与系统,为提高我国云计算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
1. 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在云计算的重大设备、核心软件、支撑平台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形成自主可控的云计算系统解决方案、技术体系和标准规范,在若干重点区域、行业中开展典型应用示范,实现云计算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化,积极推动服务模式创新,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引领云计算产业的深入发展,使我国云计算技术与应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 具体目标
(1)研究建立云计算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研制技术评测工具与平台,开展评测服务。
(2)突破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大规模数据管理与处理、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等重大关键技术,研制按需简约的云操作系统与服务管理平台、EB级云存储系统、支持亿级并发的云服务器系统、面向云计算中心网络大容量交换机,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系统,形成面向区域、重点行业的各类云服务整体技术解决方案。
(3)开展关键技术与系统的应用示范,推动云计算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利用云计算相关服务,进一步促进信息技术在各行业的普及应用,提升行业信息化能力,开拓新的业务和服务模式。
3. 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 标 属性
科技 1 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建立云计算技术和标准体系,形成可批量推广的云计算解决方案 约束性
2 研制亿级并发云服务器,性能功耗比和整体服务能力较现有水平提升5-10倍。
3 研制EB级云存储系统,支持多种数据访问方式,支持在线扩展和节点负载自动平衡,总体可用性不小于99.99%。
4 研制支持多租户、多应用类型的云操作系统及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总体可用性不小于99.99%。
5 开展若干面向重点区域与行业的应用示范,提供在互联网服务、中小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城市管理、工业设计、社会公共服务等领域云计算服务。
经济 1 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核心企业,支撑一批典型应用示范,推动云计算产业链发展。 预期性
社会 1 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支撑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具有特色的云计算服务,造福上亿公众用户。 预期性

三、重点任务
(一)研究和建立云计算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
研究我国云计算发展的总体战略和整体部署,研究云计算服务的新方法、新技术及应用的新模式,提出我国云计算技术体系与产业发展的总体方案。
研究和建立云计算技术标准体系,研究云计算系统核心软件、硬件设备、应用服务示范平台及云计算数据中心的评测方法,制定云服务评测指标体系规范,研制配套的评测工具,建立测试环境和平台,并开展评测服务。
制定适应不同行业需要的云计算安全要求和评测方法标准,保障云服务的网络和信息安全。
(二)突破云计算共性关键技术
突破支持万级并发任务的云服务器节点技术,支持十万量级节点有效交互的数据中心互联网络结构与通信栈技术,支持身份认证、加密与隔离的硬件安全技术,大规模分布式数据共享与管理技术,资源调度及弹性计算技术,服务器虚拟化等云计算关键技术。突破云计算应用服务开发和运行环境、用户信息管理、运行管控、安全管理与防护、应用服务交互、云计算智库等共性支撑技术。开展云计算安全体系架构研究,构建自主可控的云计算安全体系架构。掌握云计算环境下用户身份管理技术以及云计算应用服务的安全防护和风险评估技术。研究云计算网络技术,突破云计算数据中心虚拟化、大带宽环境下的存储与数据网络融合、虚拟机接入、多用户数据隔离、跨集群通信与数据迁移等关键技术。研究云计算数据中心(包括新型制冷系统、供配电系统、模块化数据中心)绿色节能关键技术。
(三)研制云计算成套系统
突破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大规模数据管理与处理、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等重大关键技术,研制按需简约的云操作系统、EB级云存储系统、支持亿级并发的云服务器系统、云计算中心网络大容量交换机,研发相应安全防护产品与软件,形成云计算技术产品体系,构建云计算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
1.云操作系统及云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软件研制
重点集成和突破网络化操作系统体系结构、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技术、大规模数据管理与处理技术、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技术、云服务交互技术等系列关键技术,研发按需简约的云操作系统及云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核心软件,研发相应安全防护产品与软件,构建云计算公共服务与管理系统,开展示范应用。
2.亿级并发云服务器系统研制
突破弹性扩展和资源按需调整的云服务器体系结构、万级节点互联、系统动态调整、大规模系统故障自诊断和恢复、大规模高密度系统功耗管理技术等关键技术,面向云计算典型应用需求,研制性能功耗比和整体服务能力较现有水平提升5-10倍的低成本、低功耗、高效能的亿级并发云服务器系统,在云计算系统中开展示范应用。
3.EB级云存储系统研制
突破存储系统体系结构及元数据管理、超大规模存储系统自管理与功耗控制、资源动态配置与可控共享技术、广域数据高效迁移和共享方法、数据负载平衡和迁移、新型用户存储接口等关键技术,研制EB级云存储系统,支持多种数据访问方式、数据安全和保护方法,支持在线扩展、节点负载自动均衡,在云计算系统中开展示范应用。
4.云计算中心网络大容量交换机研制
研究面向云计算中心网络的交换机关键技术,支持新型网络功能;实现虚拟化网络管理、隔离和带宽保障技术;支持大容量交换能力,数百10G端口和多个100G单端口。大幅度降低能耗,在云计算数据中心开展示范应用。
(四)开展典型应用示范,推动产业发展
通过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率先使用自主云计算服务和产品等方式引导云计算发展,研究建立面向区域性的云计算公共服务示范系统,提供支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电子政务、社会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科研等领域的云计算服务,降低服务信息化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为全社会提供应用示范经验。
根据国家重点行业发展需求,适时部署若干以数据即时感知、智能处理、按需服务为典型特征的重点行业云计算应用示范,通过信息获取、信息共享和信息综合利用,提升重点行业的信息化水平。
在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推广云计算应用及服务模式,鼓励传统产业使用云计算提升信息化水平,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国家宏观指导
加强战略引导,统筹我国云计算发展总体部署和宏观管理,统筹云计算基础设施规划。发挥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加强云计算科技工作的格局,推进地方云计算科技工作与国家云计算科技工作的有机衔接,统筹部署云计算基础技术研发、产业化及在关键领域的应用。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进一步拓宽云计算产业投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支持云计算的产业化应用开发。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心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云计算的相关研发及应用,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发展。
(三)支撑创新体系建设
构建云计算产业创新服务体系,建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产学研相结合的云计算产业创新联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的联合攻关,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联合行业部门及相关单位,加强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云平台和系统集成创新。并建立云计算服务认证评估机制,推动云计算系统安全、信息保护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提升。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促进云计算的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创新发展,支持云计算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及配套设施建设,形成灵活、多样的区域服务体系。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培训机构对云计算技术研究与服务产业的高技术人才培养,形成一批从事云计算相关应用开发人才、运营服务人才、工程化人才和项目咨询专家。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吸引全球优秀人才参与云计算技术研究。
(五)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积极推进政府间科技合作,鼓励与国外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云计算技术发展现状和动态,寻求新的发展机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中国的相关云计算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六)推动法规和制度建设
加快推动云计算业务中的数据跨境流动范围、数据保护要求、个人数据处理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竞争行为规范、安全隐私保护等进行规范;尽快出台政府和重要行业使用云计算服务的相关规定,创造云计算发展的良好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已经1998年10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1998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的规章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促进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与自治区现行有效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协调;
(三)坚持群众路线,贯彻民主集中制;
(四)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五)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特点,促进民族团结和进步。
第四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计划、起草、审查、通过和提请审议。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计划、起草、审查、通过和发布。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立法专项经费,保障立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计 划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制定规章立法计划。
第八条 立法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
编制立法计划应当从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局出发,区别轻重缓急,突出重点。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包括标题、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编制立法计划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举行由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编制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编制的规章立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 调整立法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提出调整立法计划建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列入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起草部门必须在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起草工作,并保证草案质量。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起草部门的起草工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起草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草部门必须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协调。
起草涉及较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草部门应当举行由有关社会团体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草部门应当举行由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由参加论证的专家签字。
第十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由熟悉业务和法律的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派员参加起草小组,对起草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起草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
第十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与自治区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协调。
起草规章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为根据,并与自治区其他规章相协调。
第十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从全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二十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明确立法目的和根据、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主管部门、行为规则、法律责任、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可以分节。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二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必须对自治区现行内容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将被代替的,应当写明予以废止。
第二十三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草案说明。草案说明的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起草经过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草案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同时报送草案说明和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从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协调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对起草部门上报的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和协调。
上报草案比较成熟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审查、修改和协调工作。上报草案质量较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再行上报。
第二十六条 对上报草案中不符合立法要求的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起草部门进行修改。起草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修改。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需要,采取会议、函件等方式,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管理相对人对草案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采取会议方式征求意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派分管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并提交书面意见。
采取函件方式征求意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并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逾期不回复或者无负责人签署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较多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
对专业性较强的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再次举行论证会。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起草部门进行立法调研,对重要、涉及面广和难度较大的草案,必须组织立法调研。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草案有分歧意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反复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协调。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完成草案的审查、修改和协调工作后,应当撰写草案审查报告,并将草案审查报告、草案说明、草案修改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通 过


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讨论决定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草案审查报告,起草部门作草案说明。
第三十五条 讨论决定草案实行首长负责制,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由自治区主席决定是否通过。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对草案修改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第六章 提请审议和发布


第三十七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主席签署议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规章,由自治区主席签署政府令予以发布。
规章在《内蒙古日报》和《内蒙古政报》上全文刊登。
第三十九条 规章发布以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用本规定。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适用本规定。
自治区其他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